編者按
2024年2月27日,人民法院案例庫正式上線并向社會開放。最高法院要求,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必須檢索查閱案例庫,參考入庫同類案例作出裁判。這對于促進統一裁判規則和尺度,避免“同案不同判”,保障法律正確、統一適用無疑具有重要意義。為了幫助讀者理清保全與執行領域不同案件主要爭議焦點問題和相應裁判規則,我們將圍繞人民法院案例庫發布的保全、執行案例,總結梳理各地法院處理類似問題的裁判觀點,在本公眾號分期推送。
最高法院: 生效刑事判決未明確案外人名下財產是否屬于應予追繳的贓款贓物的, 應如何處理?
李舒 唐青林 黃紹宏
閱讀提示:在司法執行實踐中,生效刑事判決對贓款贓物的追繳是保障刑事正義的重要環節。然而,當判決書未明確界定案外人名下財產是否屬于應予追繳的標的時,其模糊性往往引發程序上的爭議與實務困擾。生效刑事判決未明確案外人名下財產是否屬于應予追繳的贓款贓物的,究竟應如何處理?本文通過一則人民法院案例庫發布的案例對該問題進行解答。
裁判要旨
生效刑事判決未明確案外人名下財產是否屬于應予追繳的贓款贓物的,執行機構可向刑事審判機構征詢意?,并以此為據確定是否凍結該財產。
案情簡介
一、四川高院于2009年12月9日作出(2008)川刑終字第811號刑事判決書。
二、涼山中院在執行本案中涉及的張某某等財產刑和追繳贓款一案過程中,依受害人四川某電力公司舉報,經追贓的相關司法部?調查,發現被執行人張某某等實際控制四川某電力公司期間轉讓5000萬股某證券公司的股份給重慶某投資公司過程中存在違法侵占四川某電力公司財產的線索。涼山州公安部?和涼山中院先后凍結了記載于重慶某投資公司名下的5000萬股某證券公司的股份及收益。在此過程中,四川省涼山彝族自治州人?檢察院于2014年4月4日函告涼山中院“張某某提供給重慶某投資公司5000萬元支付給四川某電力公司購買某證券公司5000萬股權的資金,是811號判決中9900萬元中的一部分,是張某某隱匿并實際控制的贓物”。后該院對案涉股權進行了續行凍結。
三、重慶某投資公司以案涉股權并非生效判決認定的應予追繳的贓款贓物為由提出執行異議,請求解除對案涉股權的凍結。
四、異議案件審查過程中,因重慶某投資公司購買四川某電力公司持有的案涉股份支付的5000萬元,是否屬于刑事判決認定的侵占四川某電力公司9900萬元中的一部分,據以執行的生效刑事判決涉及贓款贓物去向的認定不明確,涼山中院于2019年10月16日層報四川高院執行局征詢審判部?意?。
五、2019年12月31日,四川高院執行局復函:“1.涼山州公安局在張某某職務侵占案財產刑執行期間重新補充偵查收集的新證據,擬證明案涉5000萬某證券公司股權的資金來源于張某某職務侵占案的贓款,但新收集的證據未經檢察機關起訴指控并經庭審質證,程序不合法;且原公訴機關在起訴指控被告人張某某等人犯職務侵占罪一案時,沒有指控公安機關查封扣押的5000萬股案涉股權系張某某職務侵占案的贓款,也未出示相關證據,原一審、二審法院依據不訴不理原則,無法也不能對案件生效后執行期間爭議的5000萬股案涉股權進行審查處理并作出判決,于法無據。2.原一審、二審判決已明確認定張某某等人職務侵占一案的贓款9900萬元于2004年8月25日由四川某電力公司通過成都某公司轉入某銀行成都分行,用于歸還成都某公司在該銀行的到期貸款。該案贓款的來源和去向已十分明確。3.經審查,涼山州公安局在張某某職務侵占案執行期間補充偵查重新收集的新證據,不能證明公安機關查封扣押的5000萬股案涉股權的資金來源于張某某職務侵占案的贓款。涼山中院主張將案涉的5000萬股股權作為張某某職務侵占案的贓款予以追繳,沒有事實依據,也沒有法律依據。”
六、涼山中院于2020年1月2日作出(2019)川34執異13號執行裁定:一、撤銷該院(2018)川34執恢15號執行裁定;二、解除對重慶某投資公司持有的某證券公司74304000.00(原為5000萬股)的股份及收益的凍結措施。
七、刑事案件受害人四川某電力公司對此不服申請復議。四川高院于2020年5月13日作出(2020)川執復43號執行裁定:駁回四川某電力公司的復議申請,維持涼山中院(2019)川34執異13號執行裁定。
八、四川某電力公司仍不服提出申訴。最高人?法院于2021年12月20日作出(2021)最高法執監514號執行裁定:駁回四川某電力公司的申訴。
裁判要點及思路
本案的爭議焦點:生效刑事判決未明確案外人名下財產是否屬于應予追繳的贓款贓物的,應如何處理?審理法院認為:
1.作為執行依據的(2008)川刑終字第811號刑事判決在判決主文中僅判令贓款繼續予以追繳,未認定重慶某投資公司名下案涉股份屬于應予追繳的財產。
2.在這種情況下,涼山中院根據《最高人?法院關于人?法院立案、審判與執行工作協調運行的意?》第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層報四川高院執行局向審判部?征詢意?,四川高院刑二庭出具的《關于涼山中院執行張某某職務侵占案追繳贓款請示的答復》載明:“涼山中院主張將案涉的5000萬股華?證券股權作為張某某職務侵占案的贓款予以追繳,沒有事實依據,也沒有法律依據”,執行法院據此解除對案涉股權的凍結,并無不當,符合審執分離原則。
實務要點總結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李舒律師、唐青林律師的專業律師團隊辦理和分析過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問題,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大量辦案同時還總結辦案經驗出版了《云亭法律實務書系》,本文摘自該書系。該書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戰斗在第一線的專業律師,具有深厚理論功底和豐富實踐經驗。該書系的選題和寫作體例,均以實際發生的案例分析為主,力圖從實踐需要出發,為實踐中經常遇到的疑難復雜法律問題,尋求最直接的解決方案。
生效刑事判決僅判令繼續追繳犯罪人所得贓款而未明確應追繳的具體財物,案外人對執行法院凍結其名下財產提出異議,請求解除凍結的,執行法院的執行機構應依法定程序向作出生效刑事判決的審判機構征詢意?,或由審判機構直接作出補正裁定。審判機構明確案涉財產不屬于應予追繳的財產,即使公安或檢察部?出具證明認為案涉財產系應予追繳的違法所得的,執行法院亦應解除對案涉財產的查封或凍結。刑事案件受害人可通過審判監督等途徑另行主張權利。
(我國并不是判例法國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導性案例,對同類案件的審理和裁判中并無約束力。同時,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實踐中,每個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別,切不可將本文裁判觀點直接援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執行業務部對不同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的視角,并不意味著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執行業務部對本文案例裁判觀點的認同和支持,也不意味著法院在處理類似案件時,對該等裁判規則必然應當援引或參照。)
相關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法釋〔2014〕13號
第六條 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的裁判內容,應當明確、具體。涉案財物或者被害人人數較多,不宜在判決主文中詳細列明的,可以概括敘明并另附清單。判處沒收部分財產的,應當明確沒收的具體財物或者金額。判處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的,應當明確追繳或者退賠的金額或財物的名稱、數量等相關情況。
第十四條 執行過程中,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或者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主張足以阻止執行的實體權利,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的,執行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處理。人民法院審查案外人異議、復議,應當公開聽證。 第十五條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或被害人認為刑事裁判中對涉案財物是否屬于贓款贓物認定錯誤或者應予認定而未認定,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可以通過裁定補正的,執行機構應當將異議材料移送刑事審判部門處理;無法通過裁定補正的,應當告知異議人通過審判監督程序處理。
法院判決
以下為最高人民法院在“本院認為”部分的論述:
本案中,作為執行依據的(2008)川刑終字第811號刑事判決在判決主文中僅判令贓款繼續予以追繳,未認定重慶某投資公司名下案涉股份屬于應予追繳的財產。在這種情況下,涼山中院根據《最高人?法院關于人?法院立案、審判與執行工作協調運行的意?》第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層報四川高院執行局向審判部?征詢意?,四川高院刑二庭出具的《關于涼山中院執行張某某職務侵占案追繳贓款請示的答復》載明:“涼山中院主張將案涉的5000萬股華?證券股權作為張某某職務侵占案的贓款予以追繳,沒有事實依據,也沒有法律依據”,執行法院據此解除對案涉股權的凍結,并無不當,符合審執分離原則。此外,盡管檢察機關曾出具相關函件,但在法院審判機構未作出補正裁定或其他合法執行依據的情況下,執行機構無法徑行對案涉股權采取執行措施,四川某電力公司可通過其他途徑另行主張權利。
案件來源
人民法院案例庫:2023-17-5-203-035
四川某電力公司執行監督案【最高人?法院(2021)最高法執監514號】
裁判規則:案外人認為刑事裁判中對涉案財物是否屬于贓款贓物認定錯誤或者應予認定而未認定,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可以通過裁定補正的,執行機構應當將異議材料移送刑事審判部門處理;無法通過裁定補正的,應當告知異議人通過審判監督程序處理。
案例1: 方某娟、林某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2019)最高法執監38號】
最高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申訴人方某娟、林某對涉訴房產所提出的執行異議應適用何種救濟程序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第十五條規定,執行過程中,案外人或被害人認為刑事裁判中對案涉財物是否屬于贓款贓物認定錯誤或者應予認定而未認定,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可以通過裁定補正的,執行機構應當將異議材料移送刑事審判部門處理;無法通過裁定補正的,應當告知異議人通過審判監督程序處理。根據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執行過程中,案外人認為刑事裁判中對案涉財物是否屬于贓款贓物認定錯誤,無法通過裁定補正的,應當告知異議人通過審判監督程序處理。本案中,案外人方某娟、林某對執行法院忻州中院在執行被執行人陳建興罰金、追繳非法所得一案中,拍賣在案查封的涉訴房產提出的執行異議,忻州中院在異議審查過程中,曾去函請刑庭就異議所述的案涉房產是否屬于認定錯誤進行審查。刑庭回函認為該異議部分不屬于補正范圍。對于無法通過裁定補正的,申訴人方某娟、林某應通過審判監督程序救濟權利。綜上,山西高院(2018)晉執復52號執行裁定,駁回方某娟、林某的復議申請,于法有據,應予維持。方某娟、林某的申訴請求和理由不能成立,應予駁回。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129條之規定,裁定如下:駁回方某娟、林某的申訴請求。
案例2: 馬某達、崔某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2020)最高法執監190號】
最高法院認為:本案的焦點問題是案外人提出對執行標的物享有實體權利的,應通過何種途徑進行救濟。根據新鄉中院查明及申訴人自認的事實,本案刑事判決作出時,登記在被告人朱某福名下,位,位于新鄉市保健路某某恒升世家某某某某某某權證號06××某某房產,已被查封。根據刑事判決主文的內容,被告人朱某福犯集資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查封、扣押、凍結的相關財物依法予以處理,不足部分繼續追繳,返還集資參與人。據此,如案涉房屋屬于執行依據認定的贓款贓物,應當返還被害人,如案涉房屋不是非法財產,屬于被告人朱某福個人財產的,則應予沒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第十四條規定,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主張足以阻止執行的實體權利,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的,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處理。第十五條規定,執行過程中,案外人或被害人認為刑事裁判中對案涉財物是否屬于贓款贓物認定錯誤或者應予認定而未認定,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可以通過裁定補正的,執行機構應將異議材料移送刑事審判部門處理;無法通過裁定補正的,應當告知異議人通過審判監督程序處理。根據上述規定,如果刑事裁判認定案涉房產系贓物,案外人如認為系其合法財產,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的程序處理;如果刑事裁判未認定其為贓物,則按第十四條規定處理。本案中,對生效刑事判決是否已經明確認定案涉房屋是屬于贓物應予追繳還是屬于被告人個人財產應予以沒收的問題,執行法院未進行查明,徑行對馬某達、崔某的異議請求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進行審查,屬事實認定不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立案、審判與執行工作協調運行的意見》第15條規定,“執行機構發現本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書執行內容不明確的,應書面征詢審判部門的意見",如果執行法院認為本案案涉房產性質不明確,應先行征詢審判部門的意見。綜上,河南高院、新鄉中院基本事實認定不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129條之規定,裁定如下:一、撤銷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豫執復264號執行裁定;二、撤銷河南省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裁定;三、本案由河南省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重新審查處理。
*此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為作者完成文章時所在工作單位。
點擊查看系列文章
本期主編
執行主編 黃紹宏律師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
責任編輯 法麗 微信號:17310145421
推薦書籍
我們推出的系列文章經過精雕細琢、修訂完善后,陸續集結在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歡迎購買。有部分作者反映買到盜版書,還給我們微信發來盜版書的截屏。為此我們開辟作者直銷渠道“法客帝國書店”,確保100%正版!
主編簡介
聯系我們丨專業研討丨法律咨詢
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建國路126號瑞賽大廈16/17/18層
郵箱:yunting@yuntinglaw.com
電話:010-59449968
全國知名執行法律平臺,執行及重大疑難案件專線
專注辦理重大疑難復雜的執行案件
電話/微信:18501328341(李舒律師)
18601900636(唐青林律師)
![]()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