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兒假是法律賦予每位父母的權利,用人單位不得隨意剝奪。
近日,一則“男子請育兒假陪幼女看病被開除”的新聞引發廣泛關注。張某因女兒突發疾病需要照顧,向公司申請育兒假被拒絕,強行休假后竟被公司以“曠工”為由開除。這樣的做法合法嗎?勞動者又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
育兒假是法定權利,不是公司福利根據《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符合條件的夫妻在子女3周歲前,每年可分別享受10天育兒假。育兒假制度是我國新增的生育配套支持措施,用人單位應當依法保障勞動者育兒假權利,妥善處理用工管理權和勞動者休假權利保障之間的關系,不得隨意剝奪或者變相限制勞動者休假權利。
公司無權隨意拒絕育兒假申請
用人單位對勞動者育兒假申請的審批,需遵循“合法性”與“合理性”雙重原則。勞動者需符合法定條件(子女年齡未滿三周歲且為政策內生育),且請假事由需與育兒直接相關,如子女患病需陪護、參與疫苗接種等必要事項。即使用人單位以“業務繁忙”、“流程不合規”等理由拒絕審批育兒假,也需要證明勞動者的請假行為導致了企業遭受實質性損失,否則不能隨意拒絕員工的合法請假申請。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支付賠償金
在上述案例中,張某最終通過勞動仲裁維權成功。仲裁機構認為,張某的請假事由具有正當性,雖在請假流程上有所欠缺,但應當區別于無故曠工行為。公司未舉證證明存在因訂單任務緊而不準假的合理情形,最終裁決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規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如何計算賠償金?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計算,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需要注意的是,月工資是指勞動合同解除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且無“三倍封頂”限制。
廣森律師建議如果你遇到類似情況,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保留證據:保存好醫院就診記錄、請假溝通記錄等相關證據;
2、履行程序:即使緊急情況下請假流程有瑕疵,也要事后及時補正并提供證明;
3、依法維權: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可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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