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有難,幫著借點錢應該沒啥大問題。”生活中,不少人礙于情面,會為親友充當“名義借款人”。可您知道嗎?這種看似仗義的行為,可能讓自己深陷法律漩渦。近日,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法院執結的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不僅化解了矛盾,更以案釋法,為公眾敲響警鐘。
案情回顧:替人借錢,自己成被告
丁先生與王某曾是同事。2022年,王某以自己的名義替他人向丁先生借款10萬元。借款到期后,剩余9萬元遲遲未還。今年3月,丁先生多次催要無果,遂將王某訴至法院。法院依法向王某送達了應訴手續,但王某未到庭應訴。法院依法進行了缺席審理,并判決王某承擔還款責任。判決生效后,丁先生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過程中,執行員龐陽陽通過網絡查控系統查詢了王某名下的財產狀況,未發現可供執行財產。后經丁先生提供線索,執行員找到了始終未曾露面的王某。經當面溝通才得知,王某僅是名義借款人,借款實際由他人使用。
為實質性化解糾紛,執行員積極聯系實際用款人,詳細釋明其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并組織調解。最終促成雙方現場達成一致意見,實際用款人就剩余款項制定了明確的還款計劃,并當場履行首期還款義務5000元,承諾以后按約履行。丁先生對此表示滿意。
法律解析:為何“替借”要擔責?
可能有人會問:“作為名義借款人,錢不是我花的,憑啥讓我還?”
這里要敲黑板了!在法律上,借條上簽字的借款人,就是還款義務人。只要你在借條上簽了名,出借人就有權找你要錢。本案中,王某雖然是替人借錢,但他作為借款人簽字,從法律上其本就需承擔還款責任;更重要的是其在案件審理階段未積極應訴,未能及時向法院說明實際情況,后續就更加被動。
避坑指南:這些“坑”千萬別踩!
慎做“名義借款人”。 切勿輕信“只簽個名,錢不過手就沒事”。一旦實際用款人失信,債權人首要追償對象就是在借條上簽名的借款人。
借條內容務必明晰。若實在無法推辭,務必在借條中清晰注明“實際借款人為XXX”,并確保實際用款人共同簽名確認。同時,妥善保管借款交付憑證(如轉賬記錄)。
及時止損,主動維權。若已替人借款,發現對方有違約苗頭,立即收集證據(如溝通記錄、還款承諾等)。必要時,主動通過法律途徑向實際用款人追償。若已進入訴訟程序,更要積極應訴,向法庭如實陳述、提交證據,避免因消極應對導致自身權益受損。
法官鄭重提醒:朋友互助值得提倡,但涉及金錢借貸,務必增強法律意識。別讓“仗義”淪為自身的“麻煩源”。同時,在糾紛發生時,積極應對、依法維權,才是對友情和自身權益的真正負責。
(河南經濟報記者 田保慶 通訊員 王新穆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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