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打人、殺人不犯法?可以逃脫法律的制裁?從此以后沒有這個說法了,即使有精神病,依舊能判死刑!
廣東湛江祖孫三人被害案判了,事情發生在今年3月27號晚上,兇手揣著兩把菜刀,騎摩托車去找同村的葉某,而原因說是懷疑葉某害他。在沒找到葉某的情況,他竟然把火撒在了葉某家里另外三個人身上。
![]()
其中葉某69歲的母親、36歲的妹妹,妹妹一歲零11個月的兒子,祖孫三人就這樣被他殘忍殺害,只有當時在屋里睡覺的小嬰兒僥幸活了下來。
兇手砍完人跑回家后,兇手也發現自己的罪行,想自殺但沒成功,最終被警察抓獲。最讓人憤怒的是,他所謂的殺人動機竟然是意想被葉某釋放毒氣加害,甚至連汽車打不著火都能怪到人家頭上,后經鑒定兇手患有精神分裂癥,屬于限定刑事責任能力。
![]()
可你說他有精神病?但他作案的時候卻目標清楚,拿了兩把刀專門去找葉某,砍人的時候下手特別狠,事后還知道逃跑和自殺,這哪像是完全分不清對錯的樣子?有得的哪門子的精神病?
好在法庭認為這屬于犯罪情節惡劣,手段殘忍,犯罪后果特別嚴重,所以即使他有精神障礙也沒有對他從輕處罰,堅持依照法律頂格判處死刑。
![]()
同樣,8月10號一名19歲女孩,在南昌一個繁華景區也慘死于一名精神病患者的刀下。這兩起血案如沉重的警鐘,昭示著司法實踐中一個不可忽視的轉向!
精神病患者的身份標簽,已不再能輕易為極端暴力罪行,以前在規定中提出的免死的護身符,雖然在我國刑法第18條明確規定,精神病人不負刑事責任,或者從輕減輕處罰。
![]()
但隨著在葉某判決的清晰揭示中讓我們看到,當犯罪手段極其兇殘,社會危害性極其巨大時,司法便不會讓限定責任能力,這一概念成為無條件的免罪服或減刑券,而司法實踐也正在走出機械適用的法條。這一轉向背后是司法對社會強烈訴求的理性回應,當精神病人惡性傷人、殺人事件屢屢發生,而精神病標簽又成為他們逃脫法律制裁的免死金牌,那么司法的公信力與樸素的正義觀,便遭受嚴峻的挑戰!
![]()
當然,我們理解患有精神病障礙的人群,也正在經歷著病痛的折磨,可憐憫歸憐憫,同情歸同情,不能犧牲公共安全,去容忍其成為造成傷害無辜的罪行!
所以從此以后,即使有精神病,也一樣逃脫不了法律的制裁!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