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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樣是限定刑事責任能力,為什么有人死刑,有人死緩,博得一線生機?
27 歲女子王某雅在家門口被鄰居梁某瀅捅刺 10 刀身亡,兇手被鑒定為限定刑事責任能力,一審獲判死緩。而上海黃一川校園砍殺案、廣西何某乖射釘槍殺鄰案的兇手,同樣是限定刑責的精神病人,卻都被判死刑立即執(zhí)行。
為啥看似同類案件量刑差這么多?
核心答案藏在刑法的“罪責刑相適應”原則里,這一原則直接決定了刑罰的輕重,絕非有精神病就輕判的簡單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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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罪責刑相適應,不是同案同判,而是罪責匹配
首先得把這個原則說透,不然根本看不懂三個案例的區(qū)別。
刑法第 5 條明確規(guī)定:“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
說白了,這一原則的核心就是罪刑相當、罰當其罪—— 刑罰的輕重,得和罪行的嚴重程度、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險性成正比,就像給罪行 稱重,重罪重罰,輕罪輕罰,既不能輕罪重判冤枉人,也不能重罪輕判放縱犯罪。
限定刑事責任能力,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不是必須,其只是量刑時的一個從寬情節(jié),不是免死金牌。它可以讓刑罰從輕,但前提是罪行本身沒嚴重到突破底線;如果罪行極其惡劣,人身危險性極大,這個從寬情節(jié)也可以不適用,最終還是會判重刑,這正是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靈活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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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成都案判死緩:罪責與刑罰的精準匹配
梁某瀅能獲死緩,不是只因為精神病,而是其罪責程度、人身危險性,恰好和死緩的刑罰相匹配,完全契合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第一,作案系臨時沖突升級,主觀惡性較輕。
梁某瀅是因敲門滋擾被質(zhì)問,雙方爭吵抓扯后才持刀傷人,屬于激情犯罪,沒有提前預謀;而黃一川是有預謀地在校園附近蹲點,專門砍殺毫無防備的兒童,何某乖僅憑鄰居作法害自己的妄想,就精心改裝槍支、蓄意殺人。后兩者是主動尋仇,主觀惡性遠大于臨時起意的梁某瀅。
第二,社會危害范圍有限,人身危險性較低。
梁某瀅的暴力行為針對特定沖突對象,沒有危害不特定公眾,再犯風險相對可控;但黃一川是無差別攻擊未成年人,何某乖殺害無辜鄰居,兩人的行為引發(fā)全社會恐慌,對公共安全的威脅極大,人身危險性遠超梁某瀅。
第三,無極端殘忍情節(jié),罪行嚴重程度未達頂格。
梁某瀅雖捅刺 10 刀,但未出現(xiàn)虐殺、追殺等突破人倫底線的行為;而黃一川連續(xù)砍殺兒童要害部位,何某乖專門朝老人頭部射擊,還踢門追殺躲進臥室的被害人,作案手段極具攻擊性和殘忍性,其罪行嚴重程度已超出限定刑事責任能從輕的范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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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黃一川、何某乖判死刑:罪責過重
同樣是限定刑事責任,黃一川、何某乖難逃極刑,核心是其罪責已嚴重到不可以從輕,完全是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嚴厲適用:
黃一川案:
黃一川為泄憤,在校園附近持斬切刀砍殺三名兒童和一名家長,造成 2 死 2 傷。這種針對未成年人的無差別攻擊,作案動機卑劣、手段殘忍、后果特別嚴重。即便他是限定刑責,但精神疾病對其辨認、控制能力影響極小,其罪行對公共安全的破壞、對社會倫理的踐踏,已經(jīng)達到了罪無可赦的程度。從罪責刑相適應原則來看,只有死刑才能匹配這樣的重罪,既告慰受害者,也震懾潛在的危險分子。
何某乖案:
何某乖不僅蓄意殺害兩名無辜老人,還非法制造槍支,作案后藏匿兇器、試圖自殺逃避懲罰,認罪悔罪態(tài)度差,未獲得家屬諒解。其作案邏輯清晰、目標明確,精神疾病對行為的影響甚微,疊加非法制造槍支的罪名,罪責遠超梁某瀅。按照罪責刑相適應原則,這樣的多重重罪,即便有限定刑事責任的從寬情節(jié),也不足以從輕,死刑判決是對其嚴重罪行的精準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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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罪責刑相適應,讓正義不偏不倚
三個案例的不同判決,恰恰是司法理性的體現(xiàn):不是限定刑事責任決定量刑,而是罪責大小決定最終刑罰,這正是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生動實踐。
成都案中,梁某瀅的限定刑事責任情節(jié),與她臨時起意、危害范圍有限的罪責相匹配,死緩判決既嚴懲了殺人行為,又兼顧了病情對行為的影響,實現(xiàn)了罰當其罪;而黃一川、何某乖的罪行,已突破社會底線,即便有精神疾病,也不足以抵消其極端惡劣的情節(jié),死刑判決同樣是罪責相當?shù)谋厝唤Y(jié)果。
法律的正義從來不是機械的同案同判,而是精準的罪責匹配。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就像一把公平秤,既不讓精神疾病成為犯罪的保護傘,也不讓刑罰超出罪行本身的應得的懲罰。
這起案件的判決,正是對這一原則的最好詮釋:每個案件的細節(jié)都藏著罪責的輕重,而公正的判決,永遠是罪責與刑罰的完美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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