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將結合筆者在實務中兩種截然不同的判決結果聚焦探討民法典第1131條、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繼承編司法解釋(一)理解與適用第20條,即關于“繼承人以外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適當遺產”這一法律規定,旨在明晰該制度在理論與實踐中的應用,為解決相關遺產糾紛提供參考,促進社會公平正義與家庭和諧穩定。
“父母在,不遠游” 這句老話,在全球化的今天,顯得格外沉重。隨著社會經濟發展和家庭結構變遷,越來越多的家庭選擇將子女送至國外發展,當子女真的在國外扎根,卻發現因為跨國的距離,疏遠了與父母之間的親情關系。因語言、文化和福利的差異,很少有父母會隨子女一同移民海外,等父母老了,在缺少親人照拂的情況下,他們的晚年生活又將如何呢?
為了鼓勵民眾在日常生活中對被繼承人進行扶養照顧,民法典特意將繼承人以外的人可以分得遺產的情形列入法條,在平衡了法定繼承秩序與實質公平之上,更重要的是賦予了中華傳統美德的現實意義。
筆者曾代理多個涉及繼承人以外參與繼承的訴訟案件,對其中兩個案例尤為深刻,今日就從這兩個案例分析法官在實務中的審判思路。
案例一
男方與原配妻子于2010年離婚,離婚后二人之婚生女小麗隨母親移居新西蘭,之后男方每年會到海外探望小麗,并與前妻保持著親人般的友好關系。2021年,男方突發疾病去世,本以為會繼承父親全部遺產的小麗在處理繼承事宜過程中,才發現父親在沒有與母親離婚之前就有了第三者劉某,劉某與父親還有一個孩子,因父親離婚后沒有與劉某登記結婚,劉某并不屬于法定繼承人,但法官追加了其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判決結果
法院審理后認為男方與劉某同居至被繼承人去世,在被繼承人患病后盡到較多扶助義務,故判決劉某繼承5%的遺產份額。小麗不服一審結果,上訴至中院,二審審理后維持了一審判決結果。
案例二
原告陳某與被繼承人陳某琴系姑侄關系,因陳某親之獨生子李某早年移民國外,無法盡到贍養老人的義務,陳某便主動擔負起為姑姑養老的責任,每周都去姑姑家中為其洗衣做飯,事無巨細的照顧了老人三十余年,直至老人去世,后事也由陳某操辦,李某并未參加葬禮。后陳某認為李某對其母親沒有盡到應盡的贍養義務,故起訴至法院,主張依據法律規定,其作為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應分得部分遺產份額。
判決結果
法官審理后認為李某作為被繼承人獨生子,因客觀原因無法為父母盡孝,雖然人在國外,但通過雇傭保姆等形式為老人提供了經濟幫扶,甚至向陳某多次轉款以表達感謝,雖然法院對陳某照顧老人的行為予以了充分肯定,但依然未支持陳某主張分割遺產的主張,駁回了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通過上述兩個結果截然不同的案例,我們可能會對法院價值觀取向有些許質疑,真正付出的親屬沒有分得遺產,違背公序良俗的小三卻最終還能得到部分照拂,法律是否真的公平公正?
首先我們通過相關案例,可以分析出民法典第1131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繼承編司法解釋(一)理解與適用第20條的立法目的,是旨在貫徹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的同時也要體現法律對實質公平的追求。避免因身份關系,忽視了對被繼承人有實際扶養貢獻者的權益。例如,在一些家庭中,可能存在非繼承人長期照顧被繼承人的情形,若被繼承人去世后其遺產完全由法定繼承人繼承,而不考慮扶養者的付出,顯然有失公平。
而繼承人是否盡到贍養義務,盡到多少贍養義務,也是法院審理認定的焦點內容。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的解釋(一)》,對被繼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經濟來源,或者在勞務等方面給予了主要扶助的,應當認定其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或主要扶養義務 。這既包括經濟上的資助,如支付生活費、醫療費等;也涵蓋勞務上的付出,像照顧日常生活起居、陪伴就醫等;還包含精神上的慰藉,給予關懷和情感支持。繼承人是出于主觀意愿,不愿意照顧老人,還是客觀原因導致無法身體力行的盡到贍養義務,也有本質的差別。
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首先會嚴格審查主張分得遺產者提供的證據。以“安徽霍山縣五保老人‘干女兒’獲分遺產案”為例,李某主張分得遺產,法院通過向村委會、村醫、鄰居等多人調查取證,了解李某對老張的扶養情況,包括生活飲食的照顧細節、陪伴時間等,以此還原案件事實,判斷李某是否符合“扶養較多”的條件。常見證據類型有:證人證言,來自知曉扶養情況的鄰里、社區工作人員等;書證,如醫療費用支付憑證、生活用品購買票據;視聽資料,記錄扶養過程的照片、視頻等。只有證據充分、確鑿,才能認定扶養事實。
在確定遺產份額時,法院會綜合多方面因素考量 。一方面,考慮扶養人的扶養程度,包括扶養時間長短、付出精力多少、經濟投入大小等。如在某案例中,非繼承人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多年,長期承擔照顧責任,法院酌情給予其較高比例的遺產份額。另一方面,會兼顧遺產狀況和繼承人情況。若遺產數量有限,而繼承人中有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法院會優先保障這類繼承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再確定遺產酌給份額;若繼承人與被繼承人關系親密程度不同,對被繼承人扶養情況各異,也會影響酌給份額的分配。
綜上所述
筆者認為民法典中關于繼承人以外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分得適當遺產的規定,是對傳統繼承制度的有益補充。在實務中,法院通過嚴格審查證據、綜合考量多種因素確定遺產份額以及優先調解等方式,切實保障了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實現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但筆者認為,仍應進一步加強對該制度的研究和實踐探索,不斷完善其適用規則,更好地發揮其在解決遺產繼承糾紛、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方面的作用。
本文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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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家理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徐天馳
北京家理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徐天馳
婚姻家事專業型律師,擁有多年法院工作經驗,兼具法官思維,擅長談判、調解、出庭、草擬協議。
徐律師本科畢業后赴美留學獲碩士學位,留學期間自修行為學、心理學等課程。回國后任職北京某法院,承辦各類民商事案件800余件,具有豐富的民商事審判經驗,熟悉法院訴訟流程,了解法官裁判思路。
加入家理后,主要辦理離婚、繼承、分家析產、民間借貸、股東資格確認等家事糾紛,以深厚扎實的法學功底及訴訟經驗為當事人提供專業的法律服務。善于通過法理和情理雙重角度分析案情,并以熱情親切的服務態度,耐心傾聽當事人的陳述,細致了解當事人的需求,善于把握案件細節、策劃訴訟思路,獲得眾多當事人的肯定。在辦理訴訟案件的同時,多次承接草擬各類協議書、制作公司股權分割方案、參與離婚談判、組織調解等非訴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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