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雖為新規卻早已有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2025.9.1實施)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或者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承諾無需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約定或者承諾無效。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請求解除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實踐中,譬如天津、山東等地便持有與司法解釋相同的觀點,勞動者承諾或約定放棄繳納社保無效,可以請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印發《天津市貫徹落實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實施細則》的通知(2023)》(津人社規字〔2023〕7號) 第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因用人單位原因導致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不繳納或少繳納社會保險費的,雙方約定無效,應視為因用人單位原因導致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新疆
《關于印發 <關于進一步規范勞動合同管理有關問題的指導意見> 》的通知 十一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因用人單位原因導致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不繳納或少繳納社會保險費的,雙方約定無效,應視為因用人單位原因導致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山東煙臺
《山東省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煙臺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勞動爭議案件裁審銜接問題的處理意見》(煙中法【2019】58號) 十五、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議約定社會保險費隨工資發放而放棄繳納社會保險費,該協議約定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應屬無效。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主張經濟補償,應予支持。
而浙江、江蘇等地則認為勞動者以此為由主張經濟補償的不予支持。
浙江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關于審理勞動爭議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 十一 、勞動者不愿意繳納社會保險費,并書面承諾放棄參加社會保險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勞動者不愿意繳納社會保險費,并書面承諾放棄參加社會保險的,該書面承諾無效。勞動者可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但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不予支持。
江蘇(雖然廢止,但仍具有參考意義,實踐中仍有多個地區持有相同觀點,譬如徐州中院(2024)蘇03民終667號,無錫市惠山區(2024)蘇03民終667號等等)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指導意見》(蘇高法審委〔2009〕47號)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自身不愿繳納等不可歸責于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用人單位未為其繳納或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或者未參加某項社會保險險種,勞動者請求解除勞動合同并主張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不予支持。
由此可知,此次司法解釋出臺是統一了約定不繳納社會保險用人單位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的裁判規則,對已經實行的地方不受影響,主要針對的是尚未實行的地方。
二、未繳納社保或不繳納社保有約定就是錯。
本次解釋明確的是雙方有約定或勞動者有單方承諾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未繳納導致勞動者請求支付經濟補償的,用人單位應當予以支付。換而言之,倘若雙方之間沒有約定,不排除個別地方法院仍會審查未繳納或不足額繳納的具體原因,這就意味著該款規定沒有一刀切的表示法律后果一概由用人單位承擔。
例如廣東省則明確勞動者事后反悔的需要給用人單位合理期限,若用人單位拒不辦理,勞動者以此為由主張經濟補償的,應予支持。(參考,《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座談會紀要 》粵高法〔2012〕284號(雖已廢止仍具有參考意義。))
譬如有些勞動者向用人單位表示已在老家繳納社保無需再繳納,勞動者上一家單位未退出社保繳費,因勞動者自身原因導致用人單位無法繳納社保、因當地人社原因未及時繳納等勞動者原因或其他客觀情況導致用人單位無法為勞動者繳納社保的情況。
故而,在理論上用人單位或仍有一定操作空間。
三、分歧仍存,有待統一。
對于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或未繳納導致產生滯納金的部分司法解釋卻只字未提。對此項部分實踐中仍持有不同的觀點,北京則明確表示應當由用人單位予以負擔。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若干規定》第二十條規定:“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未依法代扣代繳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用人單位限期代繳,并自欠繳之日起向用人單位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用人單位不得要求職工承擔滯納金。”根據以上法律法規的規定,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以及未依法就勞動者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代扣代繳,社保機構均可以依法向繳費單位加收滯納金,而且該滯納金只是針對繳費單位征繳,并未賦權社保機構對勞動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行為加收滯納金。
參考案例:(2024)京0116民初9766號
廣東則認為勞動者存在一定過錯還需要承擔相應的滯納金。
田某簽署自愿放棄社保聲明,結合田某在戶籍地參加新農合的時間及在離職之后要求希拉利公司補繳社保費的事實,一審法院認為田某對2014年4月至2016年10月期間的社保費因補繳產生滯納金同樣存在過錯。綜合全案,希拉利公司、田某應按照各自承擔社保費的比例對2014年4月至2016年10月期間的社保費承擔滯納金。經一審法院核算,2014年4月至2016年10月期間希拉利公司和田某應承擔的社會保險費合計為92168.5元,其中田某個人應承擔的費用為20372.7元,希拉利公司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滯納金為59874.21元。故田某應承擔的滯納金計算為13234.45元。
參考案例:(2021)粵01民終23902號
由此可見,在既往的裁判規則下,承諾或約定不繳納社保的裁判規則,不僅體現在是否支持經濟補償的問題上,同時也反映在是否支持用人單位請求勞動者承擔滯納金的問題上。
這一點相信最高院在推出正式文之前是明知的,但是本次司法解釋的出臺并沒有完全統一上述分歧,故而不排除個別地方仍會繼續要求勞動者承擔相應的滯納金,因此勞動者在維權時仍需要予以謹慎對待,用人單位或仍能依據地方規則要求勞動者承擔相應滯納金的部分。
四、施行時間與溯及力問題
鑒于司法解釋于2025年9月1日正式實施,那么在此之前一審按照前述否定觀點,以勞動者承諾放棄繳納社保后,又以單位未依法繳納社保主張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違反誠信原則為由,判決不支持經濟補償,那么2025年9月1日后案件進入二審后,二審法院能否依據司法解釋二予以改判?
又或者,勞動者在2025年9月1日前入職,發生不繳納社保的約定,在此情況下,用人單位未給勞動者繳納社保費,2025年9月1日后,勞動者再以單位未交社保為由主張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是否支持?
筆者認為,理解溯及力這一原則的關鍵在于明確司法解釋與法律條文的區別,明確勞動關系下的約定是否能直接適用《民法典》關于無效的規定。通常,司法解釋是對法律條文的具體化和細化,其溯及力原則往往遵循“不溯及既往”的基本法律精神。這一原則在《立法法》中有明確規定,旨在維護法律的穩定性和可預期性。
對于約定無效的法律后果,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可見,在這一層面上當事人是有預期的,倘若一審法院依據《民法典》誠實信用原則不支持勞動者的主張,那么二審法院或可依據上述規定,根據雙方過錯程度予以改判,即產生筆者預期產生的另一種裁判規則,在不違反司法解釋二的情況下予以酌定。(具體可參考,《》)
倘若該司法解釋屬于對勞動關系法律框架下條文的解釋——司法解釋含有社會法的性質,且是社會,鑒于勞動法律法規并沒有明文規定約定不繳納社保的法律后果,而地方法院出臺的司法裁判規則并不是法律,對雙方當事人而言不產生預期作用,那么司法解釋屬于對勞動法律條文的解釋和補充,此時二審法院亦應予以改判。
五、用人單位如何應對?
第一,拆分工資有風險。
網上已有所謂的高人給出方案,可以將勞動者的工資拆分成社保補貼和基礎工資。筆者認為這屬于降低了勞動者的工資待遇,倘若雙方未協商一致,屬于《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行為,勞動者可以主張經濟補償。另外,拆分工資后勞動者的工資報酬,倘若經折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同樣會面臨無效的法律后果。最后,實踐中法院通常會查明用人單位是否向勞動者如實發放了社保補貼,即社保補貼是否明確、社保補貼的具體數額,倘若經查法院發現系用人單位事后逼迫勞動者予以補充的,仍有不支持的法律風險。
第二,對有意向不繳納社保的新入職勞動者告知不繳納社保的法律后果。
如上所述,雖然新規已確定,但《民法典》對約定無效的法律后果是明確的,在尚不明確法院裁判規則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可通過此等方式固定證據,證明并非自身過錯導致產生無效的法律后果,從而減輕自己面臨的法律風險。
對新入職的勞動者明確一個月內無法辦理繳納社保手續屬于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對在職的勞動者,需要盡快熟悉當地社保繳費政策,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合理降低用工成本,或咨詢專業人士尋求更好的用工形式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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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言法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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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之焰,律師
上海國獅律師事務所
法律、工商管理雙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區人民法院就職,從事審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實踐經驗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話題下優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論功底、實務操作經驗,在上海市律協發表過多篇專業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聞、北京商報等權威媒體采訪。處理勞動爭議、執行案件以及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執行案件1000+件.
團隊專業致力于爭議解決、勞動爭議,常年法律顧問、公司架構規劃、公司治理、公司合規、刑事風控以及執行清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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