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案件審理中,涉及行政補償與行政賠償責任競合時,人民法院可以綜合協調適用《國家賠償法》與《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確保被征收人得到公平合理的補償。涉案房屋被強制拆除的行為已被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確認為違法,此時原本應當通過征收補償程序予以行政補償的房屋損失,可轉變為通過行政賠償程序予以解決。但在行政機關已作出征收補償決定的情形下,考慮到如若僅以房屋已被強拆、賠償程序已啟動為由而否定征收補償決定,反而可能使被征收人失去補償方式的選擇權和獲得超額補償的可能,對其不利,故對被訴補償決定予以實體審理,并釋明對于違法強拆造成的房屋補償利益之外的損失段某仍可通過賠償訴訟尋求救濟的做法,有利于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裁判文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書
(2023)最高法行申1621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余某某。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區人民政府,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區秀苑路188號。
法定代表人:郭濤,該區人民政府區長。
再審申請人余某某因訴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西山區政府)房屋征收補償一案,不服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23)云行終74號行政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余某某向本院申請再審稱,西山區政府以相同事由和相同內容的評估報告為依據重復作出補償決定,明顯違法,且涉案評估報告不合法,補償決定應予撤銷;涉案房屋征收決定已被確認為違法,故征收決定不具有合法性。一、二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請求撤銷一、二審判決,發回重審或依法改判支持其一審全部訴訟請求。
本院經審查認為,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案件審理中,涉及行政補償與行政賠償責任競合時,人民法院可以綜合協調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與《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確保被征收人得到公平合理的補償。本案中,余某某涉案房屋被強制拆除的行為已被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確認為違法,此時原本應當通過征收補償程序予以行政補償的房屋損失,可轉變為通過行政賠償程序予以解決。但在西山區政府已重新作出西房征〔2021〕57號《昆明市西山區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補償決定》(以下簡稱被訴57號補償決定)的情形下,一審法院考慮到如余某某選擇產權置換則事實上意味著超額補償,如若僅以房屋已被強拆、賠償程序已啟動為由而否定被訴57號補償決定,反而可能使被征收人失去補償方式的選擇權和獲得超額補償的可能,對其不利,故對本案被訴57號補償決定予以實體審理,并釋明對于違法強拆造成的房屋補償利益之外的損失余某某仍可通過賠償訴訟尋求救濟的做法,有利于保護余某某的合法權益,本院予以認可。
關于本案被訴57號補償決定的合法性問題。該補償決定系由有權行政主體作出,有相應事實依據,已包括案涉房屋價值、房屋裝修補償、搬遷費、過渡安置費,并提供了貨幣補償和房屋產權調換兩種方式供余某某選擇,適用法律、法規正確。雖涉案評估機構選定程序存在違法,但該評估公司具有相應評估專業資質,其根據估價原則和規范作出的估價報告具備客觀性,且其作出本案所涉的第二次評估報告后已依法向余某某送達,余某某收到該評估報告后申請復核,并向房地產評估專業委員會申請鑒定,但復核和鑒定并未否定該評估報告,因此本案評估機構選定程序雖然違法,但并不必然導致該評估報告的結論被否定。被訴57號補償決定系依據新的估價報告作出,其事實依據已經發生變化,即便與第一次征收補償決定的處理結果相同,亦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一條所禁止的“以同一的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行政行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為”情形。故一審法院據此判決確認被訴57號補償決定違法,但不予撤銷,二審法院予以維持,均無不當之處。
綜上,余某某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余某某的再審申請。
審 判 長 楊科雄
審 判 員 楊 軍
審 判 員 李小梅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任必恒
書 記 員 李林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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