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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31日《檢察日報》
第06版:特別報道
“與民同行”的2025行政檢察記憶
編者按又是一年歲末。2025年,行政檢察在“與民同行”的路上步履鏗鏘:扎實推進“高質效辦好行政生效裁判監督案件攻堅行動”,積極參與規范涉企執法專項行動和開展“違規異地執法和趨利性執法司法專項監督”,持續健全行政爭議預防與實質化解“3+N”工作機制……今天,《檢察日報》梳理2025年行政檢察大事記,報道廣東、江蘇等地檢察機關辦理的行政檢察典型案例,點面結合,在回望中展望,以期推動行政檢察更好地做實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為法治擔當。
監督糾正“小過重罰”
促進行政執法規范化
本報記者 吳貽伙
小超市銷售兩桶過期方便面竟被罰款1萬元?記者近日在安徽省檢察院采訪了解到,發生在該省某縣的這起“小過重罰”案件,在檢察機關的依法監督下,相關行政機關撤銷了原處罰決定,并以此為契機進一步規范了涉企行政執法標準,當地法院也對此案終結執行,取得了良好的辦案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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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召開檢察官聯席會議討論案件。
2023年5月,安徽省某縣相關行政機關對某超市作出行政處罰,將在售的兩桶過期桶裝方便面予以沒收,并罰款5000元。該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后,某超市在法定期限內未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也未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書所確定的義務。同年12月,相關行政機關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罰款5000元及加處罰款5000元。2024年1月,法院裁定準予執行。截至今年6月,該案仍未移送立案執行。
今年6月,某縣檢察院在開展違規異地執法和趨利性執法司法專項監督工作中,通過運用“行政非訴執行案件法院裁定準予執行后未移送執行大數據法律監督模型”發現了這一案件線索。經查,某超市為個體工商戶,由夫妻二人共同經營,屬于小微市場主體,且系初次違法;案涉兩桶方便面貨值金額為10元,之所以過了保質期,系當事人盤貨疏忽所致;案涉貨值金額小且沒有違法所得,未造成實際危害后果。至檢察機關調查核實時,某超市尚未繳納1萬元罰款及加處罰款。
根據相關規定,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檢察機關審查認為,某超市被當場查獲的兩桶過期方便面貨值僅10元,無違法獲利,未造成實際危害后果,已及時改正且系初次違法,屬于“不予處罰”情形。相關行政機關申請強制執行1萬元違反了“過罰相當”原則,法院裁定準予強制執行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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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干警就案件事實認定進行討論。
檢察機關依法建議法院撤銷準予強制執行的裁定,建議相關行政機關撤銷原處罰決定,重新作出處罰決定。相關行政機關很快撤銷了原處罰決定。今年7月,法院回函稱,準予強制執行錯誤的裁定確實存在“小過重罰”情形,但因相關行政機關已改變原行政行為并主動撤回強制執行申請,決定對該案終結執行程序。法院同時表示,今后將嚴格行政非訴執行案件審查程序,對行政機關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全面審查,提高辦案質量。
在采納檢察建議的基礎上,相關行政機關舉一反三,進一步統一了執法標準,加強對執法人員素能培訓,同時積極與公檢法建立信息共享和研商機制,規范涉企執法活動。
“‘過罰相當’是行政處罰法基本的法律原則。檢察機關在開展行政非訴執行監督過程中,既要推動法院對行政非訴執行案件進行全面審查,又要精準發現行政機關‘小過重罰’問題線索,通過個案監督、系統治理方式,促進行政執法規范化,確保過罰相當,切實維護民營企業的合法財產權和經營權。”安徽省檢察院行政檢察部主任張克德告訴記者。
第9668期
安徽檢察新媒體出品
終審丨吳貽伙 二審 丨吳熒
來源 | 檢察日報
編輯丨李昂
投稿郵箱丨ahjcxmt@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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