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造成公民合法權益損害的,受害人有依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根據該法第三十六條第(八)項的規定,對財產權造成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本案中,長順縣政府強制拆除申請人的房屋的行為已經生效判決確認違法,長順縣政府應就其違法行為對陳某金造成的直接財產損失進行賠償。案涉房屋系申請人違法搶建,未取得規劃等審批手續,屬于違法建筑,故申請人因其房屋被拆除受到的直接財產損失為可回收建筑材料損失及室內物品損失,長順縣政府應予賠償。一、二審參照《貴州省長順縣干橋水庫工程建設征地移民安置規劃報告(審定本)》中磚混結構房屋補償標準的20%確定案涉房屋可回收建筑材料的價值,并無不當。
案例詳情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書
(2020)最高法行賠申892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陳某金,男,1978年3月25日出生,布依族,住貴州省長順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陸迦楠,北京楹庭律師事務所律。
委托訴訟代理人:汪慶豐,北京楹庭律師事務所律。
再審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貴州省長順縣人民政府。住所地:貴州省長順縣城關。
法定代表人:李友軍,該縣縣長。
再審申請人陳某金因訴貴州省長順縣人民政府(以下簡稱長順縣政府)房屋行政賠償一案,不服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黔行賠終284號行政賠償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陳某金申請再審稱,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行為時應當已經固定證據,長順縣政府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未提交有關證據,應當承擔不利后果。一審法院在庭審結束后,又讓長順縣政府提交證據,違反有關法律規定。長順縣政府提交的《貴州省長順縣干橋水庫工程建設征地移民安置規劃報告(審定本)》系復印件且不完整,不能作為定案依據。一、二審認定事實不清,長順縣政府未出示關于合法征收的證據。二審審理程序違法,未開庭或詢問,違反法定審理程序。請求撤銷一、二審行政賠償判決,依法再審本案。
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造成公民合法權益損害的,受害人有依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根據該法第三十六條第(八)項的規定,對財產權造成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本案中,長順縣政府強制拆除陳某金房屋的行為已經生效判決確認違法,長順縣政府應就其違法行為對陳某金造成的直接財產損失進行賠償。案涉房屋系陳某金違法搶建,未取得規劃等審批手續,屬于違法建筑,故陳某金因其房屋被拆除受到的直接財產損失為可回收建筑材料損失及室內物品損失,長順縣政府應予賠償。一、二審參照《貴州省長順縣干橋水庫工程建設征地移民安置規劃報告(審定本)》中磚混結構房屋補償標準的20%確定案涉房屋可回收建筑材料的價值,并無不當。對于室內物品的損失,一、二審結合日常生活經驗,酌定按照陳某金所列室內物品清單支持裝飾裝修及附屬設施10000元、家庭日常生活用品30000元,亦無不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有權要求當事人提供或者補充證據。一審法院為查清案件事實,責令長順縣政府補充提交證據,并不違反前述規定。
經一審法院要求長順縣政府補充提交證據后,長順縣政府提交了《貴州省長順縣干橋水庫工程建設征地移民安置規劃報告(審定本)》及批復,陳某金對該證據質證后并未提出異議。一、二審根據前述證據認定的案件事實清楚,陳某金對一審法院要求當事人補充證據問題提出的申請再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陳某金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陳某金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 樂 敏
審判員 張昊權
審判員 楊 軍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書記員 戚鳳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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