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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函咨詢:
吳律師,您好。因我家人涉嫌走私凍品,我在查找案例,看到(2025)桂06刑初51號判決書稱:2025年2月18日,被告人馮某受他人以300元的價格雇請,駕駛一艘泡沫排船從東興市竹山水域中越海上界碑附近接駁一批從越南走私入境的凍熟豬肚貨物,計劃拉運至東興市竹山某碼頭交付。爾后,馮某駕船途經東興竹山某水域時被緝私民警當場抓獲,繳獲凍品一批。經清點、鑒定,該批凍品為凍熟豬肚,共67件,凈重972.17千克,價值人民幣58330元,屬于國家禁止進境的貨物。法院判決馮某犯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但我看很多判決書,對于未經許可進口凍品是二十噸起刑的,為何這家法院對972.17千克(不足一噸)就判刑?
走私刑事辯護資深律師吳國雄/深圳:
1、依據《關于打擊粵港澳海上跨境走私犯罪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非設關地走私進口未取得國家檢驗檢疫準入證書的凍品,應認定為國家禁止進口的貨物,構成犯罪的,按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罪定罪處罰。分兩種情況處理:
2、其一,對走私來自境外疫區的凍品,其起刑點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4〕10號)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四項,即“走私來自境外疫區的動植物及其產品五噸以上不滿二十五噸,或者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五萬元的”
3、其二、對走私來自境外非疫區的凍品,或者無法查明是否來自境外疫區的凍品,其起刑點依據是《解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六項,即“走私木炭、硅砂等妨害環境、資源保護的貨物、物品十噸以上不滿五十噸,或者數額在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
4、經查《禁止從動物疫病流行國家/地區輸入的動物及其產品一覽表》,越南屬非洲豬瘟疫區,我國禁止從該國進口“豬、野豬及其相關產品”,應適用《解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四項即入罪數額為五噸或五萬元(該案5.8萬元),只要達到其中一項即可。當然(2025)桂06刑初51號判決書未對此作出說明,才讓你產生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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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國雄(深圳) 海關法專業資深律師、走私犯罪刑事辯護專業資深律師,專注于走私犯罪辯護、海關爭議解決、海關事務專項顧問。居于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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