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受到違法行政行為侵害,造成受害人合法權益損失的,受害人有權依法就直接損失部分獲得行政賠償。
首先,國家賠償是對合法權益損失予以賠償。行政機關違反法律規定,強制拆除違法建筑物,因當事人對違法建筑不享有合法權利,請求賠償違法建筑物損失,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其次,國家賠償對直接損失予以賠償。所謂“直接損失”,是指因違法行政行為造成當事人現實的,以及將來必得的合法利益損失。非因違法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失,或者將來可得利益損失,均不屬于“直接損失”范圍,不予賠償。土地、房屋征收過程中,為了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被征收人根據合法、有效的征收補償方案規定應當獲得的獎勵、補助,屬于應予賠償的合法權益直接損失。
本案中,三亞市政府強制拆除申請人涉案房屋的行為,已被生效行政判決確認違法。三亞市政府應當對該違法行為造成申請人合法權益的直接損失部分,依法予以行政賠償。申請人并非涉案土地所屬村集體的村民,無權在農村宅基地上建設房屋,其未經審批建設并依據合作開發合同分得的房屋,應當屬于違法建筑。對于違法建筑,征收時應當不予補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和《海南省城鄉規劃條例》第四十一條的規定,申請人的戶籍不在海坡村委會,未經審批程序在他人宅基地上合作開發建設房屋,其分得的享有60年使用權的房屋屬于違法建筑,對于違法建筑當然不能按照法律規定對合法建筑的補償項目和標準予以補償。
案例詳情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書
(2019)最高法行賠申123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劉松寶,男,1964年6月10日出生,漢族,住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劉如色,男,1970年10月12日出生,漢族,住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鄭立新,男,1966年8月29日出生,漢族,住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上述三位再審申請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徐斌、許秋蕾,海南瑞來律師事務所律師。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海南省三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海南省三亞市。法定代表人阿東,市長原審第三人王咸悅,男,1938年2月3日出生,漢族,住海南省三亞市天涯區羊新社區居委會羊欄學區。原審第三人王孔杰,男,1964年3月20日出生,漢族,住海南省三亞市天涯區。原審第三人王孔臻,男,1979年10月5日出生,漢族,住海南省三亞市天涯區。
再審申請人劉松寶、劉如色、鄭立新(以下簡稱劉松寶等三人)因訴被申請人海南省三亞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三亞市政府)及原審第三人王咸悅、王孔杰、王孔臻(以下簡稱王咸悅等三人)違法強制拆除房屋行政賠償一案,不服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0日作出的(2018)瓊行賠終12號行政賠償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案件現已審查終結。劉松寶等三人申請再審稱:涉案房屋是王咸悅等三人在其宅基地上進行危房改造所建的合法住宅,劉松寶等三人已取得涉案房屋60年的使用權,三亞市政府征收涉案房屋,應當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對被征收房屋價值、搬遷費、臨時安置費、停產停業損失、補助和獎勵費等給予補償。請求撤銷一、二審判決,依法再審本案。
本院經審查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二條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第四條第(四)項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違法行政行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財產權益的,受害人有取得行政賠償的權利。第三十六條第(八)項規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根據上述規定,受到違法行政行為侵害,造成受害人合法權益損失的,受害人有權依法就直接損失部分獲得行政賠償。首先,國家賠償是對合法權益損失予以賠償。行政機關違反法律規定,強制拆除違法建筑物,因當事人對違法建筑不享有合法權利,請求賠償違法建筑物損失,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次,國家賠償對直接損失予以賠償。所謂“直接損失”,是指因違法行政行為造成當事人現實的,以及將來必得的合法利益損失。非因違法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失,或者將來可得利益損失,均不屬于“直接損失”范圍,不予賠償。土地、房屋征收過程中,為了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被征收人根據合法、有效的征收補償方案規定應當獲得的獎勵、補助,屬于應予賠償的合法權益直接損失。本案中,三亞市政府強制拆除劉松寶等三人涉案房屋的行為,已被生效行政判決確認違法。三亞市政府應當對該違法行為造成劉松寶等三人合法權益的直接損失部分,依法予以行政賠償。劉松寶等三人并非涉案土地所屬村集體的村民,無權在王咸悅等三人的農村宅基地上建設房屋,其未經審批建設并依據合作開發合同分得的房屋,應當屬于違法建筑。對于違法建筑,征收時應當不予補償。為了平衡村民與外來人員的利益關系,加快征收進度,三亞市政府制定《補償安置方案》和《補償安置補充方案》規定,對投資建設、戶籍不在海坡村的外來人員,能夠主動配合登記丈量,積極進行搬遷工作的,給予其每平方米550元的生活困難補助,在規定時間完成搬遷的,再給予每平方米250元的搬遷獎勵費,生活困難補助和搬遷獎勵費以每戶525平方米為限。上述規定符合征收管理工作的實際需要,有助于征收工作的順利開展,節約時間成本,提高征收的總體經濟效益,不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屬于合法、有效的征收補償方案。劉松寶等三人符合前述外來人員的補償條件,依據補償方案應當獲得相應的生活困難補助和搬遷獎勵費。劉松寶等三人的房屋被違法強制拆除后,以525平方米為限,每平方米550元生活困難補助和250元搬遷獎勵,屬于其合法權益受到的直接損失,依法應當予以行政賠償。一、二審判決三亞市政府按照補償方案賠償劉松寶等三人生活困難補助和搬遷獎勵費共計42萬元,主要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審判程序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劉松寶等三人主張,涉案房屋是王咸悅等三人在其宅基地上進行危房改造所建的合法住宅,劉松寶等三人已取得涉案房屋60年的使用權,應當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賠償被征收房屋價值、搬遷費、臨時安置費、停產停業損失、補助和獎勵費。但是,如前所述,國家賠償僅對違法行政行為造成的合法權益損失予以賠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和《海南省城鄉規劃條例》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劉松寶等三人的戶籍不在海坡村委會,未經審批程序在他人宅基地上合作開發建設房屋,其分得的享有60年使用權的房屋屬于違法建筑,對于違法建筑當然不能按照法律規定對合法建筑的補償項目和標準予以補償。其上述主張缺乏法律根據,本院不予支持。綜上,劉松寶等三人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三)、(四)項規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劉松寶、劉如色、鄭立新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 郭修江
審判員 熊俊勇
審判員 劉艾濤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黃寧暉
書記員 陳虹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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