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的提出」
上訴申訴“四大忌”,你知道幾個?
「法律解答」
這四大忌犯了一條上訴或申訴基本就沒戲了。在實踐中,筆者還見過四種都犯的……這神仙也難救。
第一大忌:沒有反思,越陷越深。
實踐中,二審、再審改判的情況并不多,主要原因之一就是上訴人誤解了每級法院的職能,沿用同一個邏輯同一個方法在同一個思維模式里一錯再錯。(參考,《》)這是最典型的一種忌諱。不知道錯在哪里,總認為錯的法官、錯的是法律,沒有思考過是不是方式方法錯了、思維方式錯了,或者自己的訴請確實沒有法律依據和事實依據。
第二大忌:人身攻擊。
通常情況下,裁判者會認真查看當事人寄給法院的起訴狀、上訴狀和申訴狀。對審判結果的不滿意,心里有氣,想必正常人都能理解,畢竟誰也不想輸了官司,律師代理案件更不希望把案子打輸了,很多事情都是以結果為導向的。但是倘若通篇或絕大多數均是情緒化的言語,裁判者就會選擇性忽視和跳讀,把可能關鍵的事實和理由給漏看了。
另一方面,有些人寫的根本不是訴狀,而是小作文或者戰斗檄文,通篇都是對法官的道德譴責和批判,恨不得把對方釘在恥辱柱上。道德評價即便你是對的,找的地方錯了,個人道德有問題可以去法院的紀委或者監察委反映問題,即該寫投訴舉報信,而不是訴狀。
訴狀是用來在司法程序起作用的,針對的是事情,即你所涉及的案件事實是否查清、你的權利是否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兩者不能混淆在一起。更何況,無論收到這份訴狀的是誰,聽你評價和被你評價這兩個人,他們是職業共同體,或者說在同一體系里。所以千萬記住,對事不要對人。
第三大忌:空談法理。
這種情況在法律從業人員中十分常見。爭論觀點,指責對方的各種錯誤,卻拿不出相應的依據,這跟人身攻擊本質上就沒什么區別,只是不帶臟字而已。司法程序是解決問題,不是爭論哲學問題、法學派誰對誰錯的問題,更不是探討研究法律的發展方向。
訴狀的作用是傳遞信息,起到溝通的作用,倘若沒有達信息傳遞的效果,那溝通是無效的。我們知道當遇到這樣的溝通——對牛彈琴,直接退場的效果最佳,因為這是純粹浪費時間。所以,要學會正確的與裁判者溝通的方式。
這就要回到人與人之間交流溝通的方式了。
最差的方式:“你必須聽我的。”
差的方式:“你錯了,而我對了。”
正常的方式:“拿出依據或證據解釋一下,具體原因。”
好的方式:“你是對的,我也是對的,而我的結果更好。”
更好的方式:筆者肯定不會在這里說。
第四大忌:沒有證據。
二審沒有證據的法律后果,很多當事人、包括一些新手律師都不知道,二審法院有權不開庭審理,收到不開庭審理通知也不知道該如何正確應對,等到判決書結果下來愣是傻眼,此時再想要翻盤就得走申訴了。
打官司就是打證據,沒有證據說啥都是白搭,該證據得與案件有關聯性,能引起裁判者的重視,讓法官像足球的裁判一樣心里嘀咕“我得去看看回放,查清楚到底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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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言法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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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之焰,律師
上海國獅律師事務所
法律、工商管理雙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區人民法院就職,從事審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實踐經驗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話題下優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論功底、實務操作經驗,在上海市律協發表過多篇專業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聞、北京商報等權威媒體采訪。處理勞動爭議、執行案件以及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執行案件10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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