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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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司法實踐中,應當如何具體把握串通投標罪中認定“情節嚴重”的標準及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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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以下簡稱《標準二》)第六十八條關于串通投標罪的立案追訴標準規定了三種情形:
一是數額模式:“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違法所得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中標項目金額在四百萬元以上”。需要明確的是,對于二次以上串通投標的,其中“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違法所得數額”“中標項目金額”依法累計計算,作為“情節嚴重”的認定數額。
二是情節模式:“采取威脅、欺騙或者賄賂等非法手段”。威脅手段一般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式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串通投標,如恐嚇其他投標人、評標專家,使用商業脅迫手段威脅招標人,利用黑惡勢力控制招投標活動等。欺騙手段通常是指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使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陷入認識錯誤,從而影響招投標的公平性,如提供虛假材料、隱瞞關鍵信息等,對于欺騙手段的認定,必須從主客觀方面綜合判斷,欺騙行為必須對招投標結果產生實質性影響。賄賂手段是指通過金錢、財物或者其他利益輸送,換取招標人或者評標專家的偏向性支持。
三是數額+情節模式:“雖未達到上述數額,但二年內因串通投標,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串通投標的”。該項中“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的認定,是指經累計計算仍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的情況。
注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經濟犯罪審判中參照適用〈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通知》(法發〔2010〕22號)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對相關經濟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沒有規定的,人民法院在審理經濟犯罪案件時,可以參照適用《標準二》的規定。”“各級人民法院在參照適用《標準二》的過程中,如認為《標準二》的有關規定不能適應案件審理需要的,要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和本地實際,依法審慎穩妥處理好案件的法律適用和政策把握,爭取更好的社會效果。”據此,《標準二》第六十八條關于串通投標罪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可以用于審判實踐中認定串通投標罪“情節嚴重”的參考,但亦須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妥當作出處理,確保案件審理的效果。
咨詢人:山東省青島市市北區人民法院刑庭宋正峰
答疑專家: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二庭張正智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 法答網精選問答
編排、一審:葉佩琳
二審:朱峰立
三審:李秋海

云浮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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