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代理,包括以市場采購貿易、外貿綜合服務等方式代理出口貨物的企業,在預繳申報時,應同步報送實際委托出口方基礎信息和出口金額情況。
近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優化企業所得稅預繳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修訂企業所得稅預繳納稅申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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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相關公告
公告中明確,以代理,包括以市場采購貿易、外貿綜合服務等方式代理出口貨物的企業,在預繳申報時,應同步報送實際委托出口方基礎信息和出口金額情況。
企業未準確報送實際委托出口方基礎信息和出口金額的,應作為自營方式,由該企業承擔相應出口金額應申報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實際委托出口方是指出口貨物的實際生產銷售單位。
該公告自2025年10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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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編輯:Effy 審發:王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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