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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律協〔2025〕13號
印發《浙江省律師行業自媒體行為自律公約》的通知
各市律師協會、義烏市律師協會:
《浙江省律師行業自媒體行為自律公約》已經省律協第十一屆理事會第七次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
特此通知。
浙江省律師協會
2025年6月26日
浙江省律師行業
自媒體行為自律公約
(2025年6月21日省律協十一屆理事會第七次會議審議通過)
為規范本省律師及律師事務所在自媒體平臺發表言論、作品、信息等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浙江省律師執業行為規范》等相關法律法規及行業規范,制定本公約。
一、倡導、鼓勵律師、律師事務所通過自媒體平臺宣傳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習近平法治思想,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促進社會和諧,推動公平正義,努力踐行律師使命和社會責任,維護律師社會形象。
二、律師、律師事務所應嚴格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自媒體平臺制定的規范規則與管理制度,遵守公序良俗,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創作積極健康、向上向善的自媒體作品,文明互動、理性表達。
三、律師、律師事務所應專業審慎,發表符合律師職業身份的自媒體言論、作品、信息等,包括但不限于:
(一)以律師、律師事務所名義就法律問題發表的言論、作品、信息等,應確保真實、準確、客觀、謹慎、理性,避免誤導公眾;
(二)對自媒體言論中引用的事實應作必要核實,對可能存在虛假成份或難以核實的信息,應當明示或避免引用、擴散;
(三)對于正在司法程序中的案件發表觀點時,不得對司法程序進行干預;
(四)在運用自媒體平臺進行法治宣傳時,對虛構的案例,應當明示案例系為解析法律原理而虛構的場景。
四、律師、律師事務所通過自媒體平臺開展業務推廣的,推廣內容應當真實、嚴謹,推廣方式應當得體、適度,不得含有誤導性信息,不得損害律師職業尊嚴和行業形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不得進行虛假、誤導性或者夸大性宣傳;
(二)不得發布與律師職業不相稱的文字、圖案、圖片和視聽資料;
(三)不得自我宣稱或者暗示為公認的某一專業領域的專家或者專家單位;
(四)不得以律師、律師事務所身份為商業機構營銷、推廣;
(五)不得發布與律師職業無關但可能客觀損害律師職業形象、影響律師行業聲譽的營銷內容。
五、律師、律師事務所通過自媒體平臺發表的言論、作品、信息等,不得含有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內容,包括人格權、財產權、知識產權等。
六、律師事務所應根據需要建立內部管理機制,監督本所及律師通過自媒體平臺發布的言論、作品、信息等符合本公約要求。
七、各級律師協會對違法違規運營自媒體的律師、律師事務所視情節采取約談警示、責令整改等措施,及時消除不良影響;對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依規處理。
八、本公約所指自媒體平臺包括但不限于微博、微信、抖音、知乎、小紅書等境內外自媒體平臺。
九、本公約適用于以律師個人名義、律師事務所名義或隱性關聯身份(如匿名賬號但可識別為律師或律所身份的)在自媒體平臺發布言論、信息、作品等的行為。
申請律師執業人員不得以律師身份在自媒體平臺發布言論、作品和信息。
信息來源:浙江省律師協會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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