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于集體建設用地補償標準的法律解讀
依據我國土地管理法規,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即宅基地)的補償機制應與耕地補償相區分。但在實務操作中,部分征收主體存在將宅基地與耕地合并補償的情形,這種做法實質上侵害了被征收主體的合法權益。
根據《土地管理法》相關規定,耕地補償中的安置補助費需參照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核算,而宅基地補償則應通過專業評估機構進行價值評估,且最終補償標準不得低于當地的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即只能高于或等于該標準。
若發現宅基地未經評估即確定補償金額的情形,被征收主體有權拒絕簽署補償協議,并可依法向上級主管部門提出維權申訴。
二、涉及繼承房產征收補償的司法實踐原則
現行《土地管理法》明確農村村民"一戶一宅"的用地面積限制,但實務中"一戶多宅"現象客觀存在。針對此類情形,部分征收主體常以違法建筑為由拒絕補償,這種簡單化處理方式存在違法風險。
須知"一戶多宅"的形成具有多重成因,對于因歷史沿革或法定繼承等合法事由形成的多宅情形,征收主體應當進行合理補償,而非采取"一刀切"的拆除處理。
三、逾期未交付安置房的補償救濟路徑
在產權置換補償方式下,征收主體應自補償協議生效之日起24至36個月內履行交房義務。但實踐中,因期房交付周期較長,超期履約情形屢見不鮮。
針對此類情況,被征收主體可主張兩項權利:其一,自約定交房期限屆滿之日起,按雙倍標準計發臨時安置補助費,直至實際交房之日;其二,若選擇周轉用房過渡,征收主體逾期未交付產權置換房屋的,同樣適用臨時安置補助費倍增規則。
建議被征收主體及時通過法律途徑主張權益,確保過渡期間基本居住權益不受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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