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 巫英蛟劉虎
以“秦嶺1149棟違建別墅被拆除整治”聞名全國的西安,近日又被《每日經濟新聞》曝光世紀頤園小區違章建筑群。該小區總共建了9棟樓,有合法手續的只有4棟,其余樓棟都是違章建筑。在西安多輪“拆違”風暴中,它安然無恙,屹立二十年不倒。
不僅如此,原本歸全體業主所有的小區土地(包含兩棟違章建筑)被開發商趙靜波悄然轉手,加上其它幾棟違建20年的租賃收入,涉及金額早已過億,這些收益均被開發商侵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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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圈位置原為小區公共綠地,后被開發商私自賣給隔壁商業項目;黃圈內的是違法建筑。巫英蛟 攝
筆者調查發現,為了將上述“非法資產的收益”進行洗白,開發商開啟了系列眼花繚亂的操作:先將項目開發公司注銷,債權債務協議轉讓給小區物業公司——趙直系親屬控制的物業公司獲取違建樓棟20年的出租收益——再通過法院訴訟手段,獲取小區土地出讓的數千萬賠償收益。
西安市兩級法院對這種顯而易見的“資產洗白”手法視而不見,還能認可項目開發公司分別在注銷兩年、四年后發出的《債權債務轉讓告知書》,兩次判決購買小區土地的合作公司(陜西智逸實業公司)將數千萬賠償收益支付給小區物業公司(西安藍基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下稱“藍基物業”),成功讓業主的應得收益流入開發商腰包,非法資產也成了“合法收益”。
一連串不可思議的現實背后,隱藏著開發商與西安權力網絡之間盤根錯節的關系。上述“合法收益”最終流入的藍基物業,其大股東為農工黨西安市委會主委(一般為副廳級)肖紅亮的夫人金林,小股東疑似為肖紅亮姐姐肖紅霞。開發商趙靜波則為肖紅亮的岳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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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百科對肖紅亮的介紹
通過世紀頤園的違章建筑項目,肖紅亮的夫人金林及姐姐肖紅霞、岳母趙靜波獲取的收益有多少呢?粗略估算在1.44億元(大都薈現金賠償2150萬元+西安中院判決賠償3958萬元+大都薈3129平米商業樓市場價8300萬元左右),若加上五棟違建商業20年的租賃費用,實際收益更遠超這個數字。
01
避開業主的私下交易,涉嫌非法買賣土地
“世紀頤園”位于西安高新區科技路與高新四路十字西北角,由趙靜波控制的西安榮康置業有限公司(下稱“榮康公司”)自2004年起開發建設。
2012年7月25日,榮康公司與陜西智逸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智逸公司”)簽署一份頗具爭議的《合作協議》。根據協議,為配合趙家坡城中村改造項目,智逸公司擬征用世紀頤園小區西側2.82畝土地及兩棟建筑,用于開發“大都薈”商業項目。榮康公司同意拆除該區域建筑,并以此換取2150萬元現金補償及3197平方米商業房屋的賠償。
協議約定,為保障榮康公司“合法權益”,智逸公司同意在榮康公司無需支付購房款的前提下,三日內與其網簽“新旅城”項目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待城改項目中應賠房屋的施工面積達到總網簽面積后,智逸公司再通知榮康解除網簽合同,再行簽署正式賠償房屋的網簽合同。
問題在于,該協議交易對象的土地并非私人可售資產。根據世紀頤園總平面圖,該地塊為公共綠地,依法屬全體業主共有。榮康公司與智逸公司的協議未經業主大會表決程序,亦未征得業主集體同意,涉嫌擅自處分小區共有財產。依據《物權法》《民法典》等相關法律規定,小區公共部分的處置必須經業主大會依法表決,達成“雙過半”或“專項多數”方可生效,而本次交易顯然繞開了這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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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地塊本為公共綠地,依法屬全體業主共有。受訪者提供
協議簽署后,智逸公司如約將現金匯入榮康公司實控人趙靜波的個人賬戶,而非公司賬戶。隨后,榮康公司清空原有建筑,并于2012年8月10日前將地塊及建筑整體移交給智逸公司,后者立即展開“大都薈”項目的規劃與建設。
2018年8月15日,榮康公司召開全體股東會,決議注銷公司,并將債權、債務及全部資產移交給藍基物業,包括智逸公司應賠償給榮康公司的房產。同年10月30日,榮康公司正式注銷。
詭異的是,兩年后的2020年,榮康公司“死而復生”,向智逸公司發出一份蓋有公章的《通知》,稱:“鑒于2012年7月25號你公司與西安榮康公司所簽訂的合作協議,你公司至今均未履行合同約定的全部義務……其中你公司未履行的部分義務,將由轉讓后的西安藍基物業公司享有權利,故望你公司依法對西安藍基物業公司承擔全部的合同義務。”
02
注銷兩年再發通知,西安法院居然也認可
由于智逸公司遲遲未交付房屋,藍基物業于2023年初將其起至西安市雁塔區法院。
藍基物業在訴訟中主張,其已從原權利人榮康公司處受讓《合作協議》項下的全部權利義務,依法有權要求智逸公司交付位于雁塔區科技路305號高新大都薈6幢1-3層、共計3197平方米的賠償房屋,并配合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因智逸公司未按照《合作協議》約定在2015年10月25日前完成交付,已構成嚴重違約。藍基物業請求依據合同約定標準,判令智逸公司支付逾期違約金2987萬余元;同時,因涉案房產已被智逸公司擅自出租獲取收益,導致藍基物業無法行使房屋使用權,故主張賠償相應租金損失278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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雁塔區法院。巫英蛟 攝
智逸公司則在答辯中辯稱,《合作協議》僅對其與榮康公司具有約束力,榮康公司與藍基物業之間的權利義務轉讓未經其同意,不符合《民法典》第555條所規定的“對方當事人明確同意”條件,因此轉讓無效,藍基物業無權作為本案的訴訟主體。
智逸公司還主張,其已向榮康公司支付2150萬元補償款,并辦理了“新旅城”項目房屋的網簽手續,但榮康公司遲遲未解除該項目的網簽合同,未履行配合交付義務,構成違約。不僅如此,《合作協議》所涉土地并未全部交付,目前仍有126.7平方米尚未移交。
因此,智逸公司認為,其履行受阻系因榮康公司違約在先,藍基物業不具交房請求權,自己亦不存在違約責任。
雁塔區法院經審理認為,榮康公司與藍基物業之間構成債權讓與關系,并不屬于《民法典》第555條規定的“合同權利義務的概括轉讓”,因而不需智逸公司同意,僅需履行通知義務即可生效。2018年,榮康公司已向智逸公司出具書面通知,明確其將相關權利義務轉讓予藍基物業,構成法律上的有效通知。因此,藍基物業系本案的適格原告,有權主張《合作協議》項下的相關權利。
法院指出,《合作協議》明確約定賠償房屋應于2015年10月23日前交付。智逸公司雖早已完成竣工驗收備案手續,卻遲遲未與藍基物業協商交房,反而將房產用于抵押及出租牟利,拒不移交產權,并隱瞞爭議事實,構成明顯違約。法院據此判令智逸公司依合同約定及市場評估標準,賠付違約金并承擔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
雁塔區法院于2024年10月18日作出判決:智逸公司應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將大都薈6幢1-3層(10個戶室,面積共計3129.39㎡)交付藍基物業,并于30日內協助辦理產權登記手續;支付逾期交房違約金2988萬余元;賠償藍基物業因無法使用房產所造成的租金損失2203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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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基物業在該違建內辦公。巫英蛟 攝
智逸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西安中院提起上訴,并于2024年12月8日委托專家組就案件所涉民商事法律問題進行論證。專家組的主要意見如下:
榮康公司與藍基物業之間的《協議書》性質上構成合同權利義務的概括轉讓。依《民法典》第555條,概括轉讓須經合同相對方(即智逸公司)“明確同意”。智逸公司未就該轉讓表達同意,轉讓對其無效,藍基物業無權主張合同權利。
法院將概括轉讓拆分為“債權讓與”與“債務轉移”,并援引第546條(債權轉讓通知生效)作為裁判依據,屬于法律適用錯誤。此種解釋路徑淡化了權利義務之間的內在牽連,弱化了第555條的效力,違背了《民法典》的立法邏輯。
同時,榮康公司2018年已注銷,其后不具有法人資格,法院認可其2020年發出通知屬事實認定錯誤。
關于智逸公司是否構成違約這一爭議,專家組認為,《合作協議》第12條約定:榮康公司須先解除“新旅城”項目房產網簽,智逸公司方交付賠償房屋。雙方履行義務構成有順序的對待給付關系,屬典型的“附條件履行”。本案中,榮康公司未履行解除原網簽義務,智逸公司有權依《民法典》第526條行使先履行抗辯權。雁塔區法院判決未考慮該抗辯權的存在,片面認定智逸構成違約,系適用法律錯誤。
綜上,與會專家一致認為:藍基物業非適格原告,其基于榮康轉讓主張權利缺乏合法依據;智逸公司未違約,其基于《合作協議》的順序履行條款依法享有拒絕履行的抗辯權。
03
報告引用未經質證證據,法院助力“違法收益”合法化
2025年3月21日,西安中院就該案作出二審判決,維持一審關于智逸公司構成違約的認定。但二審法院指出,藍基物業同時主張違約金與租金損失賠償,加重了智逸公司的違約責任,明顯不當。據此,法院判令智逸公司僅需交付十套房屋,并支付違約金2988萬余元,駁回租金損失賠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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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中院。巫英蛟 攝
對此,智逸公司方面認為,法院通過“依法判決”的形式,實質上完成了對違法資產的合法化處理。
“無論是賠償款還是賠償房屋,榮康公司心知肚明,這些資產應屬于小區全體業主的共有財產,而非開發商的私人權益。正因如此,其急于將賠償資產歸入趙靜波個人名下。”一位接近案件的知情人士稱:“趙靜波收取賠償款后,隨即將榮康公司注銷,并將合同債權轉移至其實際控制下的藍基物業。最終,通過法院的判決完成了對這筆資產的‘洗白’和合法化。”
在智逸公司一方看來,西安兩級法院在這一過程中不僅未予糾偏,反而在關鍵節點上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
首先,該案標的金額高達數千萬元,糾紛持續超過12年,案情復雜。但雁塔區法院最初竟以“簡易程序”立案,擬由速裁庭法官獨任審理。直至智逸公司多次提出異議,法院才改為普通程序,并組成合議庭正式審理。
其次,圍繞藍基物業主張的租金損失,雁塔區法院在無合理理由的情況下反復委托司法鑒定,且所出具的鑒定報告引用了未經質證的證據材料,明顯違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四條關于“法院應組織當事人對鑒定材料進行質證”的法定要求。根據該條款:“未經質證的材料,不得作為鑒定的根據。”因此,該鑒定程序涉嫌嚴重違法。
最后,一審與二審法院的判決將合同權利與義務人為割裂,違反了《民法典》第555條關于“合同權利義務概括轉讓須經對方同意”的強制性規定。法院在未確認智逸公司同意的前提下,即認定轉讓有效,導致藍基物業獲得合同權利,而原合同義務則由已注銷的榮康公司承擔,實現了實質性的“債權外遷、債務留殼”。
值得注意的是,藍基物業與榮康公司至今未就“新旅城”網簽擔保合同履行解除義務,反而借助法院判決實現了債務剝離,并獲得名義“干凈”的房產與債權。而遺留的債務部分,則被留在已注銷的榮康公司及其年邁股東名下。據工商信息顯示,榮康公司兩位股東分別為金愛國(1952年生,現年73歲)與張德讓(1949年生,現年76歲)。
更令智逸公司質疑的是,法院在確認賠償房屋范圍時,對原《合作協議》附件所明確的房屋位置予以實質性擴大。依據協議,賠償房屋應位于大都薈項目6號樓A(南單元),而生效判決卻認定賠償房屋為6號樓A(南單元)及6號樓B(北單元),等于強行增加了賠償義務。
此外,榮康公司早在2018年即已完成注銷,喪失法人資格,卻仍在2020年10月21日由其名義上代表人金愛國、張德讓發出《通知》,并被西安中院在二審判決中認定為“有效法律行為”。這一認定,進一步引發外界對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合法性的質疑。
04
盤根錯節的政商網絡下,逾億收益流向廳官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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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紀頤園小區正門。巫英蛟 攝
“今年4月,我們發現物業公司和隔壁的大都薈開發商正在打官司,這讓我們感到疑惑,于是請律師進行咨詢,并調取了相關案件資料。結果令我們震驚:開發商和物業公司涉嫌惡意侵吞我們全體業主過億元的合法權益。”世紀頤園小區一位業主說。
通過向政府部門查詢,并比對小區原始規劃圖紙,業主們發現世紀頤園項目原規劃審批僅為A、B、C、D四棟樓,然而目前小區內實際存在七棟建筑(合計9棟建筑,兩棟建筑連帶土地被開發商出售給智逸公司)
“多出來的三棟顯然是違建。此前被賣給隔壁大都薈的那塊小區土地上的兩棟也是違章建筑。”該業主說,“這兩棟違建及所占綠地,早期已獲得智逸公司賠償2150萬元,如今法院又判令賠付3219㎡商業房產及近3000萬元現金。這已不只是侵權,而是赤裸裸地掠奪業主共同財產。”
據悉,有業主已委托律師向智逸公司發出《律師函》指出:世紀頤園開發商榮康公司在未征得全體業主書面同意的情況下,擅自簽署《合作協議》,將屬于業主共有的土地及其上附屬建筑轉交智逸公司,并以此換取高額賠償,違反了《民法典》第274條、278條關于業主共有部分處分權需經“業主共同決定”的強制性規定,藍基物業也無權單方面主張該等權利。
對此,智逸公司一位工作人員向澎湃新聞記者回應稱,目前涉及前述土地爭議的判決已進入執行階段,但因涉案房屋存在租賃關系,尚未實際執行。針對業主發出的律師函,他們已向法院遞交《暫緩執行申請書》,但法院認為業主主張與本案無直接關聯,尚未正式受理。
2025年6月18日,世紀頤園小區一位積極維權的業主表示,其因維權而被物業“重點關注”,“最嚴重的時候,物業公司甚至安排人蹲守在我家門口,形成威懾。”
該業主指認,目前小區內的三棟違章建筑分別由不同主體使用:一棟位于小區北側,為社區居委會和一家養老院實際占用;一棟位于西側,由藍基物業辦公使用;另一棟則緊鄰A座北側,被出租給個體商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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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居委會在其中一棟違建內辦公。巫英蛟 攝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就此采訪屬地街道辦,工作人員回應稱,早在2021年前后,相關職能部門已確認藍基物業和世紀頤園社區使用的兩棟建筑為違建。但在后續“溝通協調”中,這些建筑被轉為“公益用途”,由社區免費使用,遂得以保留至今。
違建緣何如此輕而易舉合法化?知情人士指出,這背后或與開發商趙靜波的政商關系密切相關。這一連串不可思議的現實背后,隱藏著開發商與西安權力網絡之間盤根錯節的關系。藍基物業大股東為農工黨西安市委會主委(一般為副廳級)肖紅亮的夫人金林,小股東疑似為肖紅亮的姐姐肖紅霞。開發商趙靜波則是金林的母親、肖紅亮的岳母。
“這是一個典型的‘公務員家族’。”知情人感嘆道,“趙靜波當年曾借用某領導的名義,找到時任西安市規劃局局長和紅星,請求為自己項目中的5棟違建‘辦證’。和紅星事后對人坦言:‘這證誰敢給她辦?這不是要命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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