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省大同市東方羅馬城小區多名業主反映,物業于12月23日張貼通知,禁止新能源車進入地庫,此舉引發熱議。12月29日、30日,新京報記者多次撥打該小區物業電話,均無人接聽。新京報記者從小區所在的迎賓街道辦事處獲悉,此事正在解決中。
街道辦:正在收集業主意見
該小區張貼的“關于新能源車輛的通知”顯示,為進一步加強小區消防安全管理,消除安全隱患,保障廣大業主的生命和財產安全,自12月25日起,本小區地下車庫將禁止所有新能源車輛進入停放。“安全無小事,感謝您的理解與配合,共同營造安全、有序、和諧的居住環境。”落款時間為2025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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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提供的物業通知。網傳視頻截圖
有業主在網上發聲稱,此前新能源車可以自由出入小區地庫,突然通知不能進地庫的操作讓人難以接受。此外,同小區業主發布的地下車庫照片顯示,車庫存在多處墻皮脫落的現象,且某些角落有碎石、泡沫箱等垃圾。
12月29日,迎賓街道辦事處相關工作人員告訴新京報記者,上述通知既無蓋章、也無發布單位落款,“自己也是和業主同步知道這個通知的。”目前,街道辦已將情況反饋給相關部門,并在收集業主的意見,“正在解決中。”
針對此事,新京報記者采訪了一名從事物業管理的資深業內人士,在他看來,此事比較復雜,首先需要明確地庫的產權歸屬。“一般情況下,地庫的產權歸開發商所有,開發商委托物業進行出租或者出售。如果出售給業主,產權就歸業主,但具體也要看購買的比例;如果開發商以產權單位的身份租給物業,物業租給業主,解釋權最終歸物業和開發商。”
“如果地庫是屬于公共設施,產權就歸全體業主,例如一些小區,雖然地上車位沒有賣給個人,但是買房的時候公攤涵蓋這部分面積,這種情況下,車位就歸全體業主所有。”另外,地庫包含產權地庫車位和人防車位,“人防車位則歸人防局。”
上述業內人士提及,還需厘清該小區是否有業委會,“如果全體業主簽字,同意為了防火不讓新能源車進地庫,然后物業來執行,這沒有問題。但如果產權性質是屬于業主的,業委會也沒有委托物業這么做,物業還這么做了,那肯定是不合法。”
針對物業解釋的“加強消防安全管理,消除安全隱患”,上述業內人士分析,“修建地庫時,也許新能源汽車并不普及,因此消防設施設備可能不足以保證新能源汽車在地庫著火時,能及時撲滅。消防不過關的話,物業也會受到處罰。”
消防專家:建議設置獨立的防火分區
12月30日,一名深耕滅火救援的消防專家在接受新京報采訪時表示,較之普通燃油車,新能源車起火速度很快。基于數據統計,新能源車起火的占比并不高,“在全部自燃起火車輛里不到10%,燃油車的占比會更大。但因為新能源車是一個新生事物,大家對這類安全事件就比較關心。”專家表示,目前暫無針對新能源車的消防法規和條例,“只能說看停放新能源車的場所是否符合消防標準。”
在他看來,新能源汽車在高速發展的過程中,一些配套設施也需跟上,“比如說越來越多的地下車庫建了充電站,因此我們建議要設置獨立的防火分區,以免起火后快速蔓延至其他車輛。”
新京報記者查詢發現,據惠州消防公眾號,2024年8月19日,廣東惠州惠城區一小區地下停車場車輛著火,燒毀汽車三輛及電動自行車多輛,所幸無人員傷亡。經調查,起火原因為一新能源汽車電池熱失控引起,該新能源車于2018年10月25日銷售,車主于2024年4月15日從原車主處二手購買,行駛里程約13萬公里。
惠州消防官方微博后續發文稱,上述火災是一次小概率偶發事件,燃油車也有許多自燃事故。“消防救援部門呼吁各類停車庫務必確保各類消防設施尤其是水系統和防排煙系統完好有效,加強日常巡查,常態化開展滅火演練,爭取對包括新能源車、燃油車等在內的各類火災早發現早處置,也呼吁包括新能源車、燃油車在內的各類汽車廠家積極改進生產工藝、提升車輛本質安全水平。”
律師:物業規定或已超合理范疇
12月29日下午,四川明炬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劉筠悅在接受新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小區停車場的性質可能屬于以下兩種:第一,屬于開發商所有,且開發商已經部分或全部銷售給小業主,小業主是基于對車位的所有權而停放新能源汽車;第二,屬于全部業主共有,由物業服務企業或者開發商進行管理、出租,物業服務企業、開發商與小業主的車位使用、租賃協議未限制小業主在車位停放新能源車輛。“在前述兩種情況下,小業主以車位停放新能源汽車有完全的自主決定權。”
劉筠悅提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條之規定,物業服務企業的義務,包括妥善維修、養護、清潔、綠化和經營管理業主共有部分,維護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護業主的人身、財產安全,以及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和協助處理違反有關治安、環保、消防等法律法規的行為。“根據現行有效的法律規定,尚沒有有關新能源汽車停放的禁止或者限制性規定,物業服務企業的管理措施或已超過合理范疇。”
另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條,“物業服務公司雖然出發點為加強消防安全管理、消除安全隱患,但禁止新能源汽車停放,事關業主共同管理權利,須經業主共同決定,否則物業服務企業的行為也不具合法性。”劉筠悅補充道。
新京報記者 吳淋姝
編輯 甘浩
校對 李立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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