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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往往難以窮舉所有情況,即使有兜底的其他條款,由于缺少針對性,也無法直接處理。
如員工因個人欠債不還,導致第三方催債公司對同事進行短信和電話轟炸,以圖對員工造成壓力,迫使歸還欠款。
至于同事的通訊方式是如何被泄露,沒有任何證據可以追溯。如究竟是欠債員工主動提供,還是手機通訊錄被竊取,抑或是第三方催債公司通過公開途徑獲取,均不得而知。
這種情形下,那些被騷擾的員工可謂是無妄之災,而用人單位要想以此直接辭退員工,則存在巨大風險。以下為上海地區案例。
(一)案情簡介
周某于2021年4月入職某某公司,從事銷售外勤工作。2022年11月,公司以周某“銷售業績不達標”和“因個人債務問題導致催債公司騷擾公司及員工,嚴重影響正常經營”為由,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公司主張,周某在未經同意的情況下以公司名義為其貸款提供擔保,導致催債人通過短信、電話及直播間刷屏等方式騷擾公司,違反了《伙伴手冊》相關規定,屬于合法解除。
周某辯稱,其貸款行為發生在入職前,并未將公司列為擔保人,催債人可能是通過非法途徑獲取其社保信息后騷擾公司,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缺乏依據,屬于違法解除。
雙方協商未果后,周某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資、未休年假工資及違法解除賠償金。仲裁支持了周某的部分請求,公司不服,訴至法院。
(二)主要爭議焦點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是否合法?
公司主張周某個人債務問題嚴重影響公司正常辦公秩序,且其銷售業績不達標,屬合法解除;周某認為公司系違法解除。
(三)仲裁結果
仲裁委裁決公司支付周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46606.47元……。
公司不服仲裁結果,向法院提起訴訟。
(四)一審法院
公司稱周某債務問題導致催債公司騷擾,但提供的短信截圖、直播間評論截圖及錄音等證據,不足以證明是周某原因造成騷擾,也無證據證明周某向債務公司提供了公司聯系方式并將公司列為擔保人。
公司以周某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解除合同,但根據《伙伴手冊》規定,不能勝任工作需經培訓或調整崗位仍不能勝任,而公司自認未對周某進行培訓或調崗。因此,公司解除理由不成立,構成違法解除。
判決支付周某違法解除賠償金46,605元;
本案沒有看到二審的判決書,應該是用人單位在一審之后沒有上訴。
(五)主要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39條: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40條、《勞動合同法》第47條、《勞動合同法》第48條、《勞動合同法》第87條。
(六)如何破局
關鍵還是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上。
如在規章制度中明確 “影響公司正常工作秩序” 等相關情形和具體認定標準,將因個人信貸問題導致同事被電話短信轟炸騷擾定義為“影響正常工作秩序”,將涉及員工10人及以上,連續三天或累計五天以上被電話短信轟炸騷擾定義為“嚴重影響公司工作秩序”,視同嚴重違法公司規章制度。
確保規章制度經民主程序制定并且向勞動者公示的情況下,就可以作為用工管理的有效制度。再出現類似情況時,便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進行處理。
本案案號:(2023)滬0106民初1599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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