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 超標的查封的判斷標準為何?
李舒 唐青林 黃紹宏
閱讀提示:超標的查封是指法院在查封財產時,其價值超出債務金額或訴訟標的價值的現象,這不僅違背執行比例原則,可能導致債務人財產的不當損失和權利侵害,還影響執行效率與公正性。實務中,如何判斷執行法院是否存在明顯超保全標的查封情形呢?本文通過一則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案例對該問題進行解答。
裁判要旨
判斷是否存在明顯超保全標的查封、扣押或凍結情形,應通過綜合考量被保全財產的市場價值、其上是否附有其他優先受償債權等權利負擔情形,進行客觀合理的價值估定。如果查封的財產價值明顯超過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額及執行費用的,則構成超標的查封。
案情簡介
一、北京高院在訴訟過程中作出保全裁定,裁定以人?幣2億元為限,保全甲投資公司等七被保全人名下相應價值的財產或財產權益。依據該保全裁定,該院實際查封、凍結了1.甲投資公司名下賬戶金額100430.21元。2.甲置業公司名下位于朝陽區北里X號樓一層、二層、三層、四層、-1層的5套房產。異議人提供的不動產登記權利及其他事項登記信息顯示,該房產上有兩項一般抵押未注銷,抵押權人均為北京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擔保主債權數額分別為4.3億元、4.4億元,債務履行期限分別為2014年5月15日至2024年5月15日、2017年3月28日至2027年4月28日。3.甲房地產公司名下坐落于大興區興華路8套房產。根據提供的不動產登記權利及其他事項登記信息顯示,該房產上有兩項抵押未注銷,一項為一般抵押,抵押權人為某信托有限公司,被擔保主債權數額為2.035億元,債務履行期限為2012年8月3日至2020年8月2日;一項為最高額抵押,抵押權人為廈?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被擔保主債權數額2億元,債務履行期限為2016年10月12日至2031年10月11日。4.王某琴持有的北京大興某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的股權,出資額人?幣1200萬元。5.甲投資公司持有的北京某控股有限公司的100%的股權,出資額10000萬元。6.甲投資公司持有的三亞某投資有限公司的70%的股權,出資額3500萬元。7.甲置業公司持有的海南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的90%的股權,出資額6210萬元。
二、上述甲投資公司等四被保全人以超標的額保全查封為由向北京高院提出書面異議。
三、北京高院異議審查認為異議人提供的證據并非查封房產價值的直接、有效證據,亦不足以證明該房屋尚未清償抵押債權的確切金額,故不能認定本案構成明顯超標的額保全,于2020年10月9日作出(2020)京執異8號執行裁定,駁回異議人的異議請求。
四、甲投資公司等四異議人不服,向最高法院申請復議。最高法院經對本案保全查封的被保全人名下房產、股權等財產價值作客觀合理之估定、確認,認為現查封兩處房產上所擔保的債權數額與甲投資公司等四復議申請人的主張明顯不符,即使按照其主張的房產市場價值計算,扣除其所擔保的優先債權總額,剩余估值尚不足以滿足本案應保全的2億元財產價值。另對其他已凍結的財產價值估算,也未明顯超過本案應保全財產的價值,故甲投資公司等四復議申請人請求解除查封的復議請求不能成立,于2021年3月31日作出(2021)最高法執復24號執行裁定,駁回其復議申請。
裁判要點及思路
本案的爭議焦點:如何判斷是否存在明顯超保全標的查封?最高法院的裁判要點如下:
1.判斷是否存在明顯超保全標的查封、扣押或凍結情形,關鍵是綜合考量被保全財產的市場價值、是否附有其他優先受償債權等情形,進行客觀合理的估定。如果查封的財產價值明顯超過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額及執行費用的,則構成超標的查封。
2.具體到本案,需要對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保全查封的被保全人名下房產、股權等財產價值作客觀合理之估定或確認。
第一,關于本案查封的兩處房產。根據現有上述證據顯示兩處房產所擔保的債權數額與復議申請人的主張明顯不符。復議申請人提供的兩份評估報告均已過有效使用期限,其評估結果僅可作為采取保全查封措施的估值參考,即使按照復議申請人現主張的上述兩處房產的市場價值共計12.8億元計算,扣除其所擔保的優先受償債權總額12.735億元后,剩余估值尚不足以滿足本案應保全的2億元財產價值。據此,復議申請人關于前述兩處房產扣除所擔保抵押債權數額后,剩余價值遠超過2億元的主張,不能成立。
第二,關于本案保全凍結的其他財產,現復議申請人提供的相關公司年度報告、實繳出資憑證等證據,不能直接且充分證明本案已凍結股權的實際價值,即使按照相關公司的出資額及被保全人的持股比例估算,已凍結的股權價值也未明顯超過本案應保全財產的價值,故法院對復議申請人關于請求解除凍結的主張不予支持。
實務要點總結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李舒律師、唐青林律師的專業律師團隊辦理和分析過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問題,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大量辦案同時還總結辦案經驗出版了《云亭法律實務書系》,本文摘自該書系。該書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戰斗在第一線的專業律師,具有深厚理論功底和豐富實踐經驗。該書系的選題和寫作體例,均以實際發生的案例分析為主,力圖從實踐需要出發,為實踐中經常遇到的疑難復雜法律問題,尋求最直接的解決方案。
1.通常情況下,查封財產的價值通過議價、詢價、估價等方式來確定。在網絡司法拍賣中,最終成交價可作為財產價值的參考。此外,評估報告也是認定查封財產價值的重要依據,一般由法院委托有資質的機構出具。執行標的額包括執行依據確認的債權和估算的執行費、評估費、優先受償債權、參與分配債權、有關稅費等費用的總和。如果查封財產的價值(以議價、詢價、估價的適當比例計算出來的價值)明顯超過估算的執行標的額,那么就可能構成超標的查封。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發現超標的額查封、扣押、凍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被執行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及時解除對超標的額部分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但該財產為不可分物且被執行人無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其他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除外。”據此,如果查封的財產為不可分物且被執行人無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其他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那么即使查封財產的價值超過執行標的額,也不視為超標的查封。
3.如果發現超標的查封,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被執行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及時解除對超標的額部分財產的查封。當事人對法院超額查封可以提出異議,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我國并不是判例法國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導性案例,對同類案件的審理和裁判中并無約束力。同時,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實踐中,每個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別,切不可將本文裁判觀點直接援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執行業務部對不同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的視角,并不意味著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執行業務部對本文案例裁判觀點的認同和支持,也不意味著法院在處理類似案件時,對該等裁判規則必然應當援引或參照。)
相關法律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3修正)
第一百零五條 保全限于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2020修正)
第十九條 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財產,以其價額足以清償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額及執行費用為限,不得明顯超標的額查封、扣押、凍結。 發現超標的額查封、扣押、凍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被執行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及時解除對超標的額部分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但該財產為不可分物且被執行人無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其他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除外
法院判決
以下為最高人民法院在二審階段“本院認為”部分就執行異議之訴審理范圍問題所作的論述: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本案是否存在明顯超標的保全的情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保全限于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之規定,人民法院在作出財產保全裁定時應限于申請人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案件有關的財物。關于保全裁定作出后應如何具體辦理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五十六條作了專門規定,即“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的方法和措施,依照執行程序相關規定辦理”。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以下簡稱《查封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財產,以其價額足以清償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額及執行費用為限,不得明顯超標的額查封、扣押、凍結”。據此,判斷是否存在明顯超保全標的查封、扣押或凍結情形,關鍵是綜合考量被保全財產的市場價值、是否附有其他優先受償債權等情形,進行客觀合理的估定。如果查封的財產價值明顯超過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額及執行費用的,則構成超標的查封。具體到本案,需要對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保全查封的被保全人名下房產、股權等財產價值作客觀合理之估定或確認。
關于本案查封的兩處房產。一是關于甲置業公司名下位于朝陽區左家莊北里X號樓一層、二層、三層、四層、-1層的5套房產,復議申請人提供的《房地產抵押估價報告》顯示,上述房產評估總價為76175萬元(該評估報告已于2018年4月5日過期);但根據本案保全查封時,不動產登記部門出具的《不動產登記權利及其他事項登記信息》顯示,該處房產上設立有兩項一般抵押權,所擔保主債權數額分別為4.3億元和4.4億元。二是關于甲房地產公司名下坐落于大興區興華路共8套房產,復議申請人提供的《房地產抵押估價報告》顯示上述房產評估總價29690萬元(該評估報告已于2017年10月12日過期)。但根據本案保全查封時,不動產登記部門出具的《不動產登記權利及其他事項登記信息》顯示,該處房產上設立有一項一般抵押權和一項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主債權數額分別為2.035億元和2億元。該房產所擔保的債權數額與復議申請人的主張不符。
根據現有上述證據顯示兩處房產所擔保的債權數額與復議申請人的主張明顯不符。復議申請人提供的兩份評估報告均已過有效使用期限,其評估結果僅可作為采取保全查封措施的估值參考,即使按照復議申請人現主張的上述兩處房產的市場價值共計12.8億元計算,扣除其所擔保的優先受償債權總額12.735億元后,剩余估值尚不足以滿足本案應保全的2億元財產價值。據此,復議申請人關于前述兩處房產扣除所擔保抵押債權數額后,剩余價值遠超過2億元的主張,不能成立。
關于本案保全凍結的其他財產,除已實際凍結的甲投資公司銀行存款100430.21元外,其他凍結財產均為被保全人持有的相關公司股權。現復議申請人提供的相關公司年度報告、實繳出資憑證等證據,不能直接且充分證明本案已凍結股權的實際價值,即使按照相關公司的出資額及被保全人的持股比例估算,已凍結的股權價值也未明顯超過本案應保全財產的價值,法院對復議申請人關于請求解除凍結的主張不予支持。
案件來源
甲投資公司、甲置業公司、甲房地產公司、王某琴與乙置業公司、甲控股公司、王某春、乙房地產公司執行復議案【最高人?法院(2021)最高法執復24號】
裁判規則一:債務人財產經評估后要拍賣時需要以假定三次流拍后的降價價格作為查封標的物的價值,并以此降價后的價格判斷是否構成超標的額查封。
案例1:陳某蕊、云南金某地房地產開發經營有限公司等民間借貸糾紛、申請承認與執行法院判決、仲裁裁決案件執行裁定書【最高人民法院(2015)執復字第12號】
最高法院認為:本案是否存在明顯超標的查封、凍結問題。首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財產,以其價額足以清償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額及執行費用為限,不得明顯超標的額查封、扣押、凍結。關于查封標的物價值的判斷,如果沒有進行評估,可以參照相應的市場價格以及兼顧司法拍賣變現過程中的降價因素等綜合認定,如果進行了評估,評估報告可以作為認定標的物價值的主要依據。本案雙方當事人對云南高院委托評估機構做出的評估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無異議。被查封的金某地花園及海運花園評估價值共計2.528018億元,依據評估拍賣的相關規定,首次拍賣以評估價的80%作為保留價,每次拍賣可再降低20%,如果對查封標的物實行三次拍賣,變現價值可低至1.6億元左右。而王嘉庸的債權本金1億元及利息、遲延履行利息的總額,與查封的房地產、凍結的100萬元股權價值基本相當,因此,本案不存在明顯超標的查封、凍結。
裁判規則二:認定是否超標的額查封,需要考慮主債權以及利息、違約金、賠償金及其他為實現債權而支出的合理費用,同時對于查封的不動產尚需考慮不動產上是否有其他影響債權實現的權利。
案例2:唐某、陳某芬與被上訴人許某偉申請訴中財產保全損害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2016)川民終367號】
四川高院認為:許某偉是否超額申請查封唐某、陳某芬的財產。其一,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第二款“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當事人提供擔保”的規定,許某偉是否提供擔保,以及提供的擔保物價值是否與其申請查封的財產等值不是法院決定是否查封案涉財產的依據,唐某、陳某芬主張許某偉擔保物與其申請查封財產不等值故屬于超額查封的上訴理由不成立。其二,根據《物權法》第一百七十三條“擔保物權的擔保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的規定,唐某、陳某芬以案涉三處房屋作為抵押借款,房屋擔保的范圍包含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唐某、陳某芬抵押擔保的主債權為507萬元,但其利息、違約金、賠償金及相關費用并未計算在內;除此擔保物權外,許某偉申請查封時并不知該三處房屋上是否還有其他債權,查封財產價值尚在合理范圍內,并未明顯超出許某偉訴訟請求的范圍。
*此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為作者完成文章時所在工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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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主編 黃紹宏律師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
責任編輯 法麗 微信號:17310145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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