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段時間啊,接連和紀委的同志打交道。
有一回一位紀委工作的同志聯系我,說你們家事法官在審理離婚糾紛時是如何掌握出軌標準的。我解答完畢后問,你們怎么對這個問題感興趣?對方回答說,因為他們日常工作中會遇到黨員干部家屬反映某某某生活作風問題的,黨員的六大紀律中也是有生活紀律的,所以這也是他們的工作范圍。但反映的情況不盡相同,有時候證據確鑿,也有時候證據不那么確鑿,所以想了解一下家事法官是如何掌握出軌的認定標準的。
這件事過去沒多久,又有紀委的同志過來找我。
那是一件離婚糾紛,原告是女方,公務員,被告是男方,在事業單位工作。兩個人學歷都很高,工作也不錯,有一個兒子,還有兩套房子。女方說男方和她分居后搬到了婚后購買的另一套房子里,和本單位一位女性一起居住,還生了個孩子。女方的律師還提交了她偷拍的兩個人一起推著嬰兒車在小區散步的照片,當然照得比較模糊,以及那位女性在朋友圈發的生活照。
我聽了覺得有點不可思議,說都什么年代了,還有這么公然違反生活紀律的?我問你們去過被告單位反映過嗎?原告說沒有,至于原因沒說,看樣子就是不想去,更愿意走法律渠道解決。
案子到了手里,先送達吧。結果送達很費勁,按照女方提供的男方居住地址郵寄,送達失敗,郵遞員說對方反饋說不是被告本人;給被告所在的單位送達,結果電話打不通,單位的傳達室簽收郵件,但又不算送達成功。
我帶著助理直接前往被告所在單位,結果不讓進門,問被告所在部門,說被告下班了,問能不能幫著轉交傳票,回答說不可以,問單位保衛處我們能不能進單位讓被告所在部門幫著接收,保衛處回答沒有提前預約閑雜人等不讓進單位。
我憋著一肚子氣帶著助理回了法院,既然保衛處不讓直接進,就公對公吧,我讓助理直接聯系這家單位的辦公室,準備約好了再去。估計辦公室把這個情況反饋了被告,被告終于主動聯系我們同意按時開庭。
庭審前我覺得被告應該會同意離婚。雖然原告舉證很不充分,但是我覺得她陳述的事實大體應該是真實的。站在男方角度上,已婚狀態和其他異性同居還生了孩子,這要是被組織查實了黨紀國法都跑不了啊,這種情況下趕緊離婚才是上策。沒想到庭審時被告拒不同意離婚,也不認可分居,更不承認婚內出軌,請求法庭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這下我反而有點糾結,因為雙方確實分居不滿一年,原告提供的被告出軌的證據也不充分。
庭審后我特意帶著助理跑了一趟原告所說的被告和其他異性居住的小區,居委會的同志說那套房子確實住著一家三口,不過登記的姓名是原、被告,而且這家人不怎么露面,他們也沒太接觸過。居委會的同志帶著我去敲門,也沒人開門。我想了想,覺得有孩子的話總得上戶口吧,又去了一趟派出所,查了查被告及其同居者的戶籍以及同戶籍人員的信息,都沒有孩子的記錄。
我又找到原告,說作為民事法官,調查手段有限,也就這樣了。原告未能進一步提供證據,這個案子判決駁回起訴了。
沒想到判決駁回后,原告反而下了決心,一邊上訴,一邊去男方單位反映這件事,于是沒多久,男方單位紀檢部門的同志找我了解案件情況,并調取了相關材料。后來原告律師向我們反饋,說原告向被告單位反映后,被告一被組織談話,就馬上承認了婚內出軌并生育子女的事實,離婚案件在二審階段調解結案了。事情當然不會就這么結束,被告違反生活紀律還涉嫌犯重婚罪,黨紀國法在等著他。
不禁想起我的一位也是公職人員的女同學曾說過一句話:對于老公是體制內的女性,黨組織就是第一靠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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