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2024年2月27日,人民法院案例庫正式上線并向社會開放。最高人民法院要求,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必須檢索查閱案例庫,參考入庫同類案例作出裁判。這對于促進統一裁判規則和尺度,避免“同案不同判”,保障法律正確、統一適用無疑具有重要意義。為了幫助讀者理清保全與執行領域不同案件主要爭議焦點問題和相應裁判規則,我們將圍繞人民法院案例庫發布的保全、執行案例,總結梳理各地法院處理類似問題的裁判觀點,在本公眾號分期推送。
最高法院:要求執行第三人支付的拆遷補償款,是否屬于對一般債權的執行?
李舒 唐青林 黃紹宏
閱讀提示: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四百九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人民法院執行被執行人對他人的到期債權,可以作出凍結債權的裁定,并通知該他人向申請執行人履行。據此,申請執行人可以申請執行被執行人對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債權。實務中,拆遷補償款的權利屬性與執行路徑始終存在爭議,尤其是當被執行人無法清償債務卻對第三人享有拆遷補償款請求權時,應如何界定拆遷補償款的性質?拆遷補償款是否具有一般債權的可執行性?本文通過一則人民法院案例庫發布的案例對該問題進行解答。
裁判要旨
對被執行人享有的要求第三人支付拆遷補償款權利的執行,系對一般債權的執行。
案情簡介
一、北京某某銀行王四營支行訴北京某某科技公司、上地某某(集團)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北京二中院于2010年12月20日作出(2010)二中民初字第18068號民事判決,判決:“一、北京某某科技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北京某某銀行王四營支行償還借款本金人民幣三千五百萬元及利息......;二、上地某某(集團)公司對本判決第一項所確定的北京某某科技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上地某某(集團)公司在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北京某某科技公司追償”。
二、判決生效后,北京某某銀行王四營支行向北京二中院申請執行,北京二中院于2012年5月30日以(2012)二中執字第768號立案執行。
三、執行過程中,甲公司向北京二中院申請變更其為執行案件申請執行人,北京二中院于2014年8月19日作出(2014)二中執異字第00583號執行裁定,裁定變更甲公司為該院(2012)二中執字第768號案件申請執行人。2018年1月,北京二中院向乙公司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其將評估、審計確定的拆遷補償款扣劃至該院賬戶。
四、2018年5月,乙公司向北京二中院回函,提出因被執行人未簽訂補償協議、評估價格未經審計公司確認等,不能按照法院要求支付款項。2018年7月,北京二中院凍結了乙公司銀行存款27125572元,8月對該款項予以扣劃。
五、乙公司對此提出異議,北京二中院于2019年5月23日作出(2019)京02執異43號執行裁定,駁回乙公司的異議請求。
六、乙公司不服,向北京高院申請復議,北京高院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2019)京執復195號執行裁定,撤銷了北京二中院的異議裁定和凍結扣劃乙公司銀行存款的執行行為。
七、申請執行人甲公司對此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監督,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30日作出(2020)最高法執監123號執行裁定,駁回甲公司的申訴請求。
裁判要點
本案的爭議焦點:要求執行第三人支付的拆遷補償款,是否屬于對一般債權的執行?審理法院認為:
根據乙公司向北京二中院出具的《關于協助執行拆遷補償款的函》,乙公司承認在符合一定條件的情況下,其將向被執行人支付一定數額金錢。因此,被執行人對乙公司享有附條件的金錢給付債權,乙公司系本案執行案件的次債務人。本案對乙公司的執行,系對被執行人對第三人享有的債權的執行,依法應當適用對債權執行的法律規定。申訴人關于乙公司的地位是協助執行義務人、本案不是對債權的執行的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實務要點總結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李舒律師、唐青林律師的專業律師團隊辦理和分析過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問題,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大量辦案同時還總結辦案經驗出版了《云亭法律實務書系》,本文摘自該書系。該書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戰斗在第一線的專業律師,具有深厚理論功底和豐富實踐經驗。該書系的選題和寫作體例,均以實際發生的案例分析為主,力圖從實踐需要出發,為實踐中經常遇到的疑難復雜法律問題,尋求最直接的解決方案。
1. 對被執行人享有的要求第三人支付拆遷補償款權利的執行中,人民法院向第三人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第三人在債權數額確定后向法院支付款項,其實質屬于對被執行人享有一般債權的執行,第三人以債權數額待定、條件暫不具備等為由提出異議的,屬于對債權執行提出的異議,人民法院進一步對第三人名下財產進行強制執行的,違反法律規定,依法應予糾正。
2. 對于被執行人到期債權的執行,必須符合三項條件,一是第三人向被執行人負有金錢債務;二是該債權已屆履行期限;三是第三人對該債務并未提出異議。(見延伸閱讀案例1)
3. 人民法院執行被執行人對他人到期債權,該他人對于到期債權有異議,申請執行人請求對異議部分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見延伸閱讀案例2)
(我國并不是判例法國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導性案例,對同類案件的審理和裁判中并無約束力。同時,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實踐中,每個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別,切不可將本文裁判觀點直接援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執行業務部對不同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的視角,并不意味著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執行業務部對本文案例裁判觀點的認同和支持,也不意味著法院在處理類似案件時,對該等裁判規則必然應當援引或參照。)
相關法律規定
1.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2020修正)
29.被執行人在有關單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向該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由其協助扣留或提取。 40.有關企業收到人民法院發出的協助凍結通知后,擅自向被執行人支付股息或紅利,或擅自為被執行人辦理已凍結股權的轉移手續,造成已轉移的財產無法追回的,應當在所支付的股息或紅利或轉移的股權價值范圍內向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
2.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22修正)
第四百九十九條 人民法院執行被執行人對他人的到期債權,可以作出凍結債權的裁定,并通知該他人向申請執行人履行。該他人對到期債權有異議,申請執行人請求對異議部分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利害關系人對到期債權有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處理。對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到期債權,該他人予以否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決
以下為該案在法院審理階段關于本案爭議事項的“本院認為”部分的詳細論述與分析。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有兩個。一是本案對于乙公司的執行是不是對債權的執行;二是直接對乙公司的財產采取執行措施是否合法。
(一)關于對于乙公司的執行是不是對債權的執行問題。根據乙公司向北京二中院出具的《關于協助執行拆遷補償款的函》,乙公司承認在符合一定條件的情況下,其將向被執行人支付一定數額金錢。因此,被執行人對乙公司享有附條件的金錢給付債權,乙公司系本案執行案件的次債務人。本案對乙公司的執行,系對被執行人對第三人享有的債權的執行,依法應當適用對債權執行的法律規定。申訴人關于乙公司的地位是協助執行義務人、本案不是對債權的執行的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二)關于直接對乙公司的財產采取執行措施是否合法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零一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執行被執行人對他人的到期債權,可以作出凍結債權的裁定,并通知該他人向申請執行人履行。”該條第二款規定“該他人對到期債權有異議,申請執行人請求對異議部分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以下簡稱《執行工作規定》)第61條規定,人民法院執行被執行人對第三人的到期債權,應當向第三人發出履行到期債務的通知(以下簡稱履行通知),在通知書中告知第三人對履行到期債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內向執行法院提出。根據《執行工作規定》第63條規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間內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得對第三人強制執行,對提出的異議不進行審查。本案中,北京二中院向乙公司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要求其協助凍結對上地某某(集團)公司的拆遷補償款,待補償數額確定后將相應款項支付至法院,雖然沒有發出履行通知書,但實質上仍然屬于對被執行人享有債權的執行。乙公司于2018年5月24日向北京二中院回函,稱其尚未與上地某某(集團)公司簽訂拆遷補償協議,相關資產及房屋的暫估價未經審計公司認可,暫評估價值可能涉及某某村的相關利益,故難以在要求時間內劃款。根據該回函內容,可以認定乙公司對債權執行提出了異議,認為拆遷補償款的金額及權利主體未確定,補償款的支付條件尚未成就,上地某某(集團)公司對乙公司的債權還不屬于到期債權。2018年7月27日,乙公司向北京二中院提供《關于賬戶信息的更正函》,更正了《關于協助執行拆遷補償款的函》中有關賬戶的信息,但并沒有改變《關于協助執行拆遷補償款的函》中對債權提出的異議。根據《執行工作規定》第63條規定,人民法院對乙公司的異議不予審查,亦不得對乙公司強制執行。因此,北京二中院在乙公司對債權執行提出異議的情況下,直接裁定凍結、扣劃乙公司賬戶內的資金,違反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北京高院復議裁定對北京二中院的執行行為予以撤銷,符合法律規定。申訴人提出拆遷補償款金額和權利主體已經明確、丙公司案外人異議之訴不影響案件執行等主張,實質是認為應該對乙公司提出的異議進行審查并認為其異議不成立,相關主張缺乏法律依據,不應予以支持。
案件來源
人民法院案例庫:2024-17-5-203-060
甲公司與案外人乙公司執行監督案【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執監123號】
裁判規則一:對于被執行人到期債權的執行,必須符合三項條件,一是第三人向被執行人負有金錢債務;二是該債權已屆履行期限;三是第三人對該債務并未提出異議。
案例1: 江蘇省中某建設工程總公司徐州分公司與徐州神某管樁制造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執行裁定書【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蘇03執復34號】
徐州中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零一條“人民法院執行被執行人對他人到期債權,該他人對于到期債權有異議,申請執行人請求對異議部分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六十一條至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對于被執行人到期債權的執行,必須符合三項條件,一是第三人向被執行人負有金錢債務;二是該債權已屆履行期限;三是第三人對該債務并未提出異議。申請執行人在執行程序中根據到期債權執行制度對第三人申請執行,前提是第三人對債務并未提出異議,一旦提出異議,則不得對第三人強制執行,且對異議不作出審查。這是現行法律對縮限執行裁量權的制度要求,無論異議是否成立,執行法院均不應實質審查,應釋明申請執行人提起代位權訴訟予以救濟。
裁判規則二:人民法院執行被執行人對他人到期債權,該他人對于到期債權有異議,申請執行人請求對異議部分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2:《某某與上海訓某物流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案【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5)滬一中執復字第17號】
上海一中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零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執行被執行人對他人的到期債權,可以作出凍結債權的裁定。故東某運輸公司要求撤銷執行法院作出的協助執行通知書,缺乏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應當指出,根據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執行法院執行被執行人對他人到期債權,應通知該他人向申請執行人履行,該他人對到期債權有異議,申請執行人請求對異議部分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此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為作者完成文章時所在工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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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主編
執行主編 黃紹宏律師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
責任編輯 法麗 微信號:17310145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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