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于對望江縣人民法院一起行政判決的調查報告之一
中國創業家網融媒體法律專家調研組
3月28日,安徽省望江縣人民法院(2024)皖0827行初45號《行政判決書》里的原告收到通過短信形式發送的該一審《行政判決書》電子版。
自2023年5月22日開始至2023年7月9日止,在無任何法律文書的情況下,安慶市迎江區老峰鎮人民政府不斷濫用職權違法對涉案原告建房實施口頭停工,每天派城管人員到現場監管,致使停工48天,造成交房延期損失。這個事實,雙方都確認了其真實性。
那么,就口頭責令停工48天的性質究竟是行政命令還是屬于行政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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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江縣人民法院定性認為 “其本質上屬于行政命令中的禁令”,不屬于實施行政強制措施。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加強和規范裁判文書釋法說理的指導意見(法發〔2018〕10號)》第二條規定,裁判文書釋法說理,要闡明事理,說明裁判所認定的案件事實及其根據和理由,展示案件事實認定的客觀性、公正性和準確性;要釋明法理,說明裁判所依據的法律規范以及適用法律規范的理由;要講明情理,體現法理情相協調,符合社會主流價值觀;要講究文理,語言規范,表達準確,邏輯清晰,合理運用說理技巧,增強說理效果。因此,在認定的同時要說明理由和所依據的法律條款。
中國創業家網融媒體法律專家調研組經調查,該一審《行政判決書》就定性為“其本質上屬于行政命令中的禁令”,沒有釋法說理,沒有說明所依據的法律條款,在法院內部考評時就應定為不合格審判案件。
中國創業家網融媒體法律專家調研組認為,一、口頭責令停工不論是行政命令,還是行政強制措施,都是一種具體的行政行為,作出這個具體的行政行為的主體是安慶市迎江區老峰鎮人民政府;二、這個行政行為違法,造成延期交房損失;三、造成損失就應該賠償,并具有因果關系;四、賠償延期交房損失的數額100萬元由生效的合同書予以確認,經查該合同在建房前就已經在安慶市迎江區老峰鎮人民政府備案。
據悉,涉案原告已向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訴,認為一審定性為“其本質上屬于行政命令中的禁令”為主觀臆斷,沒有法律依據,并且曲解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的 “行政強制措施”的定義,也就是說,法律規定只要是 “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物實施暫時性控制的行為”就是實施行政強制措施。
行政命令只是行政強制措施中的一個程序上的告誡環節,它被行政強制措施行為所吸收或覆蓋,不能作為一個獨立的具體行政行為存在。該案中,安慶市迎江區老峰鎮人民政府在上述48天期間每天派城管人員到現場監管致使建房停工48天。從主觀上看,這是實施行政行為的一種手段;從客觀上看,其控制了只能停工而不能施工的局面;這種控制行為屬于實施行政強制措施,而不是行政命令中的禁令且不能獨立存在。
還有,從口頭責令停工到發出書面《責令改正通知書》,可見安慶市迎江區老峰鎮人民政府行政違法行為是一貫的、持續的,并且自然形成證據鏈,后者書面《責令改正通知書》是實施行政強制措施也證明前者口頭責令停工是實施行政強制措施,而不是發布禁令。
因此,上訴人認為,一審定性錯誤,二審應予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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