極目新聞記者 姚赟
近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指導性案例,披露了天津檢察機關通過實質化審查,依法監督刑罰執行機關對一名再審改判罪犯重新報請減刑裁定,并最終因發現證據造假促使法院裁定不予減刑的案例。
2012年7月,王某某因故意傷害,且構成自首,被天津市西青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2012年12月,王某某入獄服刑,2015年3月,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對其減刑一年,2015年4月30日,王某某刑滿釋放。
然而案件并未就此終結。因被害人申訴及檢察機關抗訴,2024年1月,西青區人民法院再審認定王某某“自首”情節不成立,改判其有期徒刑五年,同時認定原減刑裁定自動失效,刑期自2024年2月2日至2025年8月1日。2024年4月,王某某再次入獄。
2024年7月,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以下簡稱天津一分院)發現王某某再審改判后,監獄未報請法院重新作出是否減刑的裁定。檢察機關指出,對于再審改判致原減刑裁定自動失效的,除再審宣告無罪外,刑罰執行機關應及時報請法院重新裁定。
天津一分院審查發現,王某某犯故意傷害罪,有二次犯罪前科且系累犯,服刑期間的《半年評審鑒定表》、思想匯報等5份自書材料非同一筆跡書寫。經鑒定,其中4份材料非王某某本人書寫,而王某某本人對此無法給出合理解釋。
2024年7月,天津一分院監督監獄啟動重新報請法院裁定減刑程序。2024年9月,監獄就擬對王某某提請減刑九個月征求檢察機關意見。天津一分院認為,現有證據材料不能認定罪犯王某某確有悔改表現,王某某不符合減刑條件,于2024年10月向監獄提出不建議對王某某予以減刑的檢察意見。
監獄采納檢察機關意見,于2024年11月報請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建議對罪犯王某某裁定不予減刑。2024年12月11日,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對罪犯王某某不予減刑。
最高檢強調,對重新報請減刑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全面審查原減刑裁定依據的證據材料,發現證明罪犯悔改表現的證據存在疑問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認定確有悔改表現的,應當依法提出建議不予減刑的檢察意見。
(來源:極目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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