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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簡介
1990年出土于敦煌懸泉置遺址,長22.6厘米,寬0.9厘米,厚0.2厘米,上下完整,紅柳材質。西北地區的驛置機構有相當嚴密的傳馬管理機制,從傳馬的接收、喂養到勞作、患病、病逝后的處理,都有相應的文書留存在冊。懸泉置出土有傳馬日作簿用來記錄傳馬的工作情況;有疾病爰書類文書,來記載馬匹的病癥及治療情況;有傳馬病死爰書表明馬匹死亡后需進行勘驗,要留存其身體完好的記錄;還有傳馬骨肉買賣文書,用以記錄馬匹骨肉售賣的情況,可見漢代西北地區文書行政的普及程度及馬匹管理制度的嚴格。此簡為傳馬骨肉買賣文書。現藏甘肅簡牘博物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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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文大意
懸泉置有傳馬一匹,青色與赤色相間,身體左側有烙馬印,年齡九歲,高五尺六寸,名為蒙華。在建昭二年(公元前37年)十二月丙申日病死,其骨肉賣得二百一十錢。傳馬在病死后,骨肉皮毛會進行處理售賣,將所得銀錢入庫。這種將政府資產通過市場以金錢形式回流的處理方式,在西北漢簡中發現了大量實例,傳馬骨肉買賣文書為研究漢代馬政、漢代馬匹“葆養”制度以及漢代物價與市場經濟狀況有一定的作用。
閱“牘”延伸
漢代驛置的馬匹管理中,最重要的事務是維持馬匹的工作能力,如日常飼養、治療病痛等,此類事務在懸泉漢簡中稱為 “葆養”。懸泉漢簡中有傳馬日作簿用來記載傳馬的工作情況,如下簡:
四月癸巳馬到澤上名 游鷹 宜廄 會期 野頻 游食 空上 野騧 薦老 青爵 安車
·右八匹嗇夫之部 被繡 殺寇 意佳 白兔 參龍 曉明
·右八匹嗇夫義部
·凡十六匹 四月癸巳校? ⅡT0115④:57
傳馬日作簿的形式一般為在馬匹的名字之后,以符號的形式記錄傳馬的工作量。或記錄具體工作,將參與工作的馬匹名字羅列其上,以作為某匹馬的出勤記錄。以上例舉簡文即為四月癸巳去“澤上”進行工作的馬匹名字,“澤上”在懸泉漢簡中多為伐茭的地點,這批馬匹的工作任務可能是去澤上運送茭草。傳馬若有迎送使者、傳送信件等任務,記錄多散見于傳文書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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駱駝城苦水井一號墓“井飲”畫像磚 | 張掖市高臺縣博物館藏
漢代西北地區公務繁忙、傳馬常有生病的情況,簡文中對馬匹癥狀的描寫有“狂,不可用”、“病中不能飲食”、“病中涕出飲食不盡度”等,如下簡:
陽朔三年十月癸巳朔乙卯,縣泉置佐護敢言之。爰書:傳馬一匹,騅,乘左剽,齒十歲,高五尺八寸,名曰趨昏。乃九月乙亥病中涕出飲食不盡度,馬醫官奴廄同診治,久刺不能偷,敢言之。ⅡT0115①:102
此爰書中詳細描述了馬匹的診治情況,“不能偷”為“不能(痊)愈”之意,馬匹病癥久治不愈,因此懸泉置名為“護”的佐吏上報此爰書匯報情況。上簡提及馬醫這一專門職務,在懸泉漢簡中多見相關記載:
出綠緯書一封,西域都護上詣行在所,公車司馬以聞,綠緯孤與缊檢皆完,緯長丈一尺。元始五年三月丁卯日入時,遮要馬醫王竟、奴鐵柱付縣(懸)泉佐馬賞。ⅡT0114②:206
此簡表明,在遮要置有專門設置的馬醫,馬醫與廄佐、廄嗇夫等一般同為置、廄編制,職責為葆養馬匹。另西北漢簡中多有馬、牛等牲畜治病方。如:
·治馬傷水方:姜、桂、細辛、皂莢、付子,各三分。遠志五分。桔梗五分。□子十五枚□?(敦2000)
此為治療馬匹風寒感冒的藥方,與漢代用來治療士兵的傷寒方有幾味藥材相同,可見其治療效果經過試驗,劑量與用藥已成為定式,才能記載在簡牘之上,以便隨時使用,同時可知西北地區馬匹傷病原因多為傷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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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臺駱駝城魏晉墓“牽馬”畫像磚 | 張掖市高臺縣博物館藏
若馬匹病重,治療不愈,最后病死,懸泉置的相關負責人員也需上報爰書,說明情況,且需要對馬匹進行雜診勘驗,確認死因是病死而非其他人為原因,勘驗文書中會注明“身完,毋兵刃木索跡”的評語,參與勘驗的人員皆可證明,即“審皆證之”。
永光二年正月癸亥朔甲戌,縣泉廄佐賀敢言之:爰書:司御肥常告曰:所葆養傳馬一匹,骍,乘,左剽,齒十一歲,高六尺,名曰赤兔,乃十二月戊申病中欬涕出,飲食不盡度,馬醫萬年診治不能偷,曰益篤,今死。即與司御房益壽等雜診。馬死,身完,毋兵刃木索跡,病死,審皆證之。它如爰書。敢言之。ⅡT0215③: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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懸泉置出土馬蹄 | 甘肅簡牘博物館藏
葆養管理工作不當,太守府會下發文書責令整改,懸泉置曾收到一封敦煌太守對其馬匹葆養工作的整改命令。
甘露二年七月戊子朔壬寅,敦煌大守千秋、長史憙、丞破胡謂縣:律曰:諸乘置,其傳不為急及乘傳者,驛駕□令葆馬三日,三日中死,負之。郡當西域空道,案廄置九所,傳馬員三百六十匹,計以來死者三百六十八匹,過員八匹。令、長、丞不憂親嚴教主者吏,馬飲食不得度,病不以時醫治。馬死者以故眾多,甚毋狀,縣泉置尤劇,已論丞、嗇夫。書到,案赦以來當負馬者,趣責馬齒五歲以上至十二歲,高五尺八寸以上,豐厚任用者,守、丞行縣見所償馬。如律令。ⅡT0115③:80-82
此三簡內容相連,參與釋文整理的學者們多認為屬于同一簡冊。這份簡冊為敦煌太守府下達的問責文書,要求相關責任人補齊所缺馬匹。簡冊中援引律文:“諸乘置,其傳不為急及乘傳者,驛駕□令葆馬三日,三日中死,負之。”此條律文當屬于漢律中的《廄律》。律文規定,對于部分傳車的馬要葆三日。若在此期間馬死,需負責。懸泉置馬匹沒有及時醫治乃至死亡的情況尤為嚴重,要求應當負責的工作人員按律負責。馬匹死亡后的處理方式為“剝賣”,如下簡:
傳馬老、錮病終不可用剝賣者,賈匹千五百,輸筋、革、齒、耳郡庫ⅡT0114③:478
此簡是對一次傳馬處理后的記錄:傳馬因老、病而不可用被剝賣,其中每匹所得一千五百錢,另有“筋、革、齒、耳”輸送到郡庫,用作制作用具的材料。具體到傳馬骨肉買賣文書中,會列舉某匹馬的具體信息,以及賣骨肉所得錢數。如:
·傳馬一匹骍牡驃左齒九歲高六尺名曰郭骍 賣讎骨肉直三百五十 ⅡT0113②:23
傳馬病死,骨肉錢入庫之后,一匹馬的使命至此完成。河西走廊地區的驛置機構眾多,傳馬數量龐大,對馬匹的管理是漢代西北地區行政管理的重點,懸泉置作為西北漢代驛置機構的代表,其出土文書對研究漢代西北馬政有重要作用。
參考文獻:
[1]胡平生、張德芳:《敦煌懸泉漢簡釋粹》,上海古籍出版社 2001 年版。
[2]張俊民:《敦煌懸泉置出土文書研究》,甘肅教育出版社,2015年版。
[3]陳直:《漢代的馬政》,《西北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1981年第3期。
[4](日)森鹿三著、姜鎮慶譯:《論居延簡所見的馬》,載《簡牘研究譯叢》(第一輯),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3年版。
[5]錢柏翰:《漢代懸泉廄若干問題研究》,吉林大學碩士論文,2021年。
[6]周峰:《西北漢簡中的馬》,西北師范大學碩士論文,2013 年。
來源:甘肅簡牘博物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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