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是新農村建設,還是公共發展需要,或者是商品房開發,都會產生大量土地征收行為。行政征收過程中,征收人與被征收人產生了較多的爭議,但是征收補償款的分配,也是征收案件中比較常見的。我國土地情況比較復雜,不僅涉及土地安置費用,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資格問題,下面的內容,北京市中恒信律師事務所就帶大家一起了解一下如何確認村民有沒有農村集體組織成員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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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地存在的農村集體組織成員資格認定標準
戶籍標準:戶籍登記在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且戶籍類型為農業戶口的,具有本村農民集體的成員資格。戶籍是國家建立的行政管理制度,具有權威性、客觀性,通過戶籍登記的方式公示較為便捷,戶籍遷入遷出有相關的記錄可以查詢,在大多人角度認為是較為公平、具有可操作性的一項標準。
生活保障標準:考慮被征收人是否實際在被征收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生產、生活。在征收過程中,往往存在一些特殊情況,僅使用戶籍標準可能過于機械,無法保證被征地農民的安置問題。
履行權利義務標準:被征收人是否在該集體經濟組織生產生活,是該標準確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要義。在征收過程中,該標準實質考慮的是被征收人是否與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形成特定的權利義務關系。
上述標準都存在一定的不足之處,尤其在城鄉一體化、鄉統籌稅費等制度改革后,單一標準已經不再適合認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難以做到公平公正,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對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趨向于復合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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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實務中關于農村集體組織成員資格認定標準
在司法實務中,在尊重村民自治的前提下結合生產生活狀況、宅基地(承包土地)使用、戶籍情況及被征收人對農村土地的保障需求程度綜合判斷。
生產生活方面,是否在被征收的集體經濟組織形成了固定的生產生活關系。雖不常在該地居住,但該地農村土地仍是被征收人的生活保障的主要來源。戶籍方面,是否依法登記在該集體經濟組織的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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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及相關判例也認為,在征收補償案件當中涉及農村集體成員資格認定時,應多方面考慮,謹慎認定被征收人集體成員資格的喪失,最大限度保護婦女、兒童等特殊人群的合法權益。不僅在形式上審查,也要從實質上判斷對沒有納入城鎮及居民社會保障體系的農民,應確認其具有農民集體的成員資格,保證其繼續享有對土地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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