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發吉林省長春市,時年33歲男子曹某,因為妻子小麗(化名)與男子小剛(化名)有不正當男女關系,便對小剛懷恨在心,就假借小麗的名義將小剛騙出來,兩人見面后發生爭執,曹某就使用鎬把多次擊打小剛頭面部,最終導致小剛死亡。2022年3月18日,吉林省長春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公開了這起故意殺人案的起訴書,還原了這起案件發生的全過程。
男子曹某,出生于吉林省公主嶺市,漢族,小學文化,農民,住公主嶺市。曹某因涉嫌犯故意殺人罪,被依法執行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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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此案查明,曹某因為他的妻子小麗,與小剛存在不正當男女關系,而對小剛心懷怨恨。案發當晚8點左右,曹某在家中用小麗的手機,在微信上冒充小麗與小剛聊天,并將小剛騙到公主嶺市雙龍鎮某某村一丁字路口處。晚上9點左右,曹某攜帶搞把到達約定地點,與小剛見面后發生爭執,就使用鎬把多次擊打小剛頭面部,導致小剛頭部損傷,因重度顱腦損傷而死亡,曹某返回家中。第二天中午,曹某在小麗的陪同下到公安機關投案。
小剛家人請求,判令曹某賠償他們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135萬6千余元。
曹某的辯護律師認為,小剛與曹某的妻子通奸,案發時小剛對曹某使用侮辱性語言,存在嚴重過錯。曹某屬于間接故意殺人。曹某是自首。曹某無前科劣跡,是初犯、偶犯。曹某認罪認罰。此案疑點尚未全部查清,不排除有其他人到過案發現場。綜上,建議法院對曹某從寬處罰。
小麗說道,曹某是她丈夫,曹某和小剛是叔伯兄弟。兩年前她和小剛發展成情人關系,一直保持到現在。去年春節,曹某發現她和小剛關系曖昧,就知道她和小剛的情人關系。案發當晚八點多,她就睡覺了,在此之前,她把她手機里孩子的照片給曹某看,曹某就拿她手機看,她就玩曹某的手機。然后曹某就拿著她的手機出去上車里了,她玩了一會曹某的手機就睡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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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天她聽說小剛死了,她就問曹某是不是他干的。她之所以問曹某,是因為曹某在前一天晚上,拿她手機出去上車里了,她和小剛還有男女關系,她就懷疑曹某了。曹某說是。她問曹某為啥要整死小剛。曹某說他沒想整死小剛,他就想找小剛出出氣。她問曹某用啥打的。曹某說用棒子打的。她問曹某咋把小剛騙出來的。曹某說他用她手機加小剛微信,把小剛騙出來的。
曹某把小剛騙出來以后問小剛,知不知道他干啥了,小剛說知道,之后曹某就急眼了,把小剛打了。曹某說他打完小剛以后,小剛當時沒有死。之后她陪曹某去公安機關自首。小剛的微信有兩個,一個是他倆單獨聯系的微信,沒人知道,曹某也不知道,所以曹某還要以她的名義,重新加的小剛大家都知道的微信。曹某打死小剛那天晚上,她一直沒出屋,沒參與。曹某之前沒有因為她跟小剛的事,與她發生過爭執和矛盾。
去年春天他倆用平常的語氣聊過,聊了她和小剛啥時候開始的、開始多久了和一些細節。她跟曹某說過她與小剛發生男女關系了,曹某當時很生氣。她手機里沒有她和小剛的聊天記錄和通話記錄,她都刪掉了,怕被曹某看見。曹某和小剛之間,以前沒有因為她和小剛有不正當關系而發生過爭執,小剛和曹某也沒有因為她和小剛的事而吵吵過,因為她和小剛的事,曹某和小剛就沒有過對話。
曹某被捕后供述,兩年前,他發現他弟小剛,和他妻子小麗有曖昧關系,他就問小麗,小麗說小剛老是纏著她,她不想理小剛了,他說行,他也不想出去干活了。去年,小剛跟小麗不清不楚的,他懷疑他倆發生男女關系了,小剛還上他家找他,他倆吵吵起來,他把小剛打了。前一階段他發現小麗總是發信息,他一看,小麗就刪除了,他感覺還是沒斷,他就問小麗,小麗承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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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發當日,他拿小麗手機,在小麗微信朋友圈看見小剛了,他就加小剛微信好友然后聊天,他才發現他倆始終沒有斷,達到要領小麗走的地步了。小麗知道他拿她手機,但不知道他拿她手機跟小剛聊天。他到車里冒充小麗跟小剛聊天。小剛說想小麗了,小剛說明天早上去他家,他就用小麗微信打字說,現在出去見面吧,去屯東頭井房子那。之后用微信又說了會話,小剛就說出來見面說。
他問去哪,小剛說就剛才說的地方。他說手機沒電了,讓他先出去等他,他一會兒去找小剛。大約晚上九點多,他拿著鎬把去找小剛了。他到他們屯東頭房子一分鐘后,小剛到那。他說小剛真敢出來啊。小剛就知道是他了,小剛說怕他干啥啊。他就拿鎬把先打小剛一下,然后小剛來撲他,他在躲的時候,邊躲邊拿鎬把打了小剛腦袋上一下。小剛用手抹了嘴和身子一下。小剛說他把他鼻子打出血了。小剛轉身奔他來了,他又打了小剛一下,應該還是打在頭部了,小剛就被打躺在地上了。
他用鎬把打小剛,是因為小剛與他妻子小麗有不正當男女關系,他就是想教訓小剛,當時小剛沒死。然后他就走了,在路上他就把打小剛的鎬把,扔在井房子的井里了。回家后小麗和孩子都睡著了。他在脫鞋的時候,他看見鞋上有血,他就把鞋扔在灶坑里燒了。第二天早晨,很多人都往東跑,他也去了,看見小剛死了,他就回家了。當天中午的時候,他對小麗說小剛是他打死的,他去自首。然后小麗就陪他到派出所自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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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此案認為,公訴機關指控曹某因為他的妻子小麗,與小剛存在不正當男女關系,而心懷怨恨,冒充小麗將小剛騙至案發地點,并提前準備作案工具,案發時用鎬把擊打小剛頭面部,導致小剛死亡。曹某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他的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應予懲處。
鑒于小剛對引發此案有一定過錯,案發后曹某在小麗的陪同下,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主要的犯罪事實,是自首,可從輕處罰。曹某雖表示認罪認罰,但考慮到沒有賠償被害人家屬的損失,沒有得到被害人家屬的諒解,量刑時從寬幅度從嚴把握。曹某的犯罪行為,給小剛家人造成的經濟損失,依法應予賠償。
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曹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賠償小剛家人經濟損失2萬9千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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