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發浙江省縉云縣,時年22歲男子趙某,酒后駕駛小型普通客車行駛途中,與在路邊步行的男子盧某發生碰撞,造成盧某當場死亡、車輛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趙某竟駕車逃逸,但最終依舊難逃法網,被抓獲歸案。2022年2月11日,浙江省縉云縣人民檢察院,依法公開了這起交通肇事案的起訴書,還原了這起案件發生的全過程。
男子趙某,浙江省縉云縣人,大專文化,住縉云縣。趙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依法執行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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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此案查明,案發當日5點左右,趙某醉酒駕駛小型普通客車,沿縉云縣壺鎮鎮溪西大街從東往西行駛,途經縉云縣壺鎮鎮溪西大街棉紡廠路段時,與在道路左側路邊步行的盧某發生碰撞,造成盧某當場死亡和車輛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趙某隨即駕車逃逸。經認定,趙某負事故全部責任、盧某無責任。經鑒定,趙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為188mg/100ml。
另查明,趙某歸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并且自愿認罪認罰,并在律師見證下簽署了犯罪具結書。還查明,盧某家人因趙某交通肇事所遭受的合理經濟損失為,死亡賠償金、喪葬費,以上損失共計人民幣93萬2千余元。趙某的小型普通客車,在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縉云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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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某家人起訴稱,要求趙某賠償他們所遭受的經濟損失為,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處理事故誤工交通費、精神損害賠償金,共計98萬7千余元。判令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縉云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優先賠償他們損失18萬元。
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縉云支公司答辯稱,對盧某家人提出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無異議,精神損害撫慰金、處理事故的誤工交通費沒有賠償依據。趙某所有的小型普通客車投保了交強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趙某是醉酒駕駛車輛導致交通事故,并且肇事逃逸,按規定只在交強險限額內,先行賠付18萬元,再向趙某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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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此案認為,趙某違反交通管理法規,醉酒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導致一人死亡,并且肇事后逃逸,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他的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此案交通事故由趙某負全部責任,趙某駕駛的小型普通客車,在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縉云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應由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縉云支公司,在交強險保險限額內賠償,不足部分由趙某賠償。趙某自愿認罪認罰,并簽署具結書,依法予以從寬處罰。綜上,根據趙某的犯罪事實、情節及性質,法院決定對趙某適當從重處罰。
浙江省縉云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趙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縉云支公司,賠償給盧某家人各項損失18萬元。趙某賠償給盧某家人各項損失75萬2千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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