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黑龍江省《城市居民供用熱合同》,近日,省住建廳和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原《城市居民供用熱合同》示范文本進行了修訂,現發布重新修訂的《城市居民供用熱合同》示范文本。新合同文本從發布之日起開始執行,原合同文本同時作廢。
供熱人不得拒絕用熱人設施維修委托
合同是供用熱雙方收繳熱費、投訴維權的法定依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拒簽,供熱單位不得隨意刪減、修改合同格式條款內容。我省要求各地按《黑龍江省城市供熱條例》規定,督促供熱單位和熱用戶簽訂供用熱合同,保護供用熱雙方合法權益。
依據新合同文本,供熱人應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地點、數量、質量和使用范圍向用熱人供熱,并有權按照合同約定的熱費標準向用熱人收取熱費。供熱人有權對用熱人的用熱情況、用熱設施的運行狀況及計量儀表進行監督和檢查。用熱人逾期未交納熱費,供熱人向用熱人發出催交通知書,用熱人 自收到催交通知書之日起滿15日仍未交納的,供熱人有權暫緩供熱、限制供熱或停止供熱。由供熱人負責更新、改造、維修和養護的供熱設施出現故障,不能正常供熱或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中斷供熱時,供熱人應當立即組織搶修,及時恢復供熱。預計中斷供熱8小時以上時,供熱人應當及時通知用熱人。供熱人不得拒絕用熱人對室內用熱設施進行維修、養護、清洗、除銹的委托。
新建建筑在供熱設施保修期內禁止申請停熱
新合同文本提出,用熱人有權監督供熱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地點和質量提供熱力產品和服務。用熱人應按照合同約定的繳費期限、方式及金額向供熱人交納熱費,并有權對供熱人收取的熱費申請復核。用熱人申請停止用熱,應按照相關規定,符合停止用熱條件,履行相關手續。停止用熱的用戶,應當向供熱單位交納供熱設施運行基礎費。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申請停止用熱:1.非分戶供熱用戶;2.新建建筑在供熱設施保修期內;3.其他可能危害相鄰用戶用熱安全和室內公共設施安全運行的。
供熱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用熱人可以向供熱人提出申請對供熱質量進行檢測。
室溫低于14℃熱費按日全額退還
新合同文本提出,供熱人的違約責任:
1.因供熱人責任未按合同約定的期限向用熱人供熱,或由于供熱人原因未達到供熱標準的,自用熱人投訴之時起48小時未能改正的,供熱人應當自接到用熱人告知之日按照以下原則進行退費:居民室內溫度低于18℃,高于16℃(含16℃)的,按日退還用熱人日標準熱費的30%;室溫低于16℃,高于14℃(含14℃)的,按日退還用熱人日標準熱費的50%;室溫低于14℃的,按日退還用熱人日標準熱費的100%。當地標準高于此標準的,按當地標準執行。
2.由于供熱人原因,造成停止供熱48小時以上未達到合同約定標準的,供熱人應當給用熱人按日雙倍退還熱費。供熱人應當按照用熱人提出的退費方式,在供熱期結束后的一個月內退還熱費。因供熱人原因,逾期未退還熱費的,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所應退還熱費總額的1‰加收違約金。
供熱人可對拖欠熱費的用熱人停止供熱
用熱人的違約責任:
1.用熱人逾期未交納熱費,供熱人向用熱人發出催交通知書,用熱人自收到催交通知書之日起滿15日仍未交納的,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所欠熱費總額的1‰加收違約金。供熱人在不損害其他用戶的用熱權益的情況下,可以對其限熱或者停止供熱,并向供熱主管部門備案。
2.用熱人違反《黑龍江省城市供熱條例》導致其室內溫度低于《黑龍江省城市供熱條例》規定溫度或者合同約定溫度的,供熱人不承擔責任。給其他用戶和供熱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記者 王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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