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記者劉思維)日前,經媒體報道登上熱搜的“2859.2克黃金制品被公安扣押三十年”一事有新進展。據了解,1996年5月,遼寧省瓦房店市男子潘永嘉購買2859.2克黃金制品(18k金,黃金含量75%)后,被遼寧省營口市蓋州市公安局以涉嫌走私犯罪為由扣押。4月26日,新京報記者從潘永嘉代理律師張鐵雁處獲悉,4月25日,蓋州市公安局主動與他取得聯系,詢問潘永嘉的要求,雙方已約定見面溝通賠償事宜,“和解的可能性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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蓋州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單。受訪者供圖
張鐵雁告訴新京報記者,他對蓋州市公安局表示,希望當事人能按照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獲得公正賠償。
1996年5月6日,潘永嘉購買了2859.2克黃金制品,在大連周水子機場被蓋州市公安局以涉嫌走私犯罪抓獲,黃金制品被蓋州市公安局扣押。潘永嘉被收容審查11天,家人繳納5萬元保證金后,潘永嘉被取保候審。
蓋州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單顯示,扣押物品為黃色18k金項鏈、金墜,合計2859.2克,21包。潘永嘉家屬告訴新京報記者,當時黃金價格低,潘永嘉買這些金首飾是想留些資產,“有18k金的,也有24k金的。”
此后,潘永嘉多次向蓋州市公安局詢問案件調查進展和被扣押黃金的下落,但都沒有得到確切回復。至今,蓋州市公安局未對潘永嘉作有罪認定、未處置扣押黃金、未返還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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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金收條。受訪者供圖
2026年1月,距離黃金被扣押已經過了30年,76歲的潘永嘉向蓋州市公安局提出刑事賠償申請,被蓋州市公安局以超過請求時效、不符合申請條件為由作出不予受理決定。
潘永嘉不服,向營口市公安局申請復議。2026年3月,潘永嘉在提交給營口市公安局的《刑事賠償復議申請補充材料》中稱,蓋州市公安局違法扣押黃金制品的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十八條規定,應優先原物返還;若黃金制品已被處置,需按本決定作出當日上海黃金交易所金價賠償。潘永嘉未被追究刑事責任,賠償義務機關無合法依據占用5萬元保證金,依法應予全額退還。
張鐵雁表示,除了黃金制品和保證金,潘永嘉要求的賠償還包括從1996年5月6日至今的利息。此外,潘永嘉被限制人身自由11天,涉及人身損害賠償金問題,蓋州市公安局還應為潘永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編輯 彭沖 校對 盧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