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8日,貴州銅仁市德江縣人民政府網站公示《德江縣“12.14”較大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
報告稱,2024年12月14日15時36分許,銅仁市德江縣境內G326國道222km+830m處發生一起正三輪載貨摩托車與重型特殊結構貨車相撞事故,造成4人死亡,1人受傷。
事故調查組認定,銅仁市德江縣“12·14”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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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現場照片
報告公布了事故發生經過。2024年12月14日15時36分許,駕駛人吳某某(男,62歲,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正三輪載貨摩托車(核載1人,實載5人,搭載劉某某、喻某某、吳某某、吳某某4人)行經G326國道222km+830m處(小地名:德江縣復興鎮賈村村救命關),因避讓前方同向制動減速行駛小型普通客車時操作不當,與對向駕駛人陳某駕駛的重型特殊結構貨車(核載11.8噸,空載)相撞,造成駕駛人吳某某、乘車人劉某某、喻某某、吳某某當場死亡和吳某某受傷及兩車受損的較大道路交通事故。
調查組認定事故直接原因是:一是駕駛人吳某某無證駕駛摩托車,未與前車保持安全車距,在避讓前方制動減速車輛時因操作不當(向左緊急避讓),導致車身向右傾斜側滑侵入對向車道,在對向車道側滑過程中,車身右側與占道路中線行駛的陳某駕駛的貨車前部發生接觸碰撞,同時正三輪載貨摩托車違法搭載4人加重了事故損害后果;二是駕駛人陳某駕駛貨車在與對向來車有會車可能時強行超車,影響對向車輛正常通行,從而造成險情誘發事故。
報告還公布了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及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一)免予追究刑事責任人員。
吳某某,男,無證駕駛正三輪載貨摩托車且違法載人,未與前車保持安全車距,在避讓前方制動減速車輛時因操作不當,導致正三輪載貨摩托車車身向右傾斜側滑侵入對向車道肇事,導致發生事故造成4人死亡,1人受傷,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鑒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刑事責任。
(二)移交公安交管部門依法處理的人員。
陳某,男,駕駛貴CE8000號貨車在與對向來車有會車可能時強行超車,影響對向車輛正常通行,從而造成險情誘發事故,對事故發生負有次要責任,建議移交公安交管部門依法處理。
(三)對事故相關企業的處理建議。
某某縣某某商砼有限公司。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到位,如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不健全,執行不嚴;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不到位,督促員工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不到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不到位;未按照《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履行重點貨運源頭單位超限超載管理主體責任,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隱患。未能加強對本單位駕駛人的教育和管理,督促其合法運輸。建議將其存在的違法違規問題線索移交遵義市人民政府調查處理。
(四)建議移交紀委監委處理的公職人員。
1.杜某某,男,42歲,德江縣某某鎮派出所所長,負責轄區內縣、鄉、村道道路交通執法執勤、消防安全檢查、重點人員管控等工作。未能夠充分理清派出所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的主導責任,未嚴格按照“四必查”要求開展路檢路查,也未積極參與當地道路交通隱患排查和宣傳教育等工作。 2024年以來,交通違法查處力度弱化明顯,較去年同期下降了47.69%。對駕駛員吳仕興的違法行為查處不當,對駕駛員吳仕興長期無證駕駛機動車上路行駛行為跟蹤管理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主要領導責任,建議將其存在的問題線索移交銅仁市紀委銅仁市監委調查處理。
2.楊某某,男,38歲,德江縣某某鎮人民政府提名副鎮長,2024年11月后,分管道路交通安全等工作。落實《銅仁市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實施細則》有差距,未認真組織召開道路交通安全聯席會議,對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安排部署不到位,重點不突出,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將其存在的問題線索移交銅仁市紀委銅仁市監委調查處理。
3.吳某,男,38歲,現任德江縣某某街道辦事處副主任,2021年7月至2024年10月任復興鎮人民政府副鎮長期間,分管安全生產、道路交通安全等工作。落實《銅仁市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實施細則》有差距,未認真組織召開道路交通安全聯席會議,對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安排部署不到位,重點不突出,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將其存在的問題線索移交銅仁市紀委銅仁市監委調查處理。
4.吳某某,男,38歲,德江縣某某鎮黨委副書記、鎮人民政府鎮長,負責政府全面工作。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黨政同責、一崗雙責”主體責任不力,未認真貫徹執行上級黨委關于安全生產的決策部署,對事故發生負主要領導責任,建議將其存在的問題線索移交銅仁市紀委銅仁市監委調查處理。
5.郭某某,男,41歲,某某縣公安交通管理局教導員,分管秩序管理、違法處理等,聯系某某片區。在統籌調度秩序管理、違法處理、二三輪摩托車專項整治、聯系包保煎茶片區(含復興)等工作中,存在工作安排不合理、執法規范性和力度不夠等問題,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將其存在的問題線索移交銅仁市紀委銅仁市監委調查處理。
6.肖某,男,39歲某某縣公安交通管理局局長,負責局全面工作。全面統籌秩序管理、二三輪摩托車專項整治等工作開展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將其存在的問題線索移交銅仁市紀委銅仁市監委調查處理。
7.鄭某某,男,48歲,某某縣公安局副局長,分管公安交管局等。對分管的縣交警大隊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指導有差距,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將其存在的問題線索移交銅仁市紀委銅仁市監委調查處理。
(五)建議移交處理的相關單位。
1.某某縣公安局。督促指導德江縣公安交通管理局、鄉鎮派出所工作不到位,統籌警力配備不到位。建議將其存在的問題線索移交銅仁市紀委銅仁市監委調查處理。
2.某某縣工業能源和科學技術局。履行行業安全監管責任不到位,對企業存在的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不到位,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執行不嚴,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不到位、督促員工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不到位等問題監管失察。建議將其存在的問題線索移交遵義市人民政府調查處理。
3.某某縣交通運輸局。履行重點貨運源頭單位監管責任不到位,未認真開展對鳳岡縣政府公布的重點貨運源頭單位的監督檢查。未督促重點貨運源頭單位落實運輸車輛合法裝載的責任及制止違法超限運輸車輛出場(站)上路行駛。未及時疏理本地區重點貨運源頭單位情況并及時更新,未提出重點貨運源頭單位的行業管理和監管部門責任報縣政府批準并向社會公布。建議將其存在的問題線索移交遵義市人民政府調查處理。
4.某某鎮人民政府。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屬地管理責任落實不到位,農村道路交通違法打擊力度不夠,道路交通安全宣傳工作開展不到位。建議將其存在的問題線索移交銅仁市紀委銅仁市監委調查處理。
5.某某縣人民政府。對轄區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重視不夠,在機制設置、人員配備、經費保障方面存在不足,統籌有關部門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職責力度不夠,推動道路交通安全社會化管理工作有差距。建議將其存在的問題線索移交銅仁市紀委銅仁市監委調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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