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浩公律師事務所 民商事研究院 文章/邊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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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事實
患者張某,男,67歲,2024年9月因飲食不當出現腹痛,伴腹脹,呈陣發性脹痛。進食后加重,疼痛向腰背部放射,伴反酸,燒心,有少許排便,自服藥物治療,效果欠佳,就診于某職工醫院行腹部CT示:胃下垂,胃潴留。治療后一周后癥狀無緩解。為行進一步診治,2024年9月底就診于某三甲醫院,胃鏡病理及免疫組化未見癌變,住院期間患者出現發熱嘔吐,行PCT 等檢查,患者出現胸悶,氣短,血壓低,考慮膿毒性休克,轉ICU予以進一步診治。期間行上消化道造影:低位小腸梗阻。治療近一月病情未見好轉,患者隨即轉至就診于某腫瘤醫院,行腹腔鏡探查,術后病理回報:胃竇彌漫浸潤型低分化腺癌,侵出胃壁漿膜層,可見脈管內癌栓,神經受侵。
因患者發現時胃癌晚期,雖行手術治療,但術后周身條件急劇下降,于2025年1月死亡,之后家屬認為某三甲醫院漏診延誤治療,將其訴至法院,并申請做醫療損害的司法鑒定,鑒定意見認為雖醫院存在漏診,但患者很快在下一家醫療機構得到了及時的救治,無損害后果,醫院實質上延誤的治療時機相較于疾病的發展可忽略不計,患者最終的死亡后果系自身疾病導致的結果,醫院存在醫療過錯但無損害后果。
二、律師說法
鑒于該鑒定意見,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律師提醒廣大群眾,醫療損害的司法鑒定,不僅看醫療過錯,還要看是否有損害后果,更要看醫療過錯與損害后果之間是否能建立直接的因果關系,如果這些要件都滿足的情況下,才能確定醫療機構需要承擔的過錯責任,切不可認為患者在醫院死亡,醫療機構一定要承擔賠償責任,尤其是惡性腫瘤晚期的患者,生存期有限,訴訟之前要咨詢專業的醫療律師,有合理的期待,客觀評估訴訟的風險與獲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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