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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朋友涉嫌詐騙被警方追捕,沈某、唐某仍為其提供藏身之處和財物,上海市崇明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崇明區檢察院)在辦案中發現了這一“案中案”。
案情回顧
沈某、唐某和楊某是相識多年的好友。2023年7月至2024年2月間,楊某在本人已負債且無還款能力的情況下,騙取多人錢款,用于高消費揮霍及高風險投資,被害人報案后楊某隨即逃匿。2024年3月中旬,楊某為逃避公安機關抓捕,向沈某、唐某請求為其安排藏匿地點。被告人沈某、唐某明知楊某涉嫌犯罪、正被公安機關調查,卻仍出于所謂的朋友義氣幫助其藏匿。其中,唐某為楊某提供其鄉下的老宅作為藏身處,沈某駕車將楊某接送至上址藏匿,并為楊某提供金錢、生活物資等。此后,沈某、唐某又為楊某安排本區一處民宿作為藏身處,并將楊某轉移至該民宿內藏匿。2024年3月18日,楊某在該民宿內被公安機關抓獲。
辦理楊某詐騙案時,檢察官通過證據研判發現沈某、唐某涉嫌窩藏的犯罪線索。隨即要求公安機關查實兩人的犯罪事實,并補充移送起訴。2025年1月15日,沈某、唐某被抓獲到案,后二人均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案發后,沈某和唐某深感后悔。他們坦言,當初一方面是出于朋友義氣,想著有難能幫就幫,另一方面是因為自己借錢給楊某后背上巨額網貸,擔心楊某被抓就無法還錢,一時糊涂才幫助楊某藏匿,沒想到卻使自己走上了犯罪歧途。
崇明區檢察院經審查認為,沈某、唐某明知楊某犯罪潛逃,仍幫助楊某藏匿,其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條之規定,應當以窩藏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檢察機關隨后對二人提起公訴。鑒于兩人主觀惡性較輕且認罪認罰,檢察機關分別提出量刑建議:沈某有期徒刑十一個月,緩刑一年;唐某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上述量刑均獲法院判決支持。
檢察官提醒
為涉嫌犯罪的親友提供幫助,表面上是“講義氣”,實則是觸犯法律的“幫倒忙”——既妨害司法機關辦案,也讓幫忙者自己滑入犯罪泥潭。親友之間幫忙要有底線、知分寸。一旦明知對方正被公安機關調查或追捕,切不可提供任何形式的幫助,包括藏匿地點、資金、通訊工具或交通便利。主動規勸涉案親友配合調查、承擔法律責任,才是對彼此最負責任的選擇。
原標題:《幫朋友“躲一躲”自己也涉罪:崇明區檢察院追訴窩藏案,兩人被判刑》
欄目編輯:顧瑩穎
來源:作者:新民晚報 解敏 通訊員 施明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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