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報人:劉曉剛,原武漢珞珈山賓館有限公司董事長
身份證號:330302196005090416
住址:浙江省溫州市鹿城區洪殿街道灰橋路53弄14號
聯系電話:180****1922
被舉報人:
1.江某,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原執行局局長
2.楊某某,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三庭原副庭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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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曉剛的投訴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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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曉剛的投訴材料
一、舉報事項
被舉報人江某、楊某某身為司法工作人員,涉嫌充當黑惡勢力保護傘,存在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枉法等嚴重違法違紀行為。在相關案件的審判與執行環節,二人故意違背事實與法律,枉法裁判、違法執行,直接導致舉報人上億元合法資產被非法侵占,嚴重侵害公民財產權益,踐踏司法公正,破壞司法公信力,性質極其惡劣。
二、事實與理由
(一)案件基本背景
2005年,舉報人響應武漢市招商引資號召,斥資上億元對武漢東湖南路19號珞珈山賓館(原湖北易斯特國際酒店)進行改造升級。2011年8月,張睿、袁桂英夫婦以暴力、脅迫等強迫交易手段,逼迫舉報人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且拒不支付任何轉讓款。2013年,張睿、袁桂英因強迫交易罪被湖北省監利縣人民法院判刑;2014年,湖北省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鄂荊州中刑終字第00070號刑事裁定書終審確認,案涉股權轉讓系暴力威脅下的非真實意思表示,依法屬于無效民事行為。
(二)楊某某在審判階段嚴重違法、徇私枉法
1.違規受理案件,違法收取費用。2015年,舉報人向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被脅迫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并返還1.2億元投資款。楊某某作為承辦法官,明知本案系刑事犯罪衍生的民事糾紛,依法應按刑事附帶民事程序處理,不應由武漢中院單獨受理,且不得收取訴訟費,仍違規立案受理,并向舉報人違規收取訴訟費18萬余元,程序嚴重違法。
2.惡意超期審理,偏袒包庇對方。本案法定審理期限為6個月,卻被惡意拖延2015年初至2017年9月才以調解方式結案,超期審理長達28個月。庭審中,楊某某惡意受理張睿一方虛構債務的反訴,縱容虛假訴訟,以確認非法債權相要挾,脅迫舉報人接受顯失公平的調解方案。
3.調解書違法無效,變相洗白犯罪所得。(2017)鄂01民初00346號民事調解書,完全無視生效刑事判決認定的股權轉讓無效事實,違反“先刑后民”基本原則及相關法律規定,將強迫交易犯罪所得變相確認為合法債權,強行要求舉報人支付3250萬元“補償款”,形成“刑事定罪、民事確權”的司法悖論,本質上是為犯罪分子洗白贓款,充當黑惡勢力保護傘。
(三)江某在執行階段濫用職權、公然抗法、打擊報復
1.違法終結執行,縱容侵占資產。調解書生效后,張睿拒不履行約定義務。2018年舉報人依法申請強制執行,時任執行局局長江某指使下屬作出(2019)鄂01執異16號之一等錯誤裁定,違法終結執行程序,故意遺漏公章共管等關鍵執行事項,違法允許張睿繼續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導致舉報人資產再次被非法侵占。
2.對抗最高法裁定,選擇性執法。最高人民法院(2021)執監408號裁定明確要求:張睿未履行返還股權義務前,不得強制執行舉報人付款義務。江某在張睿僅出具股東決議、未完成工商變更登記、未實際返還股權的情況下,多次違規凍結舉報人銀行、微信、社保賬戶及房產,超額執行并嚴重影響舉報人基本生活;對張睿拒不返還股權的違法行為卻不予追責,嚴重違反對等給付、牽連執行原則。
3.擅自處置案外人財產,涉嫌惡意串通。2022年,江某指使執行部門,在未履行任何通知程序的情況下,將屬于舉報人投資權益的湖北省軍區賠償款2300萬元,直接支付給張睿控制的酒店,擅自處置案外人財產,涉嫌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與他人惡意串通侵占合法財產。
4.違法受理超期申請,惡意打擊報復。2025年,江某明知張睿的執行申請已過法定時效,仍違法受理并作出(2025)執恢222號裁定。在最高法多次作出裁定糾錯后,江某拒不糾正錯誤執行行為,反而連續下達(2024)執恢247號、(2025)執恢222號等枉法裁定,對舉報人進行惡意打擊報復,嚴重違反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追責規定。
5.程序嚴重違法,以內部函非法干預執行。楊某某以不具備法律效力的《內部工作函》替代法定執行依據,非法干預執行程序,剝奪舉報人知情權與抗辯權,導致舉報人被違法強制執行長達兩年之久,屬于典型的濫用職權、程序違法。
三、法律依據
被舉報人江某、楊某某的行為,嚴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已涉嫌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虛假訴訟罪、第三百九十七條濫用職權罪、第三百九十九條徇私枉法罪、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及包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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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曉剛的投訴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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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曉剛的投訴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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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曉剛的投訴材料
四、舉報請求
本人現鄭重向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湖北省紀委監委、武漢市紀委監委實名舉報,懇請各部門依法對被舉報人江某、楊某某立案調查,從嚴追究其違法違紀及刑事責任;責令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嚴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2021)執監408號、53號裁定,撤銷(2017)鄂01民初00346號違法民事調解書,全面糾正錯誤執行行為,依法追回舉報人被非法侵占的上億元資產;同時對張睿、袁桂英的詐騙、虛假訴訟、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等犯罪行為依法嚴懲,追繳其全部非法所得。
舉報人鄭重承諾:以上舉報內容完全真實、有據可查,本人愿承擔一切法律責任,懇請相關部門依法嚴查徹查,并將調查處理結果書面反饋舉報人。
舉報人:劉曉剛
聯系電話:180****1922
日期:2026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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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名法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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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名法院的通知
另據了解,舉報人劉曉剛認為,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在該案審判、裁定、執行全流程中,存在明顯偏袒、程序違法等問題。
多年來,他持續向上級司法及紀檢監察部門申訴,多次申請更換辦案法官、對案件重新審理,依法還原事實真相、作出公正判決。
劉曉剛反映的問題,曾被中央及地方30多家媒體關注報道。近日,最高人民法院針對該案存在的問題下發最新通知,對相關糾錯整改工作作出明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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