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于人民法院為西部陸海新通道建設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意見》實施一年來,人民法院立足審判職能,依法審理涉西部陸海新通道建設各類案件,不斷優化制度機制、提升審判質效、做實定分止爭,充分發揮司法服務基礎設施“硬聯通”、規則機制“軟聯通”的作用。
2026年4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篩選了4件具有代表性的案例,作為人民法院服務和保障西部陸海新通道建設典型案例(第二批)發布,集中展現人民法院在保障西部陸海新通道建設,打造一流營商環境、破解域外法查明難題、規范跨境貿易投資和運輸物流行業等領域的司法實踐成果。其中,江津法院“重慶某水泥公司與重慶某港務公司因港口建設引發的排除妨害糾紛案”成功入選。
人民法院服務和保障西部陸海新通道建設
典型案例(第二批)
目 錄
案例一某銀行泰國公司與鄧某、江某保證合同糾紛案
案例二覃某與韋某甲、韋某乙投資合同糾紛案
案例三重慶某水泥公司與重慶某港務公司因港口建設引發的排除妨害糾紛案
案例四云南某電氣公司與云南某物流公司、李某、靖某某公路貨物運輸合同糾紛案
案例一
某銀行泰國公司與鄧某、江某保證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國內某銀行在泰國設立子公司某銀行泰國公司,重慶某果品股份有限公司在泰國設立子公司某國際貿易公司。2022年,某銀行泰國公司與某國際貿易公司簽訂《授信函》,約定為后者提供最高8億泰銖的貿易融資授信額度,該授信函適用泰國法,以泰國法院為爭議解決法院。后雙方簽訂《補充授信函》,將授信額度調整為12億泰銖,某銀行泰國公司依約陸續發放貸款共計10億泰銖。2024年,鄧某、江某與某銀行泰國公司簽訂《最高額保證合同》,約定二人對前述《授信函》及《補充授信函》項下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該合同適用中國法律。因貸款到期后,某國際貿易公司欠付9.99億余泰銖本金及利息,某銀行泰國公司遂依據《授信函》約定向泰國法院起訴借款人某國際貿易公司,后又向國內法院起訴保證人,請求鄧某、江某對案涉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裁判結果】
成渝金融法院審理認為,主債務金額的確定是明確本案保證責任的前提,因案涉《授信函》明確約定適用泰國法,故主債務的審查和認定應當適用泰國法律的有關規定。根據本案中查明的泰國法律,案涉主債務合法有效。根據本案在案證據可以認定主債務的具體金額。現借款全部到期,某國際貿易公司欠款的事實清楚。《最高額保證合同》明確約定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鄧某、江某應當對前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一審宣判后,各方均未提起上訴。
【典型意義】
本案系人民法院審理涉東盟跨境金融糾紛的典型案例。在西部陸海新通道建設背景下,跨境金融服務是助力區域經貿往來的重要支撐。本案中,在主合同和保證合同分別約定不同管轄法院的情況下,因保證合同約定的是連帶責任,保證人不享有先訴抗辯權,對保證合同享有管轄權的法院并未要求等待泰國法院對主債務的判決結果,而是通過對在案證據的審查認定主債務的具體金額,進而準確認定保證責任。同時根據主合同與保證合同對準據法的不同約定,分別適用泰國法律和中國法律進行審查認定,既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又便利了當事人訴訟。本案一審判決作出后,各方當事人均服判息訴,且泰國法院后續作出的對主債務的判決與本案認定一致,本案的審理是優質高效化解跨境金融糾紛、助力跨境金融業務發展的典型代表。
【裁判文書】
【一審案號】成渝金融法院(2024)渝87民初808號
案例二
覃某與韋某甲、韋某乙投資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19年,覃某與韋某甲商議共同投資在印度尼西亞注冊成立WD公司,雙方簽訂《合股合約》,約定共同出資持有該公司股份,其中覃某出資50萬元占10%股份。《合股合約》簽訂前后,覃某通過微信轉賬及案外人代為轉賬等方式累計支付投資款38萬元,其中28萬元轉入韋某甲之妹韋某乙的賬戶。后覃某以韋某甲未將覃某的投資款轉入WD公司賬戶為由,主張韋某甲的行為構成欺詐,訴至一審法院,請求判令韋某甲、韋某乙共同返還投資款38萬元。一審法院駁回其全部訴訟請求后,覃某不服提起上訴。
【裁判結果】
南寧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審理認為,本案應區分具體事項所涉不同民事關系適用準據法。關于案涉《合股合約》的準據法,因雙方均同意選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對《合股合約》的效力、性質及履行等事項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關于覃某是否已向WD公司出資并成為股東,屬法人及其股東權利義務等事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應適用公司登記地印度尼西亞共和國法律。經查明,印度尼西亞共和國投資法第5條及印度尼西亞共和國有限責任公司法第7條、第8條、第48條規定,國內外投資者在印度尼西亞共和國以有限責任公司形式進行投資的,應在成立公司時認購股份,且公司成立公證書中載明的公司章程應列明股東的姓名及持股情況。據此,載于公司成立公證書中的公司章程可作為確認股東資格的法定依據。根據查明的法律及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法院認定WD公司已收到覃某的投資款、覃某已成為WD公司股東,覃某簽訂《合股合約》以成為WD公司股東的締約目的已經實現,其請求韋某甲、韋某乙退還投資款于法無據,判決駁回覃某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是服務西部陸海新通道建設“13+2”司法協作機制下《域外法查明合作框架協議》落地實施的典型案例。根據沖突規范適用外國法律解決當事人爭議,是涉外審判經常遇到的情形,而破解域外法查明難問題的關鍵就在于拓寬查明方法,豐富查明途徑。2025年7月,在第二屆服務西部陸海新通道建設“13+2”推進活動上,“13+2”司法協作機制與有關高等院校會簽了《域外法查明合作框架協議》。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托西部陸海新通道司法協作機制,通過與高校的域外法查明合作渠道,準確高效查明印度尼西亞法律,妥善化解涉外投資糾紛,既破解了域外法查明的實踐難點,也為涉東盟糾紛的高效處理提供了實踐思路,彰顯了“13+2”司法協作機制的建設成果,有效助力西部陸海新通道涉外民商事糾紛解決機制的長足發展。
【裁判文書】
【一審案號】廣西壯族自治區都安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2024)桂1228民初349號
【二審案號】南寧鐵路運輸中級法院(2024)桂71民終64號
案例三
重慶某水泥公司與重慶某港務公司因港口建設引發的排除妨害糾紛案
【基本案情】
重慶某水泥公司修建兩座輸電鐵塔用于自身生產經營,重慶某港務公司因西部陸海新通道重點項目珞璜港擴建需要,對鐵塔周邊土地進行開挖并修建護坡,后重慶某電力公司多次向重慶某水泥公司送達《安全隱患整改通知書》,稱鐵塔塔基由于建設開挖存在安全隱患,建議進行加固。重慶某水泥公司訴至法院,請求重慶某港務公司加固鐵塔塔基、拆除構筑物、搬離行車軌道和集裝箱等。審理過程中,重慶某港務公司申請對鐵塔狀態進行鑒定,鑒定結論為重慶某港務公司的施工行為對兩座鐵塔的電力保護區及塔基存在不利影響。
【裁判結果】
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重慶某港務公司的行為危及重慶某水泥公司的財產安全,侵害了其合法權益。但案涉珞璜港是西部陸海新通道的重要樞紐港,就侵權責任的承擔方式而言,應綜合考慮社會公共利益、國家產業政策和社會經濟發展需要等因素,不宜簡單以拆除、搬離等方式來處理。因港區建設確實對鐵塔產生不利影響,遂判決港務公司對鐵塔基礎進行加固、消除安全隱患,駁回水泥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重慶某水泥公司不服提起上訴,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認定重慶某港務公司的行為構成侵權,應當消除危險,但侵權行為尚未達到嚴重影響鐵塔安全的程度,徑直拆除、搬移不僅會產生直接經濟損失,還將造成建設、運營等成本的浪費,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系司法保障西部陸海新通道樞紐港區建設的典型案例。珞璜港位于西部陸海新通道重慶主樞紐區域,連接“一帶一路”和長江經濟帶,是國家第四批多式聯運示范工程,對完善西部陸海新通道物流網絡具有重要意義。本案中,企業生產經營利益與城市長遠發展利益發生沖突,人民法院在準確認定侵權責任的基礎上,審慎平衡企業合法權益與社會公共利益,依法、合理確定責任承擔方式,既消除了鐵塔的安全隱患,又避免了重大基礎設施建設遭受不必要損失,保障了樞紐港的建設,體現了人民法院既要依法維護經營主體合法權益、又要服務保障國家發展大局的責任擔當,對于高質量共建“一帶一路”、加快西部陸海新通道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裁判文書】
【一審案號】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法院(2023)渝0116民初10094號
【二審案號】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2025)渝05民終7367號
案例四
云南某電氣公司與云南某物流公司、李某、靖某某公路貨物運輸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20年,云南某電氣公司向老撾當地企業銷售兩臺變壓器用于老撾水電站項目,并就設備的跨境運輸事宜進行招標,招標文件載明,運輸路況復雜,建議投標方現場考察,運輸費用為包干價,后續不再追加任何費用。云南某物流公司中標后,雙方簽訂《運輸合同》,約定15日內將貨物運至老撾指定地點,并確定了包干運費。合同履行中,云南某物流公司以雨季路況惡劣為由,要求額外支付停滯臺班費等費用,還因內部費用糾紛導致實際承運人靖某某扣留貨物,最終逾期兩個多月才完成交貨。在實際運輸中,因云南某物流公司未盡保管義務,導致變壓器出現損壞。云南某電氣公司訴至法院,要求云南某物流公司及其股東李某、實際承運人靖某某共同承擔賠償責任,云南某物流公司反訴請求增加運輸費用。
【裁判結果】
云南省昆明市呈貢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案涉運輸合同合法有效,云南某物流公司未舉證證明存在合同約定外的免責事由,其未及時完成運輸、未妥善保管貨物的行為已構成違約,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一人公司股東李某未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個人財產,應承擔連帶責任。合同約定的運費為包干價,云南某物流公司超出招投標范圍及運輸合同約定的價格主張費用缺乏依據,故僅應支持合同約定的運費。遂判決云南某物流公司及李某向云南某電氣公司賠償損失,云南某電氣公司向物流公司支付合同約定的運費。云南某物流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云南某物流公司不服二審判決,向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再審申請。
【典型意義】
本案系涉西部陸海新通道跨境貨物運輸的典型糾紛,人民法院結合西部陸海新通道跨境物流特點,明晰承運人對可預見的路線、氣候等運輸風險的識別規避義務,劃定包干價合同風險覆蓋范圍,厘清承運人全流程保管義務認定標準,為同類涉通道物流糾紛提供裁判指引。同時,人民法院依法認定承運人違約行為并判令其承擔相應損失,引導物流承運主體規范運營、強化履約能力,既維護了物流合同的穩定性和可預期性,又高效化解跨境物流糾紛、保障貨物運輸暢通,為西部陸海新通道建設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務和保障,助力構建安全、高效、便捷的跨境物流體系。
【裁判文書】
【一審案號】昆明市呈貢區人民法院(2023)云0114民初8794號
【二審案號】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2025)云01民終3066號
【申請再審案號】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25)云民申31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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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最高人民法院
編輯:“法庭內外”新媒體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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