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是指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行為。該罪侵犯的是復雜客體,既侵犯經濟管理秩序,也侵犯公民的財產權利和社會管理秩序。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集資詐騙罪侵犯的客體也是復雜客體,既侵犯公私財產所有權,又侵犯國家金融管理制度。
從兩者的定義和具體罪名規定來看,似乎可以對兩者進行較為清晰的區分。也有人從主觀目的不同、行為人對待傳銷組織的態度不同、所得款項去向不同、對參與人員的資格要求不同、是否具有層級性不同等方面,對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和集資詐騙罪進行了區分。但是,在辦理具體案件時,對兩罪進行區分并不容易,特別是網絡傳銷中的“上線”往往通過直接、間接發展會員拉人頭、收取入門費的方式聚集巨額財物,在罪名的認定方面極易與集資詐騙罪混淆。對于該種情形如何處理,理論界多數觀點認為應當從一重罪處斷,但理由卻不盡相同。
當然,雖然理論研究中對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和集資詐騙罪出現競合時如何處理存在爭議,但是對于司法實踐來說,爭議基本解決。因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條明確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同時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和集資詐騙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這一司法解釋,解決了司法實踐中關于同時觸犯兩罪時以何種罪名定罪處罰的問題。因此,在司法實踐中遇到兩者競合的情況,應當按照處罰較重的犯罪進行處理。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