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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業主爆料,滇池名門壹號院小區的公共綠化帶突發火情,現場冒起白煙并出現明火,物業隨后將明火撲滅。據業主反映,此次火情系小區公共綠化帶亂堆亂放雜物所致,此有前業主多次反映該問題,但均未得到妥善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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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業主告訴記者,好在當天有業主散步至該區域,發現有煙霧冒出,隨即聯系物業處置,否則后果不堪設想。
小區業主:“那天我們在家吃飯的時候就看到有很大的煙飄過來,這里剛好是風口,我以為是這家做飯飄的煙,然后后面發現不對勁煙越來越大了,就趕緊下來拍個照發到物業群里面,然后物業來得也挺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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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業主:“當時散步的業主看到冒濃煙,去查看就看到火勢有點大控制不住,他們就在群里面發信息然后打電話給物管,物管的就過來滅火了。剛開始滅火器控制不了,后來趕緊拉了水管過來才把火撲滅掉了,差不多還是20多分鐘才撲滅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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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在現場看到,小區該棟一樓窗外墻角地面留有明顯燒焦痕跡,部分綠植被燒毀。業主們猜測,此次火情或由高空拋扔煙頭引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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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業主:“反映過很多次都沒有得到妥善的處理,主要的原因就是公共綠化帶堆放的雜物太多,物管沒及時的清理,然后導致了這場火災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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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業主:“這里就像個垃圾場,有一次我在這里樓上就扔垃圾(下來),我還在這里種了菜都砸壞了,如果是砸在腦袋上怎么辦很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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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業主:“因為這邊風很大,下面也有很多易燃的東西。這邊一開始是狗屋下面很多枯草,一下就燃起來了。對于我們小區業主來說,綠化帶里面堆放這些雜物還是有非常大的安全隱患,加上又是風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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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業主:“在公共場所堆放垃圾,或者是亂扔雜物之類還是有很大安全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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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物業工作人員回應稱,最近天干物燥,事發當天疑似有人路過綠化帶時隨手丟棄煙頭,煙頭被風吹至草叢中,引燃了綠化帶內的枯枝葉,進而引發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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滇池名門物業服務中心工作人員:“我們發現火情就及時過去把火撲滅了,目前沒有造成太大的損失,就是綠化被燒了一片。我們現在也安排專人去把綠化燒過的地方清理出來,然后后續重新補種上去。關于高空拋物我們已經裝了攝像頭,后期會(進行)監督,找到是哪一家在高空拋物。首先我們會上門提醒,屢次不聽我們就選擇報警處理。之前堆放雜物是因為是租戶搬家的時候臨時堆放的,我們之前也聯系過租戶。但是租戶他一直沒過來搬。現在雜物我們也是已經清理掉了,特別提醒高空拋物是很危險的,(樓下)有很多老人孩子經常在活動,萬一砸到誰都不好,提醒住在高層的業主或租戶不要再往樓下扔任何雜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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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
高空拋物事件頻發
高空拋物不僅是不文明的行為
還隱藏著巨大的安全隱患
高空拋物的危害有多大?
一圖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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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拋物可能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高空拋物被稱為“懸在城市上空的痛”,嚴重威脅群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治理高空拋物行為,我國現行法律形成了一套‘民事—行政—刑事’的全流程組合打法。高空扔東西有后果,輕則承擔民事賠償或行政拘留,重則面臨刑事追責。
1.民事責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補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2.行政責任
依據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五項規定,從建筑物或其他高空拋擲物品,只要存在危害他人人身、公私財產或公共安全的危險,即便未造成實際損害,也可予以行政處罰。具體處罰標準為:一般情形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3.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高空拋物罪】:從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來源:8099999《街頭巷尾》
部分內容整合自 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
記者:楊慧瑩 攝像:饒承顯
編輯:李瑩娜
編審:林帥超
終審:李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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