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持借條索要71萬余元借款,被告卻當庭翻供:“這不是借款,是欠的鮑魚貨款!”當買賣貨款“變身”借貸款項,這樣的借貸關系是否合法有效?近日,福鼎法院審結一起特殊的民間借貸糾紛。
案件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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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陳某手持由被告林某簽字的借條訴至法院,要求林某償還借款715000元。法院審理過程中,林某辯稱借條所記載款項實為未結清的貨款,雙方曾存在鮑魚買賣關系,該筆借款實為林某所結欠的鮑魚買賣款,并非真實借貸,不應按照民間借貸關系審理。
法院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之間確有鮑魚買賣業務往來,后經協商一致,將尚欠的715000元貨款轉為借款,并由林某出具借條予以確認。
法院經審理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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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通過調解、和解或者清算達成的債權債務協議,可以不按照基礎法律關系審理。本案款項雖基于雙方買賣所產生,但雙方已達成將該筆款項轉化為欠款的一致意見,并對此出具借條,屬合意轉為民間借貸的行為,案涉借貸關系合法有效。最終,法院依法判決林某向陳某償還借款715000元。
在商業往來中
貨款轉為借款的情形較為常見
法院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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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當事人應通過書面形式明確款項性質的轉化,并留存相關憑證。合法有效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債務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還款義務,切勿以款項“本源”非借款為由逃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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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鼎市融媒體中心
來源:公信福鼎
編輯:林銹銹
審核:汪晶晶
監制:黃益升
總監制:王良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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