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為了省稅費,生前把房子“賣”給女兒,結果她不付錢還跟你翻了臉。你能把房子要回來嗎?我們看一個案子。
梁某有三個女兒。2018年,她想把房子留給三個女兒平分,但為了省繼承稅費,就跟大女兒簽了一份房屋買賣合同,把房子過戶給她。合同上寫的轉讓價是30萬,但房子市價大概150萬。過戶之后,大女兒一分錢都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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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來母女鬧翻了,梁某起訴到法院,說這份買賣合同不是她的真實想法,要求確認合同無效,讓大女兒把房子還回來。大女兒說房子轉讓合理合法,二女兒和三女兒都站在母親這邊。
法院最后判了:買賣合同無效,大女兒要把房子過戶回母親名下。
法院為什么這么判?
第一個原因,這份買賣合同不是雙方的真實想法。法院查出來,在簽買賣合同之前,梁某和三個女兒已經簽了一份協議,明確說房子是“無償贈與”,暫時過戶到大女兒名下,母親保留居住權,等母親百年之后,房子按市場價賣了,三個女兒各分三分之一。沒過多久,梁某又寫了一份打印遺囑,再次強調了這個意思。所以“買賣”只是表面形式,真實目的是“贈與并代持”。
第二個原因,合同價格明顯不合理。30萬對150萬,價格差太多了,而且大女兒承認一分錢都沒付。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這份買賣合同就是典型的虛假意思表示。
第三個原因,合同無效之后,房子要恢復原狀。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后,取得的財產要返還。大女兒拿到房子沒有合法依據,必須還回去。
這個案子給我們一個提醒。
第一,“陰陽合同”風險很大。為了避稅簽一份低價合同去過戶,實際按另一份約定執行,一旦鬧翻,法院會認定那份低價合同無效。
第二,多子女家庭,生前過戶要慎重。把房子過戶給一個孩子,萬一她反悔或者跟其他人鬧矛盾,你想追回來很難。這個案子的母親能贏,是因為她保留了之前的協議和遺囑,證明了真實想法。
第三,別忘了保留居住權。這個案子的母親在協議里寫了“保留居住權”,這是保護自己的關鍵。不管房子在誰名下,你都有權住。
如果你想把房子留給多個子女,怎么做才穩妥?
不要用“買賣”的方式避稅,風險太大。可以考慮立遺囑,或者生前贈與并做公證。如果一定要生前過戶,保留書面證據,寫清楚過戶的目的是什么、是不是買賣、房款要不要付、你自己保留什么權利,所有子女簽字確認。不管怎么操作,都要寫清楚你保留居住權,保證自己晚年有地方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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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李曉娟律師,只辦婚姻家事案件,房產過戶和繼承糾紛問題可以隨時聯系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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