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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大觀區人民檢察院辦理了一起潛逃四十余年的脫逃案件,承辦檢察官在梳理案卷過程中,充分展現了司法機關一追到底、絕不姑息的堅定決心。同時,以該案為契機開展普法宣傳,向社會公眾普及相關法律知識,彰顯“法網恢恢、疏而不漏”的法治信念。
案情回顧:四十余年不懈追緝,逃亡之路終至盡頭
將時間拉回到上世紀七十年代末,紀某某因犯故意殺人罪被人民法院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投入監獄服刑。服刑期間,紀某某無視監管紀律,心存僥幸,在晚間趁值班民警不備逃出監獄后輾轉四川、云南等地。為逃避司法機關的追捕,紀某某隱姓埋名,以黃某某的身份在云南落戶生活。
2025年12月,安慶市公安局通過大數據人像比對,發現一云南籍男子黃某某與脫逃罪犯紀某某人像比對高度相似,經調取相關信息綜合研判,確認黃某某為紀某某的漂白身份。2025年12月12日,在當地公安機關的配合下將紀某某抓獲,經指紋鑒定,確認黃某某就是脫逃犯紀某某,至此案件告破。
案件審查:嚴謹梳理證據,還原事實厘清法律
2026年3月,案件移送至大觀區人民檢察院,承辦檢察官細致審閱了紀某某的案卷材料,依法核實罪犯的檔案資料、刑事判決書、罪犯脫逃報告表、協查函等書證,確定案件訴訟時效。同時引導偵查機關補充辨認筆錄等證據,結合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指紋鑒定結論,證實被告人紀某某的身份信息。
鑒于紀某某到案后對自己的逃脫行為認罪悔罪,脫逃四十余年中無違法犯罪記錄,且在外已有妻兒,檢察機關綜合考慮全案事實情節,依法對其提出量刑建議。
2026年4月9日,大觀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后,依法采納檢察機關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和量刑建議,判決紀某某犯脫逃罪,與前罪未執行刑罰數罪并罰,合并執行有期徒刑十年十個月。
檢察官普法:脫逃犯罪零容忍,法律紅線不可觸碰
縱使潛逃多年,依舊難逃法律的嚴懲。此案的辦理,充分體現了司法機關嚴厲打擊脫逃犯罪、堅決維護監管秩序的堅定立場,更向全社會發出了清晰有力的法治聲音:法律的權威不容挑戰,正義永遠不會缺席。
法條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條【脫逃罪】依法被關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脫逃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脫逃,是指依法被關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從羈押和改造場所逃走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八條規定,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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