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4月8日電 題:懲治“機鬧”犯罪 兩高發文守護民航飛行平安
新華社記者齊琪、劉碩
民航安全無小事,法治之力護平安。
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辦理危害民航飛行安全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釋,用嚴明的法律標尺衡量行為邊界,守護飛機上萬千乘客的安全。
依法懲治“機鬧”犯罪行為——
違規開啟民航飛機應急出口艙門,在機艙內打架斗毆,對乘務人員使用暴力……這些行為嚴重影響飛行安全。
如何判定這些行為屬于行政違法行為,還是構成刑事犯罪?
對此,司法解釋明確,在民航飛機處于依靠自身動力移動期間或者空中飛行期間違規開啟艙門、足以引發危害公共安全危險的情況下,以刑法中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對于飛機尚未依靠自身動力移動等情況下違規開啟艙門的行為,可以根據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并由行為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最高法刑四庭庭長羅國良介紹,司法解釋采用列舉式規定,對在飛行中的民航飛機上使用暴力行為構成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作出了規定,特別明確乘務員即通常所稱的“空姐空少”屬于“飛行安全保障人員”,是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的犯罪對象,對飛機乘務員使用暴力的行為可能構成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
從嚴懲治“造謠”涉民航飛行安全犯罪——
口無遮攔謊稱“飛機有炸彈”,會有哪些嚴重后果?
2023年8月,陳某波的妻女因超過值機時間而未能登機。陳某波同日報警要求為其妻女辦理機票改簽,未果后心生不滿,在報警電話中編造航班上有炸彈的虛假恐怖信息,導致機場啟動一級應急預案,后續多個航班延誤。最終,陳某波以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陳某波雖被依法懲處,但在司法解釋出臺前,相關法律適用問題比較復雜,編造、故意傳播涉民航飛行安全虛假恐怖信息在什么情況下可以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沒有明確標準,影響執法司法實踐中對此類行為打擊的精準度和懲治的威懾力。
對此,司法解釋突出對編造、故意傳播涉民航飛行安全虛假恐怖信息犯罪的從嚴懲治,規定行為人的行為影響民航航班、民用機場正常運行,或者致使公安、武警、消防救援、衛生檢疫等部門采取應對措施的,應作犯罪處理;結合民航飛行安全領域的實際情況及危害行為的特點,明確列舉六種情形,具有這六種情形的,屬于造成嚴重后果,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刑事懲處更為嚴格了。
司法解釋同時明確,無論是采取明示還是暗示的方式編造、故意傳播涉民航飛行安全虛假恐怖信息,符合相關條件的,均可構成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
堅持依法從嚴,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
編造、故意傳播涉民航飛行安全虛假恐怖信息行為嚴重影響社會公眾安全感和民航行業健康發展,甚至可能造成一定范圍內的社會恐慌心理,必須堅持依法從嚴懲處總體原則不動搖。
據介紹,對出于仇視報復社會等動機和目的,經周密預謀策劃后實施編造、故意傳播涉民航飛行安全虛假恐怖信息行為,意圖制造社會不穩定因素的行為人,以及多次實施此類行為屢教不改的行為人,依法予以嚴懲。對于行為情節一般,且具有自首、坦白、認罪認罰等法定或者酌定從寬處罰情節的行為人,可以依法適度予以從寬處理,確保罪責刑相適應。
民航飛行安全底線不容觸碰。人人都應敬畏法律、遵守規則、文明出行,共同維護民航飛行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讓每一次起降都順利、平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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