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聯社4月7日訊(記者 閆軍)短線交易新規今天(4月7日)起開始施行。
證監會在今年3月6日發布了《關于短線交易監管的若干規定》,核心要義有二:
一是明確了持股5%以上大股東及董監高(也就是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短線交易的監管安排,核心目的是防止內部人員利用信息優勢進行短線交易牟利,維護市場公平。
二是從目的上,鼓勵中長期資金入市。
不過,該新規從發布到正式實施,市場誤傳頗多,加上期間A股震蕩波動,圍繞著量化的小作文成為市場的主角,其中,關于“高頻量化降頻”“清退交易所機房專屬托管的通道平權”傳播最廣。
高頻量化認定降頻至15筆/秒?量化私募辟謠:假的
市場傳言中,直接把短線交易新規以訛傳訛成量化新規,該小作文表示“限頻、降速、去特權、強穿透、堵漏洞,直接約束高頻量化重塑市場公平。”其中,小作文指出,量化新規對高頻認定從申報+撤單≥300筆/秒將至≥15筆/秒,門檻降低20倍。
“高頻程序化交易申報單頻率壓到了15筆/秒”的小作文一出,有券商分析師直言“各個群都在流傳,有點懷疑人生了。”甚至公募基金經理都在擔心量化降頻對市場產生沖擊。
財聯社記者向多家量化私募求證顯示,并未收到上述要求。
另有券商分析師表示,此次短線交易新規規范的是持股5%以上股東或其他高管,在買入后6個月賣出/賣出后6個月內買入的交易行為,和一般投資者關系不大,和高頻量化也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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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邏輯上看,小作文也是無稽之談,高頻交易新規300筆/秒是2025年剛剛落地,今年4月再落地短線新規,若需調整應同步廢止去年的高頻交易新規,但目前沒有廢止。”上述券商分析師表示。
回顧高頻量化的法規歷程,國內量化交易的發展,在有效提升市場流動性的同時,高頻量化也引發了交易不公平等詬病,對此,相關法規完善也提上議程。2024年6月7日,程序化交易新規向市場公開征求意見,2025年4月3日正式推出,同年7月7日,《程序化交易管理實施細則》正式實施,高頻交易差異化收費即將落地,程序化交易報告、交易行為以及信息系統等管理更加完善。
其中,監管對高頻交易的認定標準均為:
1、每秒申報/撤單≥300筆,或單日≥2萬筆;
2、滬深北交所可調整標準并實施差異化管理。
早在2025年,市場已有傳言稱,“新規中高頻交易頻率將從每秒299次降至30次”,彼時多家量化私募表示,傳言不屬實,現行監管標準未作調整。
財聯社進一步了解獲悉,此次傳言再起,或因財經評論作家皮海洲的一份建議而來。今年3月兩會后,皮海洲發文呼吁,抑制過度投機,對高頻量化交易的監管要進一步從嚴。
其中,他建議,不妨參照國際市場的成熟做法,來對量化交易進行從嚴監管。比如將高頻量化交易的認定標準從目前的每秒≥300筆或單日≥2萬筆,降低到每秒≥15筆;并且明確禁止“幌騙”,規定每筆報單必須留存最低時間不少于50微秒,防止極端瞬時撤單。
從小作文內容來看,多處數據與上述建議符合。
清退交易所機房專屬托管?推進中,但與短線交易新規關系不大
伴隨著短線交易新規,另一則小作文則直指“交易平權”,即清退交易所機房專屬托管,拉平機構與散戶的速度。
這一傳言在2025年11月已有消息,其中最多的說法是交易所要求券商機房搬離交易所,并直指單一機構租用券商席位作為專屬通道,帶來的交易不公平。
有知情人士表示,2025年底已有券商接到相關通知要求,券商一個網關要對應10以上的客戶,減少單一客戶交易速度優勢的情況。
此前,關于有券商“繞道搶跑”接入行情的現象并不少見,面對包括私募客戶等機構客戶對時延的極致追求,有些券商違背公平交易,有著強烈的“搶跑”欲望,往往通過供應商的協助(提供前置行情解析技術),繞過交易所要求的行情網關界面,提前獲取行情,從而實現最大化業務拓展。
監管三令五申,交易所均發布過多個文件,對券商接入交易所服務進行全面規范,不過個別“搶跑”行為并不能完全杜絕。
此外,財聯社記者也獲悉,近期有券商收到交易所下發《關于調整主機交易托管管理措施的通知》,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維護證券市場安全平穩運行,對主機交易托管進行相關整改,比如只提供10M廣域網介入等,需要在今年上半年整改結束。
亦有市場人士指出,監管對交易公平的推進在持續,但是這與當前落地實施的短線交易新規關系并不大。
短線交易新規重點有四條
回歸到新規本身,核心目的是防止內部人員利用信息優勢進行短線交易牟利,維護市場公平。
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明確適用主體和券種范圍。規定買入賣出時均具備大股東、董監高身份和買入時不具備但賣出時具備的,納入制度管理,須遵守短線交易制度。明確所涉證券范圍包括股票及存托憑證、可交換公司債券(以下簡稱可交債)、可轉債等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
二是明確持股和交易時點的認定計算標準。規定買賣時點為證券過戶登記日,大股東持股比例按同一上市、掛牌公司在境內外已發行股份合并計算,境外投資者不同渠道持有的證券數量合并計算等。
三是明確13種豁免適用情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授權并結合監管實踐,明確優先股轉股,ETF認購與申贖,股權激勵有關授予、登記、行權,司法強制執行,做市交易,欺詐發行責令回購等13種豁免情形,支持市場發展和監管需要。同時規定相關情形如涉及利用信息優勢等謀取非法利益的,不予豁免。
四是對由專業機構管理、按照產品或組合單獨開立證券賬戶的情形,按產品或組合的一碼通賬戶單獨計算持股,包括內外資公募基金、全國社保基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年金基金、保險資金、證券期貨基金經營機構管理的集合私募資管產品、符合監管要求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等,以便利交易,促進對外開放和中長期資金入市。同時,明確如果上述產品或組合無法實現獨立規范運作或者存在利益沖突、違法違規等情形,將不予單獨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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