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訊 記者劉嫚 發自北京 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關于辦理危害民航飛行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明確依法懲治違規開啟民航飛機艙門、在民航飛機機艙內打架斗毆等常見“機鬧”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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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庭長羅國良介紹,安全是飛行的生命線。民航飛行安全事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和諧穩定,是公共安全領域不容觸碰的底線。一段時間以來,乘客在民航飛機內違規開啟應急出口艙門、在民航飛機機艙內打架斗毆、毆打他人等“機鬧”行為時有發生,上述行為屬于單純的行政違法行為,還是構成刑事犯罪,各方面認識不統一,影響預防和懲治效果。
羅國良稱,《解釋》依法懲治違規開啟民航飛機艙門、在民航飛機機艙內打架斗毆等常見“機鬧”犯罪行為,明確了上述行為適用的罪名和定罪條件。一方面,《解釋》明確,并非所有的違規開啟民航飛機艙門的行為都構成刑事犯罪,只有在民航飛機處于依靠自身動力移動期間或者空中飛行期間違規開啟艙門、足以引發危害公共安全危險的情況下,才能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對于在飛機尚未依靠自身動力移動等情況下違規開啟艙門的行為,可以根據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并由行為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另一方面,《解釋》采用列舉方式,對在飛行中的民航飛機上實施暴力行為構成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作出了規定,特別明確了對民航乘務員使用暴力的行為可能構成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另外,《解釋》還對實踐中存在的破壞民航計算機信息系統犯罪、干擾民航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犯罪的刑事處罰作了指引性規定。
《解釋》已于2025年11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959次會議、2026年2月6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四屆檢察委員會第七十次會議通過,自2026年4月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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