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開啟民航飛機艙門、在民航機艙內打架斗毆等“機鬧”行為,到底是屬于行政違法行為還是構成刑事犯罪,常常引發爭議。
4月8日,最高法召開新聞發布會,與最高檢聯合發布《關于辦理危害民航飛行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明確罪與非罪、刑事處罰與行政處罰的邊界。
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庭長羅國良介紹,《解釋》共7條,首先明確了違規開啟民航飛機應急出口艙門、在民航飛機機艙內打架斗毆、毆打他人等“機鬧”行為適用的罪名和定罪條件。
一方面,《解釋》明確,并非所有的違規開啟民航飛機艙門的行為都構成刑事犯罪。只有在民航飛機處于依靠自身動力移動期間或者空中飛行期間違規開啟艙門、足以引發危害公共安全危險的情況下,才能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對于飛機尚未依靠自身動力移動等情況下違規開啟艙門的行為,可以根據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并由行為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另一方面,《解釋》采用列舉方式,對在飛行中的民航飛機上實施暴力行為構成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作出了規定,特別明確了對民航乘務員使用暴力的行為可能構成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另外,《解釋》還對實踐中存在的破壞民航計算機信息系統犯罪、干擾民航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犯罪的刑事處罰作了指引性規定。”羅國良表示。
同時,《解釋》還突出了對編造、故意傳播涉民航飛行安全虛假恐怖信息犯罪的從嚴懲治,規定行為人的行為影響民航航班、民用機場正常運行,或者致使公安、武警、消防救援、衛生檢疫等部門采取應對措施的,應作犯罪處理;造成嚴重社會影響或者重大經濟損失的,屬于造成嚴重后果,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解釋》還明確,無論是采取明示還是暗示的方式編造、故意傳播涉民航飛行安全虛假恐怖信息,符合相關條件的,均可構成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以便于實踐中正確理解和把握本罪構成要件。
此外,《解釋》進一步明確了危害民航飛行安全刑事案件的地域管轄原則。“民用航空器內發生的刑事案件,行為人在民用航空器飛行期間被抓獲的,由行為發生后民用航空器最初降落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必要時,可以由民用航空器始發地、經停地或者目的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以避免實踐中可能出現的管轄權爭議。”羅國良表示。
新修訂的民用航空法將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增設安全保衛專章,進一步強化民航安全保衛法律規定,規定實施危害民用航空安全或者擾亂民用航空秩序的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羅國良表示,在此情況下,需要進一步明確刑法規定的與民航安全保衛工作相關聯罪名的具體認定標準,做好與民用航空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的有機銜接。
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副庭長司明燈介紹,新修訂的民用航空法列舉了十二類常見“機鬧”行為,涵蓋搶座位、搶行李架等行為,以及擅自開啟航空器應急艙門、違規進入駕駛艙等,通過對具體行為的明令禁止,提高公眾對“機鬧”行為危害性的認識。
“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刑法及《解釋》的相關規定,則是根據‘機鬧’行為的危害程度,明確給予治安處罰或者追究刑事責任的標準,提高懲治的威懾力和打擊的精準度。另外,根據相關民事法律規定,‘機鬧’行為構成侵權的,行為人還需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民事、行政、刑事手段協同發力,實現從民事侵權到治安管理最后到刑事責任的無縫銜接,從源頭上減少‘機鬧’發生。”司明燈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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