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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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第一財經 程程
當前,歐盟碳邊境調節機制(CBAM)已正式實施四個月,3月初又恰逢歐盟發布《工業加速器法案》(IAA)立法提案,力爭實現“制造業回流”。面對歐盟這一系列新規,中企出海歐洲將如何適應這一新形勢?
在近日舉行的博鰲亞洲論壇2026年年會上,第一財經記者就上述問題專訪羅蘭貝格全球高級合伙人、亞洲區工業平臺負責人許季剛。他認為,短期來看,鋼鐵和鋁等大宗行業面為CBAM正式實施做好了充足的準備;長期來看,應對CBAM適用范圍的進一步擴大需要鏈主發揮帶頭作用,產業集群在數據協同上深化合作。
談及IAA的前景,許季剛認為該法案仍面臨立法和執行上的困難,談及中企的應對為時尚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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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蘭貝格全球高級合伙人、亞洲區工業平臺負責人許季剛(采訪對象供)
新規落地、短期壓力可控
經過兩年的過渡期,全球首個跨境碳定價制度——歐盟碳邊境調節機制(CBAM)自2026年1月1日正式啟動實施。自此,歐盟將對鋼鐵、鋁、水泥、化肥、氫和電力六個高碳行業進口商品開展碳排放核算與申報管理,并于2027年起正式清繳碳成本。
CBAM實施以來,中國企業的合規進展如何?對于這一問題,許季剛態度較為樂觀。“至少從我們的觀察來說,行業整體上并沒有出現慌亂狀態,或者執行非常困難,我覺得都沒有。”他對記者表示。
許季剛解釋稱,CBAM首批涵蓋的鋼鐵和鋁等大宗行業,行業本身集中度高,龍頭企業的合規意識與管理體系較為成熟,其長期保有的數據采集與申報習慣有助于較好地應對范圍一的直接碳排放統計、范圍二的外購電、外購熱的間接碳排放統計要求。由于歐洲貿易法規一貫嚴苛,這些企業與歐洲進口商也早已建立了深度的協同關系。加上數年的籌備,鋼鋁等用電用能大戶在CBAM正式生效時展現出極高的就緒度。
關于碳排放量,CBAM提供了兩條計算路徑,分別是基于“實際排放量”計算與基于“默認值”計算。若企業希望按照“實際排放量”計算,一方面,需要準確理解并界定計算碳排放的場景邊界等關鍵因子;另一方面,為了支持計算,企業還需要具備向供應商收集準確數據的能力。此外,計算結果的有效性還需經由歐盟認可的第三方機構核查。若企業選擇路徑二,雖然可以省去計算環節,但要面對歐盟設置的過高默認值。中國商務部新聞發言人在2026年1月1日就CBAM相關問題答記者問時明確指出,歐方無視中國綠色低碳發展取得的巨大成效,對中國產品碳排放強度設定顯著偏高的基礎默認值,并將在未來三年內逐年提高,這不符合中國當前實際水平和未來發展趨勢,對中方構成不公平、歧視性待遇。
此外,CBAM正式實施前夕,歐盟還提出立法草案,計劃從2028年起將CBAM范圍擴展至包括機械裝備、汽車及其零部件、家用電器等約180種鋼鋁密集型下游產品。許季剛認為,若CBAM范圍擴展至汽車等下游產品,未來范圍三(完整碳足跡)也納入碳排放量計算,企業的合規難度將顯著上升。
談及未來的合規挑戰,許季剛表示,一方面,歐方對全生命周期碳足跡的追溯要求“鏈主企業”發揮帶動作用,幫助供應鏈上的中小企業建立碳排放跟蹤體系并改進工藝減少碳排放;另一方面,區域性平臺在支撐企業共性需求上的重要性將日益凸顯。若平臺能提供完善的數據基礎設施,企業產出的數據在未來的碳認證或合規核查中將更具可信度與追溯性。“未來的競爭將會發生在鏈與鏈之間、區域與區域之間。”他稱。
IAA面臨立法和執行上的困難
本月初,歐盟發布IAA提案,以提振“歐洲制造”,并對外國企業投資提出一系列限制性要求。根據法案規定,外國企業在投資電池、電動汽車、光伏、關鍵原材料四大行業時,必須面對強制技術轉讓、外資股比限制、產品本地含量及本地員工比例等限制條款。同時,這些限制精準地指向了在上述行業中全球產能占比超過40%的第三國投資者。法案在公共采購領域和財政支持項目中也明確提出“歐盟制造優先”。
許季剛認為,IAA目前尚處于立法提案階段,未來可能在立法層面上面臨歐盟內部的挑戰,并且歐盟很難像美國商務部在反規避調查中經常引用“所有權與受益權”(OBD)等“穿透式監管”,因為“很難說服立法機構這是一個合理設置,而不是一種情緒宣泄”。
對于這一法案,歐盟內部也是意見不一。法國希望將“歐洲制造”的范圍限制在歐洲經濟區國家——即歐盟27個成員國以及冰島、列支敦士登和挪威,而當前法案將與歐盟簽訂自由貿易協定(FTA)、關稅同盟或政府采購協議的國家也包含在內。德國、瑞典、捷克、愛沙尼亞、芬蘭、荷蘭等多數成員國則明確提出質疑與反對,擔憂法案將限制外國投資并推高物價。
許季剛認為,即便法案最終獲得通過,其執行效果也可能大打折扣。一方面,在電池、光伏、電動車等技術迭代速度極快的領域,歐盟本就落后中國一個技術周期,法案生效時很有可能技術已經迭代,法案對制造業的保護作用或被削弱。另一方面,法案還允許大量的豁免,“這里豁免一點,那里豁免一點,執行起來就會很困難”。
第一財經記者發現,根據法案第11條,在公共采購程序中,若本地化比例和低碳要求的應用要求導致成本“不成比例地增加”(與替代品的價格差異超過25%),或在運行和維護上存在技術不兼容的問題,則允許豁免。而在公共援助計劃中,如果應用本地化比例要求會導致重大延遲(延遲超過七個月)則允許豁免。
許季剛表示,盡管CBAM、IAA以及今年正式生效的歐盟《生態設計可持續產品法規》(ESPR),都旨在通過溢價鼓勵綠色產品和綠色生產,并均具有保護本土制造業的色彩,但其路徑有所不同。CBAM與市場準入無關,更像是針對高能耗、高碳排放行業提出的具有普適性“關稅”。ESPR雖然直接與市場準入掛鉤并追蹤產品全生命周期、設置多個合規節點、違規容忍度很低,但其強制“碳足跡披露與限制”清單僅針對電子電器等部分行業率先啟動。
“IAA更像是兩者的雜糅,缺乏行業專門政策的細致,并試圖兼顧很多更有貿易保護主義色彩的東西。”他稱。
微信編輯| 小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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