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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明節本是追思先人、祭掃緬懷的日子,可曾氏兄妹去年上山掃墓時,卻遭遇了一件既蹊蹺又令人憤怒的事——母親的墳墓不見了。原墓址上立著別人家的墓碑,母親的遺骨則被擅自遷移到了附近一處簡陋的地方。這是誰干的?對方憑什么這么做?
近日,上述案件在網絡上引發熱議。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品宣部就此專訪了本所主任朱現領律師,請他結合民法典及相關司法實踐,從專業角度解讀這起案件背后的法律問題。
一、從“祭掃無墓”到“侵權賠償”
據“廣州日報”報道,曾氏兄妹前往某山祭掃時,發現母親墳墓已不見蹤影。報警并會同村委會現場勘查后得知,原墓址已被張某親人的墓地“侵占”,母親的遺骨則被張某擅自遷移至附近他處。后雙方多次協商恢復原狀未果,曾氏兄妹訴至法院,要求張某賠償毀壞墓地經濟損失、重新安置費用及精神損害賠償金。最終法院判決張某賠償經濟損失20000元、精神損害賠償金8000元。
庭審中,張某辯稱,自家原有一座墳墓與曾氏兄妹母親墳墓相鄰,修繕過程中發現旁邊墓地,問詢當地村民無人知曉該墓地所屬,便自行將其遷移到了另外的地方,還稱已將骨灰盒妥善移置,并為新址砌磚圍護。
“從情感上說,任何人發現先人墳墓被擅自遷移,都難以接受。”朱現領律師指出,“從法律上看,這起案件的核心在于:墳墓及其中遺骨是否受法律保護?未經親屬同意擅自遷移,應當承擔什么責任?賠償范圍又包括哪些?”
他表示,這類案件在司法實踐中并不算特別常見,但每一次發生都極易觸動公眾神經,因為它不僅涉及財產權益,更觸及了中國人“入土為安”的傳統觀念和逝者近親屬的人格利益。
二、擅自遷移他人墳墓,侵犯了什么權利?
很多人第一反應是:墳墓算財產嗎?如果是,那擅自遷移是不是就是“毀壞財物”?
朱現領律師解釋,墳墓本身確實具有一定的財產屬性,比如墓地使用權的取得、墓碑和圍護設施的建造,都需要投入資金。但與傳統意義上的財產不同,墳墓承載了更為特殊的精神意義——它是生者寄托哀思、追憶先人的特定場所,而墳墓中的遺骨更直接關聯著逝者的人格利益。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隱私、遺體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朱現領律師說,“遺骨屬于遺體的自然延續,擅自遷移他人墳墓并移動遺骨,顯然構成了對逝者遺體完整性的侵害,同時也侵犯了死者近親屬基于特定身份所享有的合法權益。”
他還指出,這種行為往往同時構成多重侵權:其一,侵犯了死者近親屬對遺骨的管理、保護及安葬權利;其二,破壞了墳墓作為特定紀念物的完整性,給親屬造成精神痛苦;其三,如果遷移過程中造成墓地設施毀損,還涉及財產損失。
在本案中,張某辯稱“問詢過當地村民無人知曉該墓地所屬”。朱現領律師對此明確表示:“這種理由在法律上站不住腳。對無法確認歸屬的墓地,正確的做法是保持原狀,通過村委會、民政部門等正規渠道查找權利人,或者依法申請公告認領。擅自遷移,無論動機如何,都改變不了侵權的本質。”
三、賠償范圍:經濟損失與精神損害賠償
法院最終判令張某賠償經濟損失20000元和精神損害賠償金8000元。這兩筆錢分別對應什么?
朱現領律師分析道:“經濟損失主要包括兩方面:一是原墓地被毀壞所造成的直接損失,比如墓碑、圍護設施的損毀價值;二是將母親遺骨恢復至原墓址或重新安葬所產生的合理費用,包括遺骨遷移、新墓穴建造、祭祀設施重置等。法院認定的20000元,應當是綜合了這些實際支出。”
而精神損害賠償金8000元,則是對曾氏兄妹精神痛苦的撫慰。
“這類案件中,精神損害賠償往往比經濟損失更受關注。”朱現領律師說,“根據《民法典》第1183條的規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同時,司法解釋也明確,非法利用、損害遺體、遺骨,或者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遺體、遺骨,死者近親屬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他進一步解釋,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的確定,通常考慮以下因素: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如是否故意、是否造成遺骨損壞)、侵權行為造成的后果(如親屬的精神痛苦程度)、侵權人獲利情況、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以及受訴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
“本案中張某雖稱‘妥善移置’,但未經同意擅自遷移這一行為本身,就足以認定其具有過錯。而且,墳墓被侵占、遺骨被移動,導致曾氏兄妹清明祭掃時‘無墓可祭’,這種情感沖擊是真實而劇烈的。8000元的精神損害賠償,從同類判例來看屬于合理范圍。”
四、墳墓的特殊保護與公序良俗原則
為什么同樣是“動了別人的東西”,遷一座墳墓會比損壞普通物品面臨更重的法律后果?朱現領律師認為,這背后是法律對公序良俗的維護。
“《民法典》第8條明確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在中國傳統文化中,祖墳具有極高的倫理價值,擅自挖掘、遷移他人墳墓,不僅是違法行為,也嚴重違背了社會公德。”他說。
墓地作為安葬逝者遺體或骨灰的特殊場所,對逝者近親屬而言,不僅具有特定的財產權屬性,更承載著他們對先人的深切緬懷與獨特的精神寄托。墳墓并非普通的“物”,它是寄托哀思的特定場所,承載著深厚的人格利益與精神價值。任何擅自遷移、破壞、侵占或改建墓地的行為,即便“不知情”或“無惡意”,也可能構成侵權,需承擔經濟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他舉例說,司法實踐中,對于故意破壞他人墳墓、盜取骨灰等行為,情節嚴重的甚至可能構成刑事犯罪,如故意毀壞尸體、尸骨、骨灰罪。雖然本案中的張某行為尚未達到刑事追訴標準,但在民事層面,法院通過判令較高額度的精神損害賠償,體現了對這類侵權行為的否定評價和對逝者近親屬權益的傾斜保護。
“有人說,法律管的是活人的事,逝者已矣,何必大動干戈?我不這么看。”朱現領律師說,“對逝者遺骨、墳墓的尊重,本質上是生者的情感需求和精神寄托。法律保護墳墓不受侵犯,保護的不僅是幾塊磚石、一片土地,更是生者對先人的緬懷權利,是中華民族‘慎終追遠’的文化傳統。”
他坦言,隨著城市化進程加快,墓地資源緊張、權屬不清等問題時有發生,但無論如何,不能以“不知道”或“圖方便”為由擅自處理他人墳墓。“如果你在修繕自家墳墓時發現旁邊有疑似無主墓,正確的做法是向村委會或民政部門報告,通過公告認領等合法程序處理。擅自遷移,只會讓自己從‘好心’變成被告。”
朱現領律師總結道:“法律從來不是冷冰冰的條文。在涉及人格尊嚴、傳統倫理的案件中,司法裁判既要有法律的硬度,也要有人情的溫度。擅自遷移他人墳墓構成侵權,該賠的不僅要賠,還要賠得讓侵權人記住教訓,讓社會感受到法律對公序良俗的堅定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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