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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 InlawweTrust
作者 | 趙廉慧,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
北大法律信息網簽約作者
我一般不談我不懂的問題。這兩天參加各種面試,不斷遇到“人工智能體能否為人”這么高端的問題,事后看了一些朋友發表在嚴肅學術期刊上法學論文,我印象中不少朋友的科學素養估計和我也差不多,他們發表的弘論,足以為我壯膽。所以大家姑且忍耐,聽我胡說幾句。
博君一哂而已。你要認真你就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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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里不談哲學和倫理學(例如,承認人工智能體是否貶損了人的地位)問題,因為我不懂。這里純粹從法技術上做簡單探討——人工智能體能否成為民事主體?
按照民法的一般規則,人工智能體能否成為民法認可的主體,取決于它是否真正產生自主意識(自由意志,free will)并從事自主行為、是否有可能并有必要擁有自己的獨立財產并以此獨立的承擔行為的后果(包括責任)。
個人臆測——大多人文科生(包括我自己)都不太理解人工智能和人類智能的本質差異,其實部分科學家也是,雖然比文科生強那么一丟丟。人工智能體是否能獨立地作出選擇和運作(人的運作才可以稱之為行為)、能否產生人類行為的效果,有待觀察。
個人又臆猜——大多數意圖承認人工智能體民事主體地位的人,都暗戳戳地有為人工智能體的創造者、使用者和控制者免責的目的。——原本已經有人為人工智能體的運作負責,你非要創設規則讓一個叫做人工智能體人的“主體”負責,其目的昭然若揭——不管你打著什么旗號。
通俗地講(即,非法律意義上講),人工智能體屬于人的agent,代理人。嚴格說來(即,法律意義上講),這里用代理人來稱呼人工智能體也是不準確的——根據民法,代理人也必須是人。
人工智能體仍然是法律認可的人之身體和意志的延伸——它的背后,仍然是各個自然人或法律認可的組織體。
硬要將人工智能體背后的人的權利義務關系一體轉移給一個被法律承認的新的民事組織體,也并非不可能,個人認為只是不必要而已——是否存在著必須將其民事主體化的法益呢?
按照眾多討論者的設想,并沒有必要讓人工智能體取得自然人或者法人的地位。但即便如此,他們也是打算在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和信托(這里有私貨!)之外創設另外一種組織形態。
目前看來,這不會是一個高效、高明的設計。
最后提一個文科生的弱智問題:若是偉大的科學家真能創設出超出人類控制的人工智能體——即傳說中的硅基生命,這些偉大的科學家如何確保硅基生命會和人類合作?這些高貴的“硅類”是否還稀罕低等的人類的法典去承認其地位?他們難道不會制定出硅類法典?
隨手寫完博文,看到哈貝馬斯(1929年6月18日—2026年3月14日)去世的消息。
我讀書一知半解,對哈貝馬斯的認識有限,放一段AI總結的他的交往行為理論,算是一種紀念吧。
語言是人際交往中最基本、最重要的工具。 在交往行為合理性理論中,語言性是交往行為合理性的一個重要方面。 “交往理性是一種通過語言實現的、具有主體間性的、符合一定社會規范的、在對話中完成的、能在交往者之間達成協議一致與相互理解的程序性理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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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 金夢洋
審核人員 | 張文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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