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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四件反家暴典型案例,鄂州市梁子湖區人民法院辦理的“加害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再次施暴的,應承擔法律責任——張某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被司法拘留案”入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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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張某與王某結婚后,多次對王某實施家庭暴力,王某為此起訴離婚,并在離婚訴訟中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王某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簽發人身安全保護令,裁定:一、禁止張某對王某實施家庭暴力;二、禁止張某騷擾、跟蹤、接觸王某及其近親屬或者實施影響其正常生活、學習、工作的其他行為。人民法院同步向當地公安、婦聯、村民委員會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雙方經法院調解離婚。
人身安全保護令簽發次月,張某再次到王某住所毆打王某及其近親屬。公安機關接警處理后向人民法院通報張某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情況。經核查發現,張某還存在以短信方式騷擾、威脅王某及其近親屬等行為。
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張某無視人身安全保護令禁止性規定,再次實施毆打、騷擾、威脅等行為,對王某及其近親屬造成傷害,嚴重影響其正常生活。鑒于張某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情節較重,但尚不構成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決定對其拘留十五日。
典型意義
人身安全保護令是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法律文書,具有法律強制力,當事人必須履行。被申請人無視人身安全保護令再次實施家庭暴力,既是對受害人的侵害,也破壞了司法秩序和法治權威,應當受到懲戒。《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給予訓誡,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十五日以下拘留”。本案中,張某的行為雖然尚不構成犯罪,但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多項禁令,情節嚴重,人民法院依法對張某實施拘留,讓施暴者承擔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法律責任,體現了法律的剛性,起到了警示和教育作用。
來源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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