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齒已經壞了
可生活還在繼續
假牙使用時間有限
以后怎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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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車轉彎致人受傷
傷者起訴索賠17.7萬余元
2023年6月13日上午,黑龍江省大慶市,戴某駕駛一客車(已投保交強險,責任限額20萬元,期限自2022年12月至2023年12月)與隋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相撞。造成隋某身體多處骨折、5顆牙齒嚴重損壞及兩車受損等后果。后經事故責任認定,戴某負主要責任。
隋某住院治療117天,出院診斷為踝關節骨折、腰部損傷、牙震蕩、脛后神經損傷等。醫囑載明:建議患者到上級醫院就診,避免延誤病情。2024年7月,隋某因取出骨折內固定裝置又住院10天。兩次住院共花費7萬余元,其中戴某支付1.8萬元。后因賠償問題未能達成協議,隋某遂將戴某及保險公司訴至黑龍江省大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要求賠償醫藥費、誤工費及五顆牙齒終生配置固定義齒費等各項損失共計17.7萬余元。
傷情鑒定意見顯示:隋某未構成傷殘等級;治療終結時間、誤工期、護理期、營養期評定分別為6個月、210日、150日、60日;支持配置固定義齒,最高額300元/顆,最低使用年限5年。
訴中,雙方對護理期限、誤工期以及補助標準等項目爭議較大,在義齒修復費用的性質、應否一次性賠償以及賠償比例等問題上,更是針鋒相對。隋某認為,因本次交通事故致其五顆牙齒損壞,致口腔功能明顯喪失,其為恢復該功能而配置必要固定義齒費用,應屬于殘疾輔助器具費范疇。其34歲,按全省人均壽命75歲計算,主張40年義齒更換費是合理的,且系將來必然要發生的費用。戴某辯稱,義齒修復保護應以一次為限,其他待實際發生后再另訴。保險公司認為牙齒修復費用屬于醫療費用范疇,應在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8萬元內理賠。
法院:對未來40年配置固定義齒費
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法院經審理認為,經事故責任認定,被告戴某負主要責任。戴某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對于隋某合理損失,應先由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超出限額的再由戴某按照責任比例賠償。
在責任劃分方面,被告戴某雖主張其擔70%責任,但依據《黑龍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即在機動車與非機動車發生事故且機動車負主要責任的情形下,機動車方應承擔80%的賠償責任。故戴某應承擔80%的賠償責任。
對于原告主張未來40年配置固定義齒費,法院認為,牙齒損傷具有不可逆性,配置固定義齒是為了彌補口腔功能缺陷,其性質屬于“殘疾輔助器具費”,應納入交強險傷殘賠償限額范圍。鑒于牙齒修復器具必然存在使用損耗,需定期更換,為減少當事人訴累,故對原告該項訴訟請求予以支持。經計算,隋某各項損失共計為17.23萬余元。根據法律規定,先由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內賠償9.96萬余元;超出部分,由戴某承擔80%的賠償責任。扣除事故后已墊付的1.8萬元醫藥費,戴某還需賠償4.02萬余元。
法官:交通事故賠償案件裁判
應兼顧法律適用與實質公正
法官表示,對于交通事故賠償案件裁判,應兼顧法律適用與實質公正,特別是處理因事故造成器官功能喪失,對于器官功能恢復訓練而產生的必要康復費、適當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司法實務中應當考慮如何在保護受害人權益與提高訴訟效率之間取得平衡。
本案本著實質解紛的原則,打破常規進行裁判,明確結合權利人主張且根據醫療證明或鑒定結論確定必然要發生的費用,予以一次性解決,并納入“殘疾輔助器具費”理賠范圍,最大程度保護受害者合法權益,避免當事人因同一損害事實反復訴訟,既減輕了群眾訴累,也節約了司法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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